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及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做好“三公经费” 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三公” 经费是指:因公出国( 境)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第三条 “三公” 经费预算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不同年度之间预算变动较大、同一年度中预决算差额较大等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第四条 “三公” 经费预算根据省财政厅相关预算定额、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并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综合编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第五条 “三公” 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单独反映。第六条 “三公” 经费预算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大批复后下达执行。第七条 “三公” 经费预算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经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三公” 经费预算公开主体是泸溪县供销联社,构成单位包括我所属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第九条 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分项数额。第十条 “三公” 经费支出,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