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的要素 四、宪法规范的种类 五、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六、宪法规范的效力,一、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有二:一是其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二是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根本规范)、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组成。,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
2、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第二,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内容,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政治理念) 第三,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受调整主体政治倾向影响),(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主要是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
3、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 第一,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第二,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四,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依据是由宪法制定的内容决定的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第三,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第四,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第五,充分发挥宪法解释权的积极作用。,(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最高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稳定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作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认为它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
5、,当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 宪法存在的合理基础主要由两种要素组成,一是宪法作为法具有的自然制裁功能;二是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一种确信与内在信念。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由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与直接性特点所决定。 宪法规范体现的制裁性,同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性一样,都具有法的拘束力和影响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宪法规范的更侧重于宏观领域的制裁,而具体法律规范的制裁则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制裁。(它的制裁手段与民法、刑法不同,手段较简单,如赦
6、免,规定违宪的法律无效,违反宪法的政治行为和政治人物要受到政治责任的追究等。),(六)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至于各种细节只能由一般法律规定,由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这样就使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态形成鲜明的对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决定的。,(七)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 首先,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 其次,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 第三,宪法
7、规范的历史性,同时说明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概括性是宪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宪法规范的语言要明确、具体,语言表达之间要保持内在的逻辑关系,发挥整体的规范效能。概括性价值的体现,不仅取决于制宪技术水平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是否具有科学的宪法观与宪法运用能力。,三、宪法规范的要素按照英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据此,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宪法规范也包括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三要素。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宪法规则则是具体确定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而宪法政策则是体现在宪法之
8、中的国家大政方针,本身不具有行为规则的特征,主要作用在于宣示和确认。,四、宪法规范的种类1、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如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禁止性规范对特定主体和行为的限制。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宪法的法的属性。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表现出来。如,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范。主
9、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二是义务性规范。三是权利义务性规范既规定是权利也规定是义务的规范,亦称混合式规范。 4、程序性宪法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方式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包括直接的程序式规范与间接的程序式规范两种形式。如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五、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其他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教材赞同将其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二分法)1、条件(或称假定)是
10、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等。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该项的规定来看,它所表述的宪法规范中的主体规范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该主体规范部分成立的逻辑前提是这样一个事实条件的存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宪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包括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授权性规范)、
11、不可能性(禁止性规范)和必然性(义务性规范)。 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宪法规范如果不具备上述三要素,则不能发挥规范的完整调整功能,更不能称其为严格的规范。,六、宪法规范的效力概念: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拘束作用。 特点:(1)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具有政治性和管理性(此一观念受到质疑);(2)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一些具体的限定,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理解宪法规范的效力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区分宪法效力和宪法规范的效力两个概念
12、。关于宪法规范的效力,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宪法规范的效力就是宪法的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且是普通立法的基础,任何普通法律不能与它相抵触。二是认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但无具体惩罚性、,它通过其他法律达到制裁目的。但是,宪法规范的效力不能与宪法的效力相等同,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体现为权威的最高性、覆盖面的广泛性和作用的原则性。而宪法规范的效力则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具体约束力,它具有作用范围的特定性和作用方式的具体性,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二是宪法规范是否可以作用于私人领域?(间接效力和直接效力)
13、传统理念一般强调宪法规范对公权力的效力,而较少承认其在私法领域的效力。,课后阅读:“齐玉苓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罗彩霞案”的案由、法院判词并注意法院对宪法规范的直接援引。,课后思考:如何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讼案件时,只能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决,而不能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判断并进而做出裁决。对此学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宪法争讼案件,还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果宪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具体,那么,就严格适用宪法的规定。第二,如果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规定在内容上相抵触,那么,按照效力优先的原则,法院应适用宪法的规定。第三,如果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法院可以向宪法监督委员会请求审查,并以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答复意见为适用标准。(程湘清,1999;70)案例评析: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