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案例 1,1999年1月10日,某进口公司A在英国购买了6000吨小麦,价值120万美元,交由某运输公司B经营的“远帆”轮承运。该轮2月11日在英国伦敦港装载货物。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该轮预定航线附近可能有恶劣气候。2月15日至3月7日,该轮在航线上遇到大风浪。10日抵目的地,经对货物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质,造成货物损失25万余元。A公司因此对B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B公司辩称:该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
2、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分析】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货损应由谁承担?,案例 1,案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垵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
3、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 3,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保险公司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据此保险人虽多次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绝。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案例
4、 4,中国某外运公司A作为出口公司B公司的货运代理,代为办理袋装白糖的运输业务。A遂以承租人身份与某海运公司C签订一份以金康为基础的航次租船合同,租用C公司“黎明”轮,从中国防城港装运70008000吨袋装白糖至俄罗斯那霍德卡港;预计装货时间为1999年4月8日至18日;运费每吨23美元,装卸效率为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000吨,星期天与节假日不计,除非已使用;备妥通知书于中午前发出,装卸时间从当天13:00起算;下午发出,则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8:00时起算,滞期费率为每天35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规定:船东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和滞留损失
5、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负责,但仅以船东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不能取得支付为限。,案例 4,4月8日,C通知A,“黎明”轮将推迟船期。5月9日,C通知该轮将于5月14日抵港,并宣布承载货运量为7800吨。5月14日,该轮到达防城港,并于当天下午5:30递交了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5月18日开始装货,6月10日22:00装货完毕。实际装载货物7400吨。扣除因天气影响作业的时间,共滞期16天23小时30分。6月22日该轮抵达目的港,并于12:15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7月15日16:30卸货完毕,滞期14天。同时由于没有按时交
6、货,A公司遭货主索赔,赔偿货物差价损失30,000万元 2000年7月1日,C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装卸两港滞期费和亏舱费及相应利息。,案例 4,A公司辩称其只是货运代理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况且,船舶在装货港的滞期和亏舱是因为船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受载期抵达装货港所致,承租人不应支付装货港滞期费和亏舱费;卸货港滞期费应向收货人收取。承租人反诉请求出租人赔偿延迟受载所遭受的损失。问: 1、装货港装货起算日为哪一天?许可装卸时间为多长? 2、C以A作为诉讼对象是否合理? 3、在装货港是否存在滞期费?若存在,滞期费为多少?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笔滞期费及相应利息?那么卸货港的滞期费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4、C向A主张亏舱费的请求是否合理?若合理,实际亏舱数量为多少?若不合理,为什么? 5、对于由于延迟交货给A造成的30,000万元损失,A能否采取相应措施得到补偿?,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