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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4848168 上传时间:2019-01-16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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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系 部: 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 业: 法 学 年级班级: 0 9 法学一班 学 号: 109333020105 学生姓名: 覃 俊 指导教师: 蒙 晓 毅 职称: 讲 师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目 录摘要 1Abstract2引言 31 悬赏广告的界定及历史考量 41.1 悬赏广告的定义 .41.2 悬赏广告的历史及发展. .41.3 悬赏广告的当下的现状及发展趋势52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72.1 契约说 .72.2 单方法律行为说 .72.3 悬赏广告性 质的最终认定 .83 我国法律上对悬赏广告认定的

2、缺陷93.1 悬赏广告性质认定的缺陷.93.2 悬赏广告债务人认定的缺陷.10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24.1 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24.2 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44.3 悬赏广告中其他类的法律效力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摘 要悬赏广告从秦代就已经出现, 史记中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动一字者,赐以千金。 ”这可能算是我国最早的悬赏广告了。 1至现代社会已有广泛的应用,其方式也逐渐丰富化。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律界争论不断的话题,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一定性的回答。在现实案例中,因悬赏广告而引

3、发的争议不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确认有着迫切的意义和需求。本文主要着重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通过对比的途径来诠释悬赏广告,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使广告人的广告行为受到必要的法律约束,进而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1 梁彗星. 民商法论丛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258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2Abstract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from the Qin Dynasty had already appeared, “historical records“ in the record:

4、 “Lu spring and autumn, suspended the east gate, that has the active one, thanks to the daughter.“ This may be the first in China to offer a reward advertisement. To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society have been widely, which has gradually enriched. The legal effect of 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5、is always a topic of legal arguments, so far have not made a qualitativ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In the real case, triggered by the controversy of 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to confirm the legal effect of 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is significant and the urgent needs of the. This paper ma

6、inly focuses on the effect of 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of the law, through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interpretation of 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 to further clarify its legal effect, make the advertisement behavior advertisers by legal constraints necessar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

7、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ehavior.Keywords: advertisement; legal nature; legal effect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3引言悬赏广告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世界上最早的文字广告就是悬赏广告,是发现予古埃及遗址中一份写在羊皮纸上的告示,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其内容是一个埃及奴隶主悬赏一枚金币以寻找一个名叫谢姆的逃犯。 2在我国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实践传统,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悬赏广告在实践中的应用尤为广泛,实施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在立法体系中,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

8、力、法律性质等问题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处理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的效力进行研究,加以规定甚为重要。只有正确理解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其内涵,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人的悬赏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并对其进行分类界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悬赏广告分别分析其法律效力,对其进行法理上的归类和界定,从而达到使悬赏广告发起人受到一定的约束,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2 艾朝霞.论悬赏广告的效力.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年 8 月第 22 卷第 4 期.1416 页.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4

9、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 悬赏广告的界定及历史考量1.1 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指的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当前,随着社会日益发展,悬赏广告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化,其内容也不断丰富,例如有的悬赏广告是遗失物归还的,有的是对交通肇事目击者悬赏的,有的是对提供犯罪线索者悬赏的。对于悬赏广告的广告人也不尽相同,有企业、团体、政府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其中,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获取破案线索,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屡现不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悬赏广告在法律上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和保障,相关的司法解释还很欠缺,虽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

10、个别案例,但由于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导致对于与悬赏广告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很不利于规范的司法实践,更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是当前针对由悬赏广告而引发的问题的迫切需要,同时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1.2 悬赏广告的历史及发展我国悬赏广告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在明代被应用于通缉嫌犯方面,为现代公安机关悬赏通缉开辟了先河。1.2.1 商鞅“立木取信”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5商鞅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可他并没有急于颁布新法,为了让新法更好的实

11、施,他决定先取信于民。商鞅令部下到都城南门外立起一根三丈多高的木杆,并贴出告示,能把木杆搬到北门外的人将得到十两黄金的奖赏。许多人不相信这是真的,又怕被人取笑,所以无人理会此事,后来商鞅把赏金增加到五十两黄金,在利益的驱动下,终于有人完成此事,并得到了相应的奖赏。 “立木取信”后,商鞅颁布新法令,没有人质疑其中条文的真实性。1.2.2 吕不韦“一字千金”吕不韦成为丞相之后,为了提高威望,令其三千门客写出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文章,并命名为吕氏春秋 。书写成后,吕不韦命令把全文抄出,贴在咸阳城门上,并发出布告:“谁能把书中的文字增加一个或减少一个,甚至改动一个,赏黄金千两。 ” 布告贴出许久,人们

12、畏惧吕不韦的权势,无人来自讨没趣。于是“一字千金”的佳话便留传至今。1.2.3“天价通缉”陈祖义犯明代洪武年间,罪犯陈祖义因被通缉而逃往渤林邦国(即现今印尼一带) ,之后他召集了海盗过万人,船只百艘,在中国台湾,南海,和日本等地抢劫过往船只,并且攻陷明朝沿海五十多座城镇,明太祖悬赏 50 万两白银捉拿陈祖义,其后永乐年间,明成祖又把悬赏金额增加到 750 万两,陈祖义成为明朝悬赏最高的头号通缉犯。1.3 悬赏广告在当下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如今悬赏广告依然对社会各方面有着重大意义,悬赏在古代取信和提高威望的功能逐渐演变成一种扩大企业和产品影响力的功能;而用悬赏广告来缉拿罪犯的功能依然沿用至今;另外,

13、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还有着找回遗失物的功能。1.3.1 扩大品牌影响力的功能2012 年 12 月,海信集团举办“1 秒 10 万,海信请你出声音”活动,高价悬赏最美声音,把最终选出的声音作为海信电视、手机产品的开关机声音,并出现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6在全球的海信电视广告中。事实上,海信“醉翁之意不在酒” ,其更深层的目的在于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3.2 缉拿罪犯的功能2011 年 12 月 14 日,昆明记者在网上检索发现,昆明几大媒体无一例外在头版显要位置刊登了昆明市公安局发布的重金悬赏通告,并公布了当地警方的举报电话。该悬赏通告称:昆明市公安局重金悬赏抓捕 6 月

14、28 日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的持枪抢劫案嫌疑人。该案与多起持枪抢劫杀人案均系一人所为,造成 6 死 2伤,被抢现金 28 万。警方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单单靠警方的力量也许不能迅速侦破案件,甚至根本无法侦破案件,而高额的悬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其尽快破案。悬赏通缉对案件的侦破和社会治安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在接受北京一家报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通缉悬赏机制已成为警方突破疑难复杂案的一道“杀手锏” ,但如能对其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将会调

15、动更多的民力,积极参与到缉凶破案中去。1.3.3 寻找遗失物的功能2012 年 5 月,一位成都网友在微博上发出了这样一则寻狗启事,称丢失了一条养了 5 年的贵宾犬,提供重要线索或者直接将狗送回者将获得 5 万元的报酬,在微博引起轰动,几个月后失主顺利的找到了他的爱犬,并支付了 5 万元报酬。悬赏广告可以利用了社会这种资源,使得失主能顺利找回遗失物。因为遗失物本身有其价值,若不以悬赏的方式寻找遗失物,也许遗失物会被他人占为己有或辗转多次难以找回。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72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律使悬赏广告拥有法律上的效力和解决由悬赏广告而引发的纠纷的关键所在是认清悬赏广告的法律性

16、质以及对法律性质予以确认。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学术界,有两种被热议的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分类,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2.1 契约说这个学说的主张“悬赏广告不是单独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3。 这个说法获得日本和英美法系多数学者的广泛认可,他们称其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要约具有一般性,及针对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其具体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

17、酬之契约” 。 4 但是,这种悬赏契约不适用于对于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令而为的悬赏,其仅仅局限于私人目的的悬赏。在日本,依据日本民法规定,悬赏广告发挥着契约总则的作用,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的关系,行为人应在知道有悬赏广告之后以承诺的意思完成指定的行为。2.2 单方法律行为说这个学说的主张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发布悬赏广告者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完成行为的人不需做出有效的承诺 5。也就是说, “一定行为的完成并不是对广告人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此观点被我国台湾地区史尚宽、王泽鉴等学者及德国多数学者采纳。根据德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18、)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62.4 高丽娟.谈民法中的契约学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875 卢博忠.民法单方行为说的问题探讨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21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8国民法典第 657 条的规定, “通过公开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悬赏结果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此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的,亦同” 。这就是说,悬赏广告所规定的行为的完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要件,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无须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3 悬赏广告性质的最终认定尽管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没有

19、对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的认定,笔者认为,契约说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这不利于对行为人的合法利益行进行之有效的保护,同时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通过综合考虑,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来定性赏广告符合悬赏广告内容自身的要求,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单方法律行为说这一观点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因此,笔者更为赞同单方行为说的观点,认为悬赏广告为附延缓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延附条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只有当附条件行为成就,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才受法律约束,债权债务关系才在广告发布者与行为人之间产生。单方法律行为认为,悬赏广告一经公开发布,无需要

20、任何人同意或是否达成合意便发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对广告发布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们可以说,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不论行为人事先是否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享有对规定报酬的请求权,这有利于促进对诚信和公平原则的维护和社会的发展。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93 我国法律上对悬赏广告认定的缺陷3.1 悬赏广告性质认定的缺陷2000 年 3 月 4 日晚,李建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200 万元钢材提货单的提包遗失。张平在散场后拾到此包,等候片刻见无人寻包,便将该包带回家中。李建为寻提包在 3 月 5 日的日报上刊登了寻包启事,表

21、示对送还者酬谢 2 万元人民币。两日过后见无人送还,便在 3 月 7 日的日报上又登了一则启事,并将酬金提高到 5 万元。张平在 3 月 7 日看到了 3 月 5 日的寻包启事,3 月 8 日与李建联系并将提包归还,李建也将 2 万元酬金给付张平。后张平看到了李建的第二次悬赏广告后便与李建联系,要求再给付他 3 万元酬金,但遭李建拒绝,遂起诉至法院。上述案件是一则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关于悬赏广告,很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都对之予以承认。由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悬赏广告没有做出规定,而在实践中有关悬赏广告惹出的民事纠纷又层出不穷,以至于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同性质案件却得到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第

22、一种学说为“契约说” ,即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二种学说为“单方法律行为说”通过综合考虑,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来定性赏广告符合悬赏广告内容自身的要求,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单方法律行为说这一观点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范相一致。笔者认为,依照“单方法律行为说”来解决本案,李建只要发出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广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应当受到广告约束,不得以对方不知道悬赏广告内容为由拒绝给付,李建在 3 月 7 日发出第二则

23、悬赏广告,则应该受到第二则广告的约束,不得因张平只看到第一则广告而不知道第二则广告为由只给付张平 2 万元酬金,李建应再给付张平剩下的 3 万元酬金。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03.2 悬赏广告债务人认定的缺陷1999 年 12 月 12 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

24、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被害人家属已于 1999年 12 月 13 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 50 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原告鲁瑞庚看到这条悬赏通告后,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一条线索。东港市公安局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于是根据通告第二条奖励原告鲁瑞庚十万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五十万元的悬赏报酬,但被告认为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 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

25、者只能得其一。由于被告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 10 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 5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于是原告鲁瑞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按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原告被害人家属奖励的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第一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悬赏通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人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 84 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 款及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的规定,撤销了丹

26、东中原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四十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悬赏广告中一二条款的关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诸项条款从内容上是相互排斥的,即他们规定了线索的不同给予方式以及不同的作用相对应的奖励方式。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没有约定,对重复奖励是不能支持的。笔者对于两审法院的观点不敢苟同,我认为悬赏广告中的第一项条款与其他各项条款是互不相关的,彼此独立的,且广告中的内容十分明确,根本不需其它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1约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授权委托关系,我只能部分赞同,该关系只存在于悬赏广告中的第一项, “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

27、民币 50万元人民币” 。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给付奖励的是被害人家属,而非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因此,被害人家属是该合同之债的债务人,公安局只是接受了债务人的委托。而悬赏广告中的其它条款均明确表述在其所述范围内的线索奖励的给付这位公安机关,如第二条“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 。可见,这些条款所体现的合同关系是公安机关与线索提供人之间的。东港市公安局在实施抓捕行动前向鲁瑞庚给付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既履行了悬赏广告中第二项条款规定的义务。综上所述,该悬赏广告中实际上反映了两项合同之债,一项是属于受害人家属与线索提供人的,而另一项是属于线索提供人与东港市公安局之间的,两

28、者之间并不排斥。在本案中,鲁瑞庚向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唯一、直接、真实、可靠的线索,且后者通过该线索经侦查破获了该案,既符合了悬赏广告中被害人家属给予奖励的条件,又符合了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的条件,确切讲是悬赏官告中的第二条。根据悬赏广告的约定,鲁瑞庚应被被害人家属给付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接受东港市公安局的十万元给付,即获得双重奖励。由于被害人家属将该事项委托给了公安机关,且五十万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安机关应将这五十万元交予鲁瑞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两审判决都存在着偏差,原告因提供线索的行为,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应获得被害

29、人家属与东港市公安局总共六十万元的奖励。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2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指的是悬赏广告发布者的悬赏行为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就是悬赏广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承担和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国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认可程度和详细规定有所不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上来看,虽然没有设计相关悬赏广告的内容条款,但是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法律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悬赏广告是

30、广告人通过悬赏广告自愿做出愿意与行为人发生由悬赏广告而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想法。根据不同悬赏广告的类型,其法律效力也要作区别对待,不可以一概而论。4.1 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同普通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要件,而且其行为必须优等,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在性质上必须是数人各自独立完成,其行为结果可以进行比较,以便评定行为优劣。也就是说优等悬赏广告仅仅对被评为优等者或最先完成者给予报酬。例如,某报社举行的以“历程”为主题的征稿活动中,被选用的作品除获得稿酬外。还将参

31、加有奖征稿评选。一等奖一篇,奖金 600 元。二等奖三篇,奖金 400 元。三等奖五篇,奖金 200 元。该征稿启事即为典型的优等悬赏广告。笔者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在最终的评定结果没有得到明确之前,它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类似于合同中的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行为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行为人完成优等悬赏广告中所指定行为参与应征并接受评定的行为应视为要约,目的在于被评为优等后受到奖赏。在结果评开始定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虽没有明确,但是其范围是确定的,所以优等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对行为人完成的特定行为是没有给付的义务的。当评定结果最终确定,优等悬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3赏

32、广告发布者仅对被评为优等的行为人承担义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最终得到确定。通常,优待悬赏广告的双方当事人有下列权利义务:4.1.1 优等悬赏广告发布人评定行为结果的权利和义务评定是指判断行为人在应征期间完成指定行为结果的优劣和是否符合既定要求,这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由享有权利的角度出发,优等悬赏广告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指定行为的标准,对于被评为优等的人给付报酬。由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说,优等悬赏广告人对于行为人的应征行为要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判,履行评定的义务,公平公正,不得任意拖延期限。否则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权益。优等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评定

33、标准可以分类为一下三种:一种是受社会公众所承认的公共标准。若依据此标准,当行为人按照优等悬赏广告完成指定行为,达到公共标准,即便是优等悬赏广告发布者不认同结果,行为人任然受到法律支持,享有取得报酬请求的权利;第二种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个人认可的特定标准。第三种是优等悬赏广告人自己确定评定标准,称作自定标准。后面两种情况的评定是通过评定人发表评定意见来作出的,在这一过程中,评定人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由于广告人是按照自己需求来制定评判标准,因此,评定的结果即便是对行为人有失公平,行为人也无权表示异议。4.1.2 完成指定行为的优等者有报酬请求权优等悬赏广告发出后,应征参加评定的行为人行为人享有请求评定

34、的期待权。当评定最终结果明确,即产生完成指定行为最优等者,优等悬赏广告发布人应该依照广告所承诺的内容履行给付的义务。通常来说,优等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在评定优等者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所以评定出的优等者不会超过优等悬赏广告的发布者预期的人数,但如果评定标准是根据某种公共标准则很可能有超出与预期名额的情况出现。如出现此种情况,通常应该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假如优等悬赏广告人已在广告中有相关声明或者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如果在优等悬赏广告中没有类似约定,应该区别对待最终由谁享有报酬请求权。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44.2 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第一,拾得遗失物是遗失物悬赏广

35、告的基础和前提,而拾得遗失物这一行为是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也就是说遗失物的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时不具有要求遗失物主人支付其因拾得遗失物而给付的报酬的意思。这不同于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们不能将只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适用于事实行为的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强加于遗失物悬赏广告上,主张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人没有付出代价,或者认为其付出的代价太小不足以获得悬赏广告中规定的高额悬赏报酬,进而认定悬赏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对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予以否认,这将对悬赏广告的利益交换和资源配置机能造成损害。行为人所完成的行为是悬赏广告发布者

36、自身所不能完成的,但是悬赏广告发布者却想得到因完成该行为所拥有的利益,于是悬赏广告发布者以其认可的悬赏报酬来与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所包含的利益进行交换,这是一次资源配置的过程,经过多次利益交换活动,也就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悬赏广告发布者支付报酬,从而达到双方效益的最佳状态。 6大概有人会认为遗失物的主人本身对遗失物具有所有权,遗失物的礼仪归主人自身享有,即便是暂时失去主人的实际控制也不改变这一事实状态,如果遗失物主就享有遗失物的权益还要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岂不是有失公平?但其实,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悬赏广告发布者在发出悬赏广告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占有,他只拥有给付报酬的能力但没

37、有拾得遗失物的能力,这更不用说其对遗失物重新占有了。由于经济学一般认为并假定个人是其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那么,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都应该表现为理性的选择,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完成,也就给广告人带来了最大利益。 7第三,对于部分人认为悬赏广告发布者意思表示欠缺真实性,而对于拾得者有乘人之危的嫌疑的想法,笔者也认为此想法有失偏颇。这里涉及两个关键词,即真意保留和乘人之危。其中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 ,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6 蒋卫,王少俊.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02, (4): 52.7 王伯

38、琦.民法债篇总论M.台北 :国立编译馆,1986: 30-31.8 赵阳青.民法中的意思表示M.苏州.苏州大学,2005:85.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5表示行为 8。学理有关真意保留采表示主义已成通说,这是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必然选择,除非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有真意保留而使得广告人之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按照表示主义应认定此意思表示有效。而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其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和表示行为,一个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9、是由两者内容一致时够成。悬赏广告发布者发出遗失物悬赏广告就是寄希望于拾得遗失物人归还遗失物,同时他也应该预见到要给付一定报酬才能取回遗失物的结果,这就是悬赏广告发布者的意思,当有了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后,悬赏广告发布者还事实上发布了悬赏广告,这则是表示行为,显然这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 9因此可以说悬赏广告发布者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而广告人发布这个悬赏广告的原因只是动因问题。至于乘人之危这一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 3 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意思表示无效。我们知道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

40、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 70 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在悬赏广告中,悬赏报酬往往比遗失物本身的价值低,悬赏广告发布者以低价换取高价,若认为这样对其显失公平似乎说不过去,而且赏金的数额也是由悬赏广告发布者自己定的,在发布悬赏广告后行为人前来以前,双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交流的机会,行为人又怎么能利用对方的危难提出苛刻条件,从而迫使对方接受呢?所以,乘人之危之嫌可以予以排除 10。由以上分析笔者总结如下结论:遗失物的悬赏广告

41、效力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但同时考虑到遗失物主的自身利益,避免出现拾得者坐等悬赏的情况,法律应当规定拾得者的具体相关义务,譬如公示公告义务、保管义务、报告义务等,将这些义务作为拾得者返还义务的前提和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条件。9 施天涛.经济“游戏”的规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44.10 王超,周涛.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M. 云南.云南大学,2000: 66.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64.3 悬赏广告中其他类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中其他类指的是对完成悬赏广告中所规定的特定行为的特定行为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广告。这类悬赏广告不同遗失物悬赏广告,例如悬赏缉拿凶手或者寻找失踪人员的悬赏广告对

42、一般广告相对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来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应该承认此类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再比如,悬赏缉凶寻访失踪亲人这类悬赏,一般人不负有相关法定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广告的效力。如有一则广告典型的案例是:2000 年 4 月,洛阳市两市民以警方不兑现悬赏缉凶的奖金 5 万元而状告洛阳市公安局。在这个案例中,洛阳市公安局悬赏 5 万元捉拿歹徒可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邀约,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两市民冒死抓获歹徒并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承诺条件,悬赏广告产生法律效力,洛阳市公安局应当兑现这笔奖金。 11悬赏广告尽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事物,但是它其中却蕴含着复杂的法理问题,稍有处理不当将

43、会导致社会冲突和纠纷,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有效性予以确认并对其法律性质问题上的分歧予以解决,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这有利于我们社会发展和法制的完善。11 彭熙海.悬赏广告效力问题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6.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7结语悬赏广告虽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其中却包含复杂的法理问题。因此立法中必须对其的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在我国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研究还不十分充分,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内容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从法理上进行定位,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其有效性,以此来解决悬赏广告法律效力问题上的分歧。 12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进行

44、一个正确的法律定位,既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提升的需要。笔者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悬赏广告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对待,划分其法律效力方面的个性,由此得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解决司法实际中现存的问题。12 白云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A.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239.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8参考文献1梁彗星.民商法论丛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258 .2艾朝霞.论悬赏广告的效力.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年 8 月第 22 卷第 4 期.1416 页.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45、版社,1998:62.4高丽娟.谈民法中的契约学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87.5卢博忠.民法单方行为说的问题探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21.6蒋卫,王少俊.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02,(4): 52. 7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6: 30-31.8赵阳青.民法中的意思表示M.苏州:苏州大学,2005.859 施天涛.经济“游戏”的规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44.10王超,周涛.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M.云南:云南大学,2000:66 .11 彭熙海.悬赏广告效力问题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46、社,2005:86.12白云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A.民商法论丛(第 13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39.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19致谢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特别是我的论文导师蒙晓毅老师,他们在我的毕业论文撰写阶段给了我许多建议,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他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的毕业论文,他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我钦佩,在此我向他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长期以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教会了我如何学习,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

47、谢意。撰写毕业论文是一次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我将铭记我曾是一名相思湖学子,在今后的工作中把相思湖学院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最后,感谢各位老师的点评和指导。覃 俊2013 年 4 月 20 日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20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论文题目: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系 部: 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09 法学一班 学 号: 109333020105 姓 名: 覃 俊 指导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21广西民族大

48、学相思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论文题目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指导教师姓名 蒙晓毅 工作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一、 主要内容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悬赏广告在实践中的应用尤为广泛,实施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在立法体系中,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律性质等问题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处理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的效力进行研究,加以规定甚为重要。只有正确理解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其内涵,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人的悬赏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并对其进行分类界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悬赏广告分别分析其法律效

49、力,对其进行法理上的归类和界定,从而达到使悬赏广告发起人受到一定的约束,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二、基本要求(基本技术要求与数据)1.选题适当,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2.论文观点明确、论点论据充分、内容详实。3.有一定的参考资料,结构合理,语言流畅,分析到位4.结合时事背景,运用专业术语。5.字数不少于 6000 字。三、论文(设计)工作起始日期:自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4 日止。四、进度与应完成的工作一、2013 年 2 月 20 日前,阅读书籍,查找资料,写好论文框架二、2013 年 3 月 5 日前,接受老师的任务书,开始论文撰写三、2013 年 3 月 25 日前,完成初稿论文,教务中期检查四、2013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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