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研 習 資 料 手 冊2006 年 版保 險 中 介 人素 質 保 證 計 劃i序 言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分 爲 兩 部 分 , 即 第 一 部 分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 及 第 二 部 分 旅 遊 保 險 , 是 根 據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標 題 的 不 同 要 求 所 編 寫 的 。 而考 試 也 將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進 行 。 在 本 手 冊 內 , 我 們 設 計 了 一 些 模 擬 試 題 , 從 而 給 你 提供 更 深 入 的 指 導 。但 是 須 要 指 出 的 是 , 單
2、 靠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並 不 能 使 你 成 爲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保 險 從 業 員或 保 險 專 家 。 它 只 是 對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和 旅 遊 保 險 這 一 課 題 作 一 個 初 步 的 介 紹 , 並 作 爲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練 習 。我 們 希 望 本 手 冊 能 成 爲 幫 助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的 一 份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考 資 料 。 雖 然我 們 在 編 寫 時 都 力 求 完 美 , 但 錯 誤 與 疏 忽 仍 是 難 免 的 。 所 以 必 要 時 , 你 還 要 參 閱 相 關 法例 或 向 專
3、業 人 士 諮 詢 有 關 意 見 。 今 後 我 們 將 重 版 該 手 冊 以 提 高 其 內 容 的 質 量 , 我 們 很 希望 得 到 你 的 反 饋 意 見 , 以 便 在 再 版 時 對 該 手 冊 加 以 修 繕 。初 版 : 2006 年 4 月保 險 業 監 理 處 2006 年未 經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許 可 ,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被 翻 印 作 出 售 或 其 他 牟 利 之 用 。ii應 考 須 知在 這 裏 , 我 們 希 望 你 注 意 不 同 部 分 在 考 試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 雖 然 兩 部 分 均
4、應 認真 學 習 , 但 下 表 將 列 出 考 試 中 各 部 分 所 佔 的 比 例 以 作 參 考 。章 次 比 重第 一 部 分 35%第 二 部 分 65%總 計 100%iii第 一 部 分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iv目 錄章 次 頁 次1 風 險 及 保 險 1/11.1 風 險 概 念 1/11.1.1 風 險 意 義1.1.2 風 險 類 別1.1.3 風 險 管 理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 1/32 法 律 原 則 2/12.1 合 約 法 2/12.1.1 定 義2.2 代 理 法 2/12.2.1 定 義2.2.2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2.2.
5、3 代 理 人 的 權 限2.2.4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2.2.5 委 託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責 任2.2.6 終 止 代 理 關 係3 保 險 原 則 3/13.1 可 保 權 益 3/13.1.1 定 義3.1.2 可 保 權 益 的 重 要 性3.1.3 必 要 條 件v3.1.4 如 何 産 生3.1.5 何 時 需 要3.1.6 轉 讓3.2 最 高 誠 信 3.2.1 一 般 誠 信3.2.2 最 高 誠 信3.2.3 重 要 事 實3.2.4 何 時 披 露 重 要 事 實3.2.5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的 類 別3.2.6 違 反 最 高 誠 信
6、的 補 救3.3 近 因 3/73.3.1 該 原 則 的 定 義 及 重 要 性3.3.2 危 險 的 種 類3.3.3 原 則 的 應 用3.3.4 保 單 對 原 則 的 更 改3.4 彌 償 3/103.4.1 定 義3.4.2 含 義3.4.3 與 可 保 權 益 的 關 聯3.4.4 如 何 提 供 彌 償3.4.5 損 餘3.4.6 委 付3.4.7 限 制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3.4.8 提 供 超 越 彌 償 的 保 單 條 文3.4.9 實 際 執 行 彌 償 時 的 難 題vi3.5 分 擔 3/143.5.1 有 關 分 擔 的 衡 平 法 則3.5.2 如 何
7、適 用3.6 代 位 權 3/143.6.1 定 義3.6.2 如 何 適 用4 香 港 保 險 業 結 構 4/14.1 保 險 業 務 種 類 4/14.1.1 保 險 的 法 定 類 別4.2 行 業 規 模 4/34.2.1 獲 授 權 保 險 人4.2.2 註 冊 或 獲 授 權 保 險 中 介 人4.2.3 獲 聘 用 人 士4.2.4 保 費 收 入4.3 保 險 中 介 人 4/44.4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4/5 5 保 險 業 規 管 架 構 5/15.1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管 5/15.1.1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5.1.2 承 保 商 專 業
8、守 則 5.1.3 處 理 投 訴 的 指 引5.1.4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vii5.2 香 港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5/105.2.1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的 角 色 及 責 任5.2.2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6 職 業 道 德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6/16.1 保 險 中 介 人 對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6/16.1.1 共 通 責 任6.1.2 如 果 保 險 中 介 人 是 保 險 代 理 人6.2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6/26.2.1 條 例 的 特 點6.2.2 在 保 險 上 的 應 用6.3 平 等 機 會 事
9、 宜 6/46.3.1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6.3.2 保 險 中 的 公 平 歧 視6.3.3 保 險 中 的 不 公 平 歧 視6.4 防 止 貪 污 6/66.5 防 止 保 險 詐 騙 6/66.5.1 保 險 中 介 人 與 詐 騙 的 保 單 持 有 人6.5.2 保 險 中 介 人 與 保 險 詐 騙 的 例 子6.5.3 防 止 詐 騙 的 實 際 步 驟術 語 解 釋 (i) (xiii)辭 彙 表(按漢字筆畫排序) (一)(四)(按英文字母排序) (1) - (4)- o - o - o 1/11 風 險 及 保 險1.1 風 險 概 念1.1.1 風 險 (Risk
10、)意 義不 少 人 嘗 試 給 風 險 下 定 義 。 很 可 能 對 我 們 大 多 數 人 來 說 , 風 險 帶 有 損 失 或 危 險 的 意 思 。 因 此 , 我 們 可 以 把 它 定 義 爲 與潛 在 損 失 有 關 的 不 確 定 性 , 一 個 我 們 不 能 確 定 會 否 有 某 類 的 損 失 或 損失 的 程 度 的 處 境 。 就 是 這 個 不 確 定 性 , 以 及 潛 藏 在 風 險 中 使 人 憂 慮 的 成分 , 形 成 了 人 們 對 保 險 的 渴 望 和 需 求 。風 險 帶 來 的 潛 在 損 失 可 能 是 :(a) 財 務 上 (financ
11、ial) : 可 以 用 金 錢 來 衡 量 的 (例 如 , 一 部 照 相機 被 盜 去 );(b) 身 體 上 (physical) : 死 亡 或 受 傷 (通 常 引 起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經濟 上 的 損 失 );(c) 情 緒 上 (emotional) : 難 過 及 悲 傷 的 感 覺 。只 有 首 兩 類 風 險 較 有 可 能 成 爲 商 業 上 可 保 風 險 (insurable risks)。 同 時 , 從 更 廣 的 角 度 看 , 並 非 每 種 風 險 都 是 按 以 上 列 出 的 負 面形 式 來 解 釋 的 (見 以 下 1.1.2a)。註 :
12、我 們 無 意 把 本 課 題 複 雜 化 , 但 亦 應 該 留 意 , 保 險 人 (或 稱 保 險 公司 、 承 保 人 、 承 保 商 )在 運 用 風 險 一 詞 時 , 可 能 有 其 他 含 義 , 其 中包 括 :1 他 們 正 在 承 保 或 考 慮 承 保 的 受 風 險 財 物 或 人 身 ;2 所 保 危 險 (即 造 成 損 失 的 原 因 )(所 以 , 有 些 保 險 單 可能 提 供 全 險 (all risks)的 保 障 , 意 思 是 說 除 非 出 事 原因 屬 承 保 範 圍 以 外 , 否 則 由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均 獲
13、得保 障 。 )1.1.2 風 險 類 別 (Classification of Risk)爲 了 簡 化 複 雜 的 課 題 , 我 們 把 風 險 分 爲 以 下 兩 大 部 分 , 每 一 部 分又 分 為 兩 類 :(a) 其 潛 在 的 財 務 後 果 ;(b) 它 的 原 因 和 影 響 。1/21.1.2a 財 務 後 果風 險 可 分 爲 純 風 險 和 投 機 風 險 :(i) 純 風 險 (Pure risk)只 具 有 損 失 可 能 性 (不 可 能 出 現收 益 )或 最 理 想 的 情 況 就 是 沒 有 轉 變 。 這 類 風 險 包 括火 災 、 意 外 及 其
14、 他 使 人 不 快 的 遭 遇 ;(ii) 投 機 風 險 (Speculative risk)具 有 收 益 或 損 失 兩 種可 能 結 果 的 風 險 。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賭 博 、 業 務 開 創 及企 業 活 動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承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純 風 險 , 投 機 風 險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 原 因 是 人 們 甘 願 冒 投 機 風 險 的 目 的 是為 了 收 益 , 如 果 他 們 可 以 替 這 些 風 險 買 保 險 的 話 , 便 缺少 了 軀 使 他 們 爭 取 目 標 收 益 的 推 動 力 。1.1.2b 影 響風
15、險 也 可 分 爲 特 定 風 險 和 基 本 風 險 :(i) 特 定 風 險 (Particular risk): 它 們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相對 有 限 的 , 只 影 響 個 人 或 爲 數 較 少 的 人 。 其 後 果 可能 是 嚴 重 的 、 甚 至 是 致 命 的 , 但 僅 被 局 限 在 較 小 範圍 內 。 這 類 風 險 包 括 汽 車 意 外 、 個 人 損 傷 及 類 似 的情 況 。(ii)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 這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毀滅 性 的 災 難 , 它 們 發 生 的 原 因 是 超 逾 一 個 人 或 甚
16、 至一 群 人 所 能 操 控 的 , 其 所 影 響 的 人 不 計 其 數 。 這 類風 險 包 括 饑 荒 、 戰 爭 、 恐 怖 襲 擊 、 大 規 模 洪 災 和 其他 災 害 。 這 些 災 害 影 響 到 整 個 社 會 或 人 類 , 而 非 其中 的 特 定 個 體 。商 業 保 險 人 所 保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特 定 風 險 , 基 本 風 險一 般 是 不 可 保 的 , 因 為 要 求 他 們 以 商 業 方 式 處 理 此 等 風險 看 來 在 財 務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1.1.3 風 險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風 險 管 理 一
17、 詞 在 使 用 時 , 具 有 不 同 的 含 義 :(a) 在 銀 行 及 保 險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 它 大 概 是 指 對 投 資 及其 他 投 機 風 險 的 管 理 (見 以 上 1.1.2a);(b) 在 保 險 公 司 的 角 度 , 這 可 能 僅 指 對 純 風 險 的 管 理 , 甚 至 可 把 範 圍進 一 步 收 窄 至 只 對 可 保 風 險 的 管 理 。 因 此 , 當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管 理 時 , 所 指 的 可 能 是 一 些 可 以 降 低 或 改 善 所 承 保 或獲 邀 承 保 風 險 的 潛 在 損 失
18、的 方 法 或 手 段 。1/3(c) 作 爲 一 個 獨 立 的 知 識 與 研 究 的 領 域 , 風 險 管 理 可 以 解 釋 爲 管 理 學的 一 個 分 支 , 它 要 進 行 的 步 驟 包 括 :(i) 識 別 ;(ii) 量 化 , 及 ;(iii) 應 付 威 脅 一 家 機 構 的 風 險 (純 風 險 和 投 機 風 險 )。 處 理風 險 的 工 具 或 措 施 包 括 :- 風 險 避 免 : 通 過 避 免 承 擔 風 險 (例 如 , 放 棄 一 核 電計 劃 以 免 除 核 事 故 發 生 的 風 險 )以 達 致免 除 某 類 損 失 的 機 會 的 目 的
19、 ;- 損 失 防 範 : 降 低 已 識 別 的 可 能 損 失 發 生 的 頻 率(例 如 , 促 進 工 業 安 全 的 活 動 );- 損 失 降 低 : 降 低 已 識 別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嚴 重 性 (例 如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 風 險 轉 移 : 使 其 他 人 承 擔 損 失 的 後 果 ( 例 如 , 購買 保 險 和 利 用 合 約 條 件 轉 移 對 可 能 損 失的 責 任 );- 風 險 融 資 : 無 論 一 間 機 構 所 採 取 的 損 失 控 制 措 施 如何 有 效 , 始 終 會 剩 餘 一 些 風 險 , 可 能 令它 日 後 遭
20、受 損 失 事 故 所 產 生 的 壞 影 響 。風 險 融 資 計 劃 旨 在 降 低 這 些 損 失 對 該 機構 的 打 擊 , 可 利 用 的 工 具 包 括 : 保 險 、保 險 以 外 的 風 險 轉 移 、 自 保 等 (雖 然 保險 與 風 險 管 理 息 息 相 關 , 但 是 它 只 是 風險 管 理 工 具 其 中 的 一 類 。 )爲 了 說 明 以 上 (i)-(iii)點 , 我 們 舉 一 個 例 子 , 假 設 一 家 超 級 市 場發 現 貨 架 上 的 一 些 貨 物 不 翼 而 飛 , 該 超 市 透 過 觀 察 來 識 別 損 失的 可 能 原 因 ,
21、結 論 是 顧 客 和 職 員 的 盜 竊 行 為 等 , 並 透 過 經 常 比 較 商 品 的盤 點 存 貨 量 及 現 金 收 入 量 (並 充 分 考 慮 員 工 各 種 失 誤 的 因 素 )來 計 算遭 盜 竊 的 損 失 , 從 而 量 化 風 險 。 他 們 應 付 風 險 的 辦 法 , 舉例 可 能 是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 或 者 全 面 地 提 高 商 品 的 價 格 (如 果 市 場 條 件允 許 的 話 )來 彌 補 損 失 , 又 或 者 為 這 類 風 險 設 立 一 個 自 保 基 金 。1.2 保 險 的 功 能 及 好 處保 險 具 有 許 多 的
22、功 能 和 好 處 , 其 中 一 些 是 基 本 的 , 其 他 則 是 輔 助 性的 或 次 要 的 :(a) 基 本 功 能 好 處 (prim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本 質 上1/4屬 於 一 種 風 險 轉 移 機 制 (risk transfer mechanism)。 通 過 繳 納保 險 費 ( 或 保 費 ) , 把 個 人 的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轉 移 給 保 險 人 。基 本 的 好 處 是 ,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投 保 事 件 中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 保 險可 以 爲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財 務 補 償 。
23、在 商 業 方 面 , 它 能 使 商 家 倖 免 由於 嚴 重 的 火 災 、 沉 重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情 況 而 造 成 的 巨 大 損 失 。 從 個人 角 度 來 看 , 金 錢 (人 壽 保 險 )會 在 悲 劇 來 臨 或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時候 給 人 帶 來 極 大 幫 助 。(b) 輔 助 功 能 好 處 (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 保 險 透 過 多種 不 同 途 徑 ,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爲 社 會 作 貢 獻 , 這 些 包 括 :(i) 就 業 : 正 當 香 港 人 對 失 業 數 字 日 漸 關 心 時 ,
24、值 得 緊 記 的是 , 保 險 業 對 於 吸 納 本 地 勞 動 力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ii) 金 融 服 務 : 自 從 香 港 製 造 業 相 對 萎 縮 以 來 , 金 融 服 務 業便 在 本 地 經 濟 中 擔 當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 保 險 業 正 是 金融 服 務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iii) 損 失 防 範 和 損 失 降 低 (統 稱 損 失 控 制 ): 保 險 的 實務 包 括 , 首 先 進 行 與 風 險 管 理 (見 以 上 1.1.3(b)有 關的 各 種 調 查 及 勘 察 。 之 後 , 再 提 出 改 良 風
25、 險 的 要 求(即 接 受 投 保 的 條 件 )或 /和 建 議 。 這 樣 , 最 後 我 們 可 能可 以 說 , 火 災 、 意 外 及 其 他 我 們 不 希 望 發 生 的 事 情 出 現的 機 會 減 低 了 ;(iv) 儲 蓄 投 資 : 保 險 (尤 其 是 人 壽 保 險 )爲 我 們 提 供 一 條方 便 而 有 效 的 途 徑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將 來 。 隨 著 在 2000年 推 出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保 險 産 品 在 爲 老 年 人 及 家庭 悲 劇 受 害 人 提 供 福 利 方 面 的 作 用 是 顯 著 的 ;(v) 經 濟
26、增 長 發 展 : 顯 而 易 見 , 若 沒 有 保 險 的 保 障 (大多 數 的 情 況 下 , 沒 有 保 險 的 保 障 , 銀 行 不 會 提 供 資 金 ),幾 乎 沒 有 人 會 冒 險 把 資 金 投 放 在 高 成 本 的 項 目 上 。 因 此 ,從 橋 樑 到 房 屋 建 設 以 及 其 他 許 多 不 同 的 項 目 , 部 分 都 是由 於 保 險 的 作 用 , 才 使 它 們 得 到 激 勵 和 落 實 。- o - o - o -1/5模 擬 試 題考 試 包 括 八 十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 大 多 數 的 試 題 是 很 直 接 的 , 要 求 從
27、四 個 備選 答 案 選 擇 一 個 正 確 答 案 。 這 類 問 題 我 們 稱 爲 “甲 ”類 問 題 。 另 一 類 問 題略 為 複 雜 ( 大 約 佔 試 題 總 數 的 10%至 20%), 也 是 從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中 選 擇 一個 。 我 們 將 這 類 問 題 稱 爲 “乙 ”類 問 題 。 以 下 是 兩 類 問 題 的 一 些 例 子 。 甲 類 問 題1 風 險 可 以 描 述 爲 潛 在 損 失 的 不 確 定 性 。 這 個 潛 在 損 失 可 以 是 在 :(a) 身 體 上 ; .(b) 財 務 上 ; .(c) 情 緒 上 ; .(d) 上 述 所
28、 有 各 項 。 .答 案 請 參 閱 1.1.12 只 有 損 失 的 可 能 而 無 收 益 的 機 會 的 風 險 稱 爲 :(a) 純 風 險 ; .(b) 特 定 風 險 ; .(c) 投 機 風 險 ; .(d) 基 本 風 險 。 .答 案 請 參 閱 1.1.2a 乙 類 問 題3 以 下 關 於 風 險 的 敍 述 哪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i)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 並 非 所 有 風 險 在 商 業 上 都 可 保 。(iii) 應 付 風 險 的 唯 一 方 法 就 是 保 險 。(iv) 保 險 人 談 及 風 險 時 可 以
29、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解 釋 。(a) (i)及 (ii); .(b) (ii)及 (iv); .(c) (i)、 (ii)及 (iv); .(d) (i)、 (ii)、 (iii)及 (iv)。 .答 案 請 參 閱 1.1-1.1.11/64 以 下 哪 項 可 視 爲 保 險 爲 香 港 帶 來 的 次 要 或 輔 助 性 的 好 處 ?(i) 作 爲 儲 蓄 途 徑(ii) 提 供 就 業(iii) 鼓 勵 經 濟 發 展(iv) 降 低 發 生 意 外 損 失 的 數 量(a) (i)及 (ii); .(b) (i)、 (ii)及 (iii); .(c) (ii)、 (iii)及
30、(iv); .(d) (i)、 (ii)、 (iii)及 (iv)。 .答 案 請 參 閱 1.2(b)註 : 若 你 瀏 覽 本 手 冊 的 有 關 章 節 , 將 很 容 易 找 到 答 案 。 如 有 需 要 , 答 案 可 在 本部 分 最 後 一 頁 找 到 。2/12 法 律 原 則本 章 與 下 一 章 將 談 及 法 律 原 則 的 問 題 , 不 過 本 手 冊 不 會 對 一 些 複 雜 問 題 作出 全 面 的 探 討 。 本 手 冊 及 整 個 研 習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專 業 方 面 的 重 點問 題 , 提 供 一 些 看 法 。2.1
31、 合 約 法合 約 法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領 域 , 它 對 我 們 個 人 的 生 活 和 商 業 活 動 , 都産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 我 們 將 會 發 現 , 合 約 是 文 明 社 會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分 。 所 以 ,對 這 樣 一 門 重 要 的 課 題 作 一 些 了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2.1.1 定 義 合 約 (contract)的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大 概 是 一 份 在 法 律 上 可強 制 執 行 的 協 議 (agreement)。 協 議 的 種 類 繁 多 , 但 不 是 所 有 的 協 議 都 有法 律 效 力
32、。 兩 人 之 間 的 一 次 社 交 安 排 , 例 如 一 次 午 餐 會 , 就 是 一 種 協 議 。但 當 其 中 一 方 單 方 面 取 消 安 排 , 另 一 方 是 不 能 向 爽 約 的 一 方 採 取 法 律 行 動的 , 因 為 該 協 議 在 法 律 上 不 被 承 認 為 有 效 的 。合 約 由 承 諾 或 承 擔 所 組 成 , 通 常 是 為 了 從 另 一 方 得 到 承 諾 或 承 擔而 作 出 的 。 從 嚴 格 的 法 律 觀 點 來 說 , 合 約 是 一 些 無 形 的 東 西 ; 因 此 , 保險 單 本 身 不 是 合 約 , 而 是 最 常 用
33、 來 證 明 保 險 合 約 的 證 據 。 火 災 發 生 後 ,索 償 的 被 保 險 人 不 會 預 期 保 險 人 會 以 保 險 合 約 ( 其 實 意 旨 保 險 單 )在 火 災 中 被 毀 滅 而 不 再 存 在 為 理 由 , 拒 絕 賠 償 。合 約 所 涉 及 的 可 以 是 瑣 碎 的 事 情 (例 如 購 買 報 章 或 乘 搭 電 車 ),也 可 以 是 極 其 重 要 的 事 情 , (例 如 一 個 大 型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或 一 份 僱 傭 合約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合 約 各 方 都 期 望 所 作 的 承 諾 得 到 履 行 , 否
34、則 , 他 們可 以 索 取 賠 償 或 強 制 對 方 履 行 合 約 。2.2 代 理 法在 開 始 這 部 分 之 前 , 我 們 必 須 認 識 到 , 代 理 法 適 用 的 範 圍 要 廣 泛 得 多 , 在保 險 代 理 人 方 面 的 應 用 僅 是 其 中 一 部 分 , 這 一 點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因 此 , 以 下 段落 的 內 容 不 只 局 限 於 保 險 代 理 人 , 而 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的 代 理 人 (船 務 代理 、 地 產 代 理 等 )。 下 面 我 們 來 解 釋 一 下 代 理 人 。(a) 代 理 人 (agent) 在
35、 這 裏 是 指 一 名 代 表 委 託 人 ( 或 稱 主 事 人 ) (principal) 的 人 士 。 在 保 險 中 , 這 個 角 色 有 點 複 雜 。 因 為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保 險 中 介人 可 能 被 稱 為 保 險 代 理 人 (通 常 代 表 保 險 人 )或 保 險 經 紀 (通 常 代 表 被保 險 人 /投 保 人 )。 在 代 理 法 的 範 圍 內 , 他 們 都 屬 於 代 理 人 。2/2(b) 代 理 法 在 理 論 上 看 似 簡 單 , 但 在 實 際 運 用 上 有 時 也 相 當 複 雜 。 這 方 面 的整 個 法 律 範 圍
36、 , 可 以 由 一 個 法 律 原 則 概 括 : 透 過 他 人 行 事 與 自 己親 自 執 行 並 無 分 別 。 換 句 話 說 , 代 理 人 代 表 委 託 人 行 事 , 那 麼 無 論 其結 果 是 好 是 壞 , 這 些 行 為 是 有 授 權 的 或 有 時 甚 至 是 沒 有 授 權 的 (見下 文 2.2.2 和 2.2.3), 委 託 人 都 受 到 約 束 。 因 此 , 當 一 名 小 孩 (代 理人 )應 其 母 親 (委 託 人 )的 指 使 , 到 一 家 雜 貨 店 以 記 帳 形 式 買 東 西 的 時 候 ,商 店 與 該 名 母 親 之 間 即 時
37、 訂 立 了 一 份 銷 售 合 約 , 她 便 須 負 責 支 付 貨款 。(c) 被 其 代 理 人 行 為 所 約 束 的 委 託 人 , 需 要 負 起 轉 承 責 任 (vicarious liability)(一 種 要 對 他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應 負 的 責 任 )。2.2.1 定 義代 理 關 係 是 指 存 在 於 委 託 人 與 其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一 種 關 係 。 由 於 是一 種 關 係 , 它 的 出 現 是 基 於 事 實 , 而 不 一 定 經 過 一 個 精 確 的 委 任 代 理 過程 。 根 據 法 律 條 文 , 在 某 些 特
38、定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當 作 一 個 代 理 關 係 的 產生 。代 理 法 是 那 些 管 轄 代 理 關 係 的 法 律 規 則 。 因 代 理 人 經 常 代 表 其 委託 人 與 第 三 者 安 排 或 履 行 協 議 , 我 們 亦 須 考 慮 合 約 法 。 我 們 需 要 考 慮 下面 兩 項 合 約 :(a) 一 項 是 在 代 理 人 與 委 託 人 之 間 的 合 約 ;(b) 另 一 項 不 同 的 合 約 是 在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註 在 沒 有 代 理 合 約 的 情 況 下 , 代 理 關 係 也 可 以 存 在 。 例 如 , 一
39、名 小 孩 (無 酬 勞 的 代 理 人 )去 替 他 的 媽 媽 (委 託 人 )買 一 包 糖 的 時候 , 是 持 有 足 以 約 束 他 的 媽 媽 的 授 權 的 , 縱 使 這 授 權 不 是 透 過 他們 之 間 的 代 理 合 約 作 出 的 (家 事 的 安 排 一 般 是 構 成 不 了 一 份 合 約的 )。2.2.2 代 理 關 係 如 何 產 生當 我 們 說 在 雙 方 之 間 存 在 着 代 理 關 係 , 必 然 表 示 了 代 理 人 對 委 託人 有 責 任 , 反 之 亦 然 。 而 就 替 委 託 人 與 他 人 (第 三 者 )訂 立 某 合 約 或
40、進 行某 交 易 而 言 , 代 理 人 有 某 類 權 限 足 以 約 束 委 託 人 。代 理 關 係 可 以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產 生 , 我 們 研 究 以 下 幾 種 途 徑 :(a) 通 過 協 議 無 論 該 協 議 是 否 屬 於 一 份 合 約 , 和 是 否 屬 於 明 示 或從 有 關 人 士 的 行 為 或 處 境 中 隱 含 而 來 的 。2/3(b) 追 認 (Ratification): 追 認 的 含 義 , 就 是 對 特 定 行 為 的 追 溯 權 。 即 雖然 代 理 人 在 行 事 時 並 未 取 得 授 權 , 但 只 要 委 託 人 事 後 確
41、 認 該 行 動 ,就 有 效 地 形 成 了 一 種 追 溯 性 的 授 權 。 它 可 以 通 過 書 面 、 口 頭 或行 為 等 方 式 進 行 。例 如 , 一 位 保 險 代 理 人 僅 被 授 權 為 保 險 人 爭 取 汽 車 保 險 生 意 , 但當 他 有 一 個 機 會 去 爭 取 一 項 極 富 吸 引 力 的 火 災 保 險 時 , 本 意 是 向該 顧 客 提 供 保 障 。 因 為 這 個 做 法 沒 有 得 到 保 險 人 的 授 權 , 建 議 的保 險 合 約 技 術 上 是 無 效 的 。 但 是 , 保 險 人 事 後 可 以 接 受 該 保 險 及確
42、認 有 關 保 障 , 使 該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得 以 追 溯 。2.2.3 代 理 人 的 權 限權 限 問 題 與 代 理 關 係 問 題 之 間 既 有 關 聯 也 有 區 別 。 如 果 甲 本 意 是為 乙 而 作 出 的 某 行 動 是 對 乙 有 約 束 力 的 , 可 以 說 甲 這 樣 做 是 本 着 乙的 授 權 而 為 之 的 , 但 這 不 表 示 他 們 之 間 一 定 存 在 着 一 種 代 理 關 係 或一 種 完 全 的 代 理 關 係 , 例 如 使 甲 有 權 就 為 乙 招 致 的 開 支 向 乙 索 取 補 還 。一 個 代 理 人 可 能 擁
43、有 的 種 種 權 限 如 下 (a) 實 際 權 限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可 以 是 實 際 的 , 產 生 方 法 是 委 託人 明 示 或 隱 含 地 向 代 理 人 本 人 表 明 同 意 代 理 人 代 表 委 託 人 或 替 其行 事 。 實 際 權 限 可 以 是 明 示 實 際 權 限 或 隱 含 實 際 權 限 。 明 示 實 際權 限 是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故 意 地 授 予 的 實 際 權 限 。 相 反 地 , 隱 含實 際 權 限 是 在 多 種 情 況 下 都 可 以 產 生 的 ; 簡 單 來 說 , 它 是 藉 委 託人 的 行 為 、
44、 委 託 人 與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交 易 過 程 或 類 似 情 況 產 生 的 。(b) 表 面 權 限 (Apparent authority) 當 一 個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是 透 過 委託 人 對 第 三 者 表 明 同 意 產 生 的 , 該 權 限 便 是 表 面 而 非 實 際 的 。 表面 權 限 的 概 念 必 然 是 局 限 於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 當 代 理人 在 沒 有 獲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替 委 託 人 訂 立 合 約 或 進 行 交 易 之 時 , 該關 係 令 委 託 人 受 代 理 人 這 樣 的 行 為 所
45、 約 束 。例 如 一 個 承 保 代 理 人 已 被 委 託 人 明 示 地 禁 止 接 受 前 往 西 非 洲 的 貨物 風 險 , 但 卻 違 反 規 定 , 多 次 口 頭 向 某 一 個 顧 客 就 這 類 風 險 提 供臨 時 保 障 , 本 意 是 為 委 託 人 為 之 ; 又 假 設 委 託 人 每 一 次 都 向 該 名顧 客 就 這 些 風 險 發 保 單 。 鑑 於 這 些 過 去 的 交 易 , 代 理 人 日 後 類 似的 受 保 可 能 藉 著 代 理 人 的 表 面 權 限 而 對 保 險 人 有 所 約 束 。(c) 必 要 權 限 (Authority of
46、 necessity) 在 某 人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委託 人 )的 財 產 或 權 益 受 迫 切 的 危 害 而 不 存 在 着 向 他 通 報 的 機會 的 危 急 情 況 之 下 , 如 另 一 人 (可 能 是 一 名 現 有 代 理 人 )因 此必 要 地 為 前 者 採 取 行 動 的 話 , 可 以 說 後 者 即 使 沒 有 取 得 明 示 權 限 ,卻 持 有 必 要 權 限 作 出 該 等 行 為 , 並 透 過 該 等 行 為 成 為 必 要 代 理 人 。當 中 含 意 是 這 樣 通 過 行 使 該 權 限 , 代 理 人 訂 立 對 委 託 人 有 約
47、2/4束 力 的 合 約 , 藉 此 為 他 獲 取 權 利 , 並 就 他 的 行 為 獲 得 對 委 託 人 的補 還 和 彌 償 的 索 償 權 。 再 者 , 對 委 託 人 就 指 稱 未 獲 授 權 行 為 所 提訴 訟 , 代 理 人 將 有 辯 護 理 由 。例 如 , 當 某 一 個 人 生 重 病 住 進 了 醫 院 之 時 , 他 的 一 位 鄰 居 朋 友 自願 幫 助 他 安 排 家 裏 的 事 情 , 其 中 包 括 繳 納 家 居 保 險 續 保 的 費 用 。他 將 不 可 能 拒 絕 繳 還 已 墊 付 的 保 費 給 他 的 鄰 居 朋 友 , 因 為 這
48、位 鄰居 被 當 然 地 認 為 是 一 位 必 要 代 理 人 。 第 二 , 他 大 概 不 能 宣 布 該 保險 無 效 並 要 求 保 險 人 退 還 保 費 。 第 三 , 保 險 人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以 該保 單 是 在 他 沒 有 發 出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續 保 為 理 由 , 有 權 拒 絕 按 保 單規 定 賠 付 。(d)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 如 果 有 人 以 言 詞 或 行 為 表 示 或 允 許 他 人 表 示另 一 人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 他 將 不 得 對 基 於 信 賴 該 等 表 示 而 與 代 理 人進 行 交 易 的
49、 任 何 人 (第 三 者 )否 定 該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 雖 然 該 代 理人 在 這 情 況 下 所 作 行 為 有 約 束 力 ,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權 法 則 一 般 不會 產 生 代 理 關 係 , 除 非 (例 如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後 來 被 追 認 。 換 言之 , 這 法 則 的 運 作 只 涉 及 委 託 人 與 第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註 表 面 權 限 法 則 是 有 別 於 不 容 反 悔 的 代 理 法 則 的 , 第 一 項 法 則 是 當 代 理人 被 容 許 看 似 擁 有 比 實 際 授 給 他 的 還 要 大 的 權 限 時 應 用 的 , 第 二 項 法 則 是當 據 稱 代 理 人 完 全 沒 被 授 權 但 卻 被 容 許 看 似 獲 授 權 時 應 用 的 。2.2.4 代 理 人 對 委 託 人 的 責 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這 些 責 任 可 以 綜 合 如 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