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向社保机构通报员工离职的期限是几天?答:企业为离职人员应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离职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 50 条;2.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第 1 款;3.失业保险条例第 16 条第 1 款;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 15 条、第 31 条;5.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 8 条第 1 款。例:张某 1997 年 4 月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08 年 11 月,由于双方就公司改制后的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不一致,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虽然在张某离职后多次通知其前来办理包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事项
2、及工作交接,但张某一直没有再来公司。公司因此没向社会保险机构通知张某的离职,也没有为张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但自张某离职后也没有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12 月,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张某以以下理由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公司没有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其离职 7 天内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并在 20 天内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其社会保险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要求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赔偿 2008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 16,000 余元。庭审中,公司辨称曾多次通知张某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由
3、于张某本人不配合,致使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仲裁庭没有采信公司的说法,裁决公司赔偿张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为张某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员工离职情况,并为员工办理离职档案与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造成员工损失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例中,张某没有主动到公司来配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并不能构成公司不向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离职员工情况,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合法理由,公司应将张某离职情况在法定
4、期限内通报社保机构,张某本人不到公司,实际也不影响公司将其社会保险办理转出、减员手续。因此,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 31 条的规定,离职员工张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时,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员工张某的请求。操作提示:1)公司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的制度管理,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与档案、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义务与期限、相关责任与处理办法;也可以在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相关内容作详细的规定。2)对于不配合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又要求员工本人到场办理的,可以向社保机构说明情况,咨询解决办法,或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需注意:向社保机构通报员工离职的期限,社会保险法规定为 15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是 7 天,地方规定中北京是 7 天,上海是 15 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快为员工办理离职并通报社保机构,同时向当地社保机构核实本地实际执行的期限天数,以免因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