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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论文--浅谈青少年犯罪.doc

  • 上传人:weiwoduzun
  • 文档编号:4849010
  • 上传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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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毕业论文题目:未成年人犯罪浅析姓名: 专业: 法 律 事 务 年级: 级 区队: 指导老师: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二 O 一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 .1绪 论 .2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3(一)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 3(二)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动机上盲目性、行为上突发性 3(三)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 3(四)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 3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4(一)任性放纵,缺乏良好养成,追求物质享乐 4(二)简单粗暴,教育方法不当 4(三)家庭影响,

    2、生活环境较差 4(四)社会影响,心灵受到伤害 4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6(一)低龄化 6(二)成人化、智能化 6(三)暴力化、残忍化 7(四)团伙化 7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8(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8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8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8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94、未成年人不适用没收财产 .9(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91、管制 102、拘役 103、有期徒刑 .104、罚金 .10(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111、缓刑 .112、减刑 .113、假释 .12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13(一)我

    3、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3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3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3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3(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13(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4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15(一)提升家庭成员素质 .15(二)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5(三)强化思想、法制教育 .15(四)注重传统美德的养成教育 .16(五)实施特殊的挽救办法 .16参考文献: .170摘 要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因为其心理

    4、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目的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也有不同于一般刑罚的特殊性,另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有明显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做了分析,进而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特点,继而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以及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问题做了一些探讨,最后是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分析。以期引起界更深层次的。关键词:未成年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1绪 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

    5、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令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党中央就多次提醒全党要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

    6、秋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因此,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轨足迹,寻求矫治谋略就愈来愈显的重要。为此,我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

    7、以我们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特点。2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一)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反映在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感新鲜好奇,什么都想尝试,但由于其知识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从他们的犯罪经历看,都有一个形成错误认识的开始,到养成不良习惯和出现劣迹直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发展演变过程。(二)控制能力差,情

    8、感波动大,动机上盲目性、行为上突发性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三)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性发育早熟已不鲜见,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对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清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它不健康东

    9、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可能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的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3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任性放纵,缺乏良好养成,追求物质享乐纵观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 85%的人都是因为不好好学习,法纪意识淡薄,不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性情玩劣、缺乏

    10、自控、行为放纵所致。有的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却冒然不知;有的人叛逆骄横,无视学校的管理和父母的管教,对约束、限制其不良行为产生逆反心理,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不晓利害、不计后果;有的人缺乏理想报负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取向,学习上不求进取,贪玩好耍、好吃懒做,自甘堕落,自暴自弃,追求刺激,结伙鬼混,直至走上犯罪道路。(二)简单粗暴,教育方法不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所起的消极作用不可低估。一是暴力教育。二是偏见教育。一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看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良好养成教育、心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致使一些学生

    11、心理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较低,一旦遇到不健康、不道德行为的诱惑或违非作歹之事,便不能进行正确处理。(三)家庭影响,生活环境较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 50%至 60%的案件与不良家庭的环境影响有关。有的家庭父母、兄长有违法犯罪经历、受过法律处罚,而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去,并教育其子女吸取教训、划清界限,不为其所影响;有的父母、长辈对未成年人子女溺爱,纵容其物质欲望,一旦经济上满足不了需求时,其子女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再婚后,对养子女缺乏亲情、关爱,甚至虐待,使其得不到父母之爱,感受不到应有的家庭温暖。(四)社会影响,心灵受到伤害由于未成年人学历、经历、阅历都太浅,缺乏对社

    12、会、事物和行为的正确认识,加之社会上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和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着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灵。盲目攀比,滋长了未成年人的虚荣心和占有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蔓延,诱导吸引一些未成年人崇高金钱,以致为了钱,不择手段,挺而走险,误入歧途;一些音像制品、读物一味地宣传“性爱”和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4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心理扭曲,失去理想信念而精神颓废,追求低级趣味,荒废学业,染上恶习,直到走上犯罪道路。5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一)低龄化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 17 岁左右,而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 15 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 1

    13、4 岁。2002 年安徽省查处的未成年刑事作案人员,16 周岁以下的比 2000 年增长 70%以上;吉林省公安机关抓获的 13 岁以下的刑事作案人员,2002 年比 1998 年增加一倍以上,据统计,某地区 1998年以来 14 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 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14 岁孩子竟占 13.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需

    14、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近几年来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如 2003 年 2 月 12日,在瑞丽市安泰酒店旁巷道内发生了一起恶性群体打架斗殴案件,该案性质十分恶劣,有十余人被砍伤、打伤,其中 10 人伤势严重。经过公安机关大量的侦查工作,次日将岩等 11 名作案者抓获,这 11 人中除岩年满 18 周岁外,其余均为 1517 岁的未成年人。(二)成人化、智能化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

    15、,利用迷魂药、高级轿车、汽艇、对讲机、手机、电脑、手枪甚至无声手枪进行犯罪活动已越来越普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未成年人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例:某地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 15 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 。另据报道,2001 年 2 月 8 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 163 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 40 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

    16、第一个黑客年6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未成年人。(三)暴力化、残忍化未成年人犯罪多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暴力型犯罪突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有些人作起案来心毒手狠,其手段之残暴令人惊异。据统计,某地 337 件未成年人犯罪中,使用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犯罪的就达 201 人,占 41%。如 14 岁的在校中学生程某,在一商店赊帐 70 余元,被催其还款,就潜入其祖父的寝室,在床枕头下盗 70余元,当其继续打撬抽屉时,被其祖父发现。趋其祖父不注意,用扁担反复打击其祖父头部,致其祖父昏迷倒地,程某怕其祖父没死,

    17、遂又拿一菜刀切割其祖父的颈部,致使其祖父颈部总动脉和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四)团伙化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团伙犯罪。据统计资料显示,约 40%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团伙作案范畴。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犯罪与一般意义的犯罪集团不同,纠合在一起的多人中,多具有邻居、同学等关系。它的组合过程更简单,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上的临时纠合,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但有的已具有犯罪集团的雏形。7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与国外的规定大致相同,与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有着明

    18、显的区别。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属不定型阶段,可塑性极强。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下面我根据这两条原则来探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

    19、,另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种。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下刑种不适用于未成年人。1、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 适 用 死 刑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意思是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 18 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原则性问题。2、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 适 用 无 期 徒 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款规定属法定情节,与从宽

    20、处罚的原则明显一致,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想,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于减刑,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根据刑法第 49 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未指明对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强调不能再适用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罪人在不适用死刑的同时,亦可依据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未成8年人所犯罪行最高刑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

    21、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 62 条、第63 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3、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 适 用 剥 夺 政 治 权 利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刑法第54 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他们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二项外,其余三项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

    22、具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备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实行完毕或者赦免

    23、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4、 未 成 年 人 不 适 用 没 收 财 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一般来说,都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或仅是少量拥有。而没收财产是为了摧毁犯罪分子活动的物质基础,使之失去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所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不管他拥有少量财产还是没有个人财产,对他适用没收财产这一种刑种,实际意义不大。当然,对于那些脱离家庭长期从事偷抢的未成年犯罪人,利用犯罪积累的财产,应当视为脏款赃物依法予以收缴,这种情况应与没收财产区分开来。(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24、分析完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的刑种,余下的刑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种刑罚比较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91、 管 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工作和起居,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人生观以及心理的定型改造。2、 拘 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总量不超过一年) ,就近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所以说,对未成

    25、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3、 有 期 徒 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其幅度较大,便于审判机关依法因情而异地具体运用。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时,关押时应与成年人分开。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过程中,劳动改造还应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应以学习文化、生产技能为主。相应机关应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4、 罚 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现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罚金的讨论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体

    26、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有无缴纳能力均可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因他们无固定收入,无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缴,变成刑事责任的变相株连。我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上说,既然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罚金刑,该罚金刑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则未成年人亦不可例外。如果因未成年人对罚金刑欠缺必要的履行能力,而获得一种豁免权,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 (2)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与贪财图利的犯罪动机相关。罚金刑不但可以有效遏止其贪利动机,打击其侥幸冒险心理,更能

    27、防止其产生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人生观和价10值观。未成年人为了一定的财产利益铤而走险,但他们的思想仍处在发育未定型期,可塑性教大,一般不会产生把罚金当作成本的心理,故罚金刑对贪利未成年犯罪人更具意义。 (3)从罚金刑的司法实践来看,罚金的来源不应只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劳动收入,也可以是未成年犯罪人继承、受赠的金钱或财产,对此,法律也并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来源或构成。至于那些缺乏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应由其亲属代缴,这实际上是亲属自愿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未成年人执行罚金刑是两个法律关系,决非株连无辜,也不违反罪责自负原则。 (4)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

    28、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对成年人科处罚金刑,而未成年人可免责的条款。故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严格依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与成年人一样定罪量刑。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早就确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可见,对这部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完全可以并且能够适用罚金原则。(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我们已经知道,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犯罪有利的量刑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分别是:1、 缓 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29、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2、 减 刑 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30、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规定 (199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11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法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3、 假 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见于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

    31、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12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 、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 完 全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年 龄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 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

    32、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单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 14 周岁的人(12、13 岁)由政府收容教养。2、 相 对 负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阶 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对他们对自己事实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 完 全 负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33、阶 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13

    34、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以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2、正确理解和计算“周岁” 。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阴历计算出来的“虚岁” 。其次,已满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周岁生日当天也应视为不满周岁。(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

    35、刑事责任?这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如果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犯罪的责任。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14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一)提升家庭成员素质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因此,提高其父母、长辈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行为养成素质,对构建好预防子女违

    36、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尤为重要。父母应为人师表,注重自身修养及言语举止,用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和健康行为影响、带动子女,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作为父母,不仅要关注其温饱,更重要的是当好子女的启蒙老师。关注其品格和人生追求的教育引导,使之不偏离正确的人生方向。(二)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好否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关系到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极强的年龄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较为单一,辨别事非的能力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尤其是对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往往带着好奇心去欣赏或模仿,甚至寻求感官刺

    37、激、进行具体实践,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认真实施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强化监管与执法。当前要加大“扫黄” 、 “禁赌”和打击贩毒的力度,坚决打击精神产品主产领域的犯罪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清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进步的社会不良文化和封建迷信、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防止其成为一大公害。大力纯洁文化市场。文化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书摊等公共场所和影视、音像出版的监督管理和整治。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管理教育,严禁其进入营业性网吧和歌舞厅等场所。(三)强化思想、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治本之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学校、家庭乃至

    38、全社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义务教育法 、 儿童权利公约 ,学校是读书育人的摇篮,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居所,社会是其未来走向自立和建功立业的舞台。这就要求学校在抓好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抓好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德、智、体、美、劳”有机地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在学校实施法律知15识考评制度,例:将犯罪率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联手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建立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制度 ,家庭既要关心过问子女的学习成绩、饱暖痛痒,更要关注其言行、思想的流露和表现,注意从一些言谈举止中发现问题,及时

    39、进行引导和纠正,使其有理想报负、懂规矩礼貌、能明辨真善美、假恶丑的界限,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走正道。完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四)注重传统美德的养成教育学校要向学生介绍我国劳动人民勤劳勇敢、节俭朴实、富于创造发明等优良传统,组织学生到工厂做工,去农村抢收抢种,使之得到磨炼,树立起爱劳动光荣、节约光荣、诚实光荣和劳动创造生活、劳动创造财富和未来的观念;组织讲述雷锋等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节约一个铜板、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的光荣传统,培育勤劳致富、自力更生、自强不息和勤俭节约的精神和养成朝气蓬勃、勤于劳动锻炼、不攀比吃穿花钱、真诚待人等好习惯。作为

    40、父母、长辈要充分认识到溺爱、矫纵就是害子女、十分不利于其成长这个道理,要让其养成叠被、洗衣都由自己打理和做家务的好习惯,并通过做几件事,检验其是否诚实,使之陶冶情操、培养其良好养成。(五)实施特殊的挽救办法针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生理特征需要,我国法律对其合法权益采取了人道主义的保护,矫治不良行为,认真执行收养法 。检察、司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对待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和审判工作。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条件的决定 ,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将审查案件与打防并举,耐心疏导,着力挽救,指

    41、明出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和量刑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认真施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既要采取不公开审理,又要防止判得过重,以免使其产生对政府、社会的逆反心理,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刑罚执行机关要严格执行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重点放在对其心理的改造,营造一个适应他们接受改造的环境。家庭、学校、全社会都要关心未成年人,帮助他们看到自身的长处、发现闪光点,亲近而不冷落他们,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精神状态,16努力向好的方面转化,不断进步,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陈学良:刑罚目的新论 , 华东政法学院报2001 年第 3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9 条、第 17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 46 条? 1999 年 11 月 11 日施行 杜雪明等: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罚金刑的限制 , 人民法院报2001 年 4 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 。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0 月 28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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