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二关于强制保险的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交通事故的概念,相关立法道路交通法第119条 1、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道路 2、必须是车辆事故(行驶中的机动车) 3、交通事故必须由车辆因过错或意外事件引起 4、交通事故必须有受害方遭受损失,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法定责任,一)确定标准-运行利益 运行支配,运行支配,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运行利益,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的类型分析,1.支配权关系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2.所有权关系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91年: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 以责论陪,1999年沈阳出台 交通事故赔偿 的地方性法规 撞了白撞,2003年10月道路 交通安全法 撞了全陪,2007年道交法 修订76条 以责论陪,侵权责任法,相关立法,道交法76条: (修订前)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3、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4、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合同责任,法定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在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 的过错,其目
5、的主要在于 救济受害人,who,who,支配,获取 利益,侵权责任法第六章4853条,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
6、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
7、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排除情形: 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币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甫道,车辆,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 牵引,上道路行驶的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人力或者兽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 设计最高时
8、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1)雇佣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权人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4)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被盗车辆发生交
9、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肇事人 (6)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_质押权人 (7)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保管人 (8)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擅 自 驾 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员 实施非雇佣行为,超越 职权范围,擅自驾驶,不存在雇佣关系的 其他非亲属人擅自驾驶,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 他非亲属人擅自驾驶,机动车所有人,擅自驾驶人,但机动 车所有人有过错的除 外,机动车所有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范围外,机动车使用人 (按76条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 过错责任,最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
10、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受让人 (2)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买受人 (3)转让拼装或已过报废期限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转让人、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定稿: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稿: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审稿: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