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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实验室仪器损坏赔偿制度.doc

  • 上传人:weiwoduzun
  • 文档编号:4832506
  • 上传时间:2019-01-15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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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实验室仪器损坏赔偿制度.doc
    资源描述:

    1、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2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

    2、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5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

    3、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1800 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2800 元-500 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 500 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 10

    4、%-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 50%赔偿。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 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1损失在 200 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院长(主任)审批

    5、;2损失在 2001000 以下者,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3损失在 1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十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上交学校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是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重 要 条 件之 一 。 为 加 强 仪 器 设

    6、 备 管 理 , 增 强 师 生 员 工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的责 任 心 , 维 护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整 、 安 全 和 有 效 利 用 , 尽 可 能 避免 损 坏 、 丢 失 和 浪 费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一 、 仪 器 设 备 的 损 坏 和 丢 失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的 不 同 , 具 体分 析 、 区 别 对 待 。 可 根 据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具 体 情 节 , 损 坏 价 值的 大 小 、 事 后 补 报 情 况 , 责 令 责 任 人 赔 偿 损 失 价 值 的 全 部 、一 部 分 或 免 予 赔 偿 。 二 、 属 下 列 原 因

    7、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的 均 应 赔 偿 : 1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工 作 ; 2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拆 卸 、 改 装 仪 器 设 备 ; 3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 粗 心 大 意 、 指 导 错 误 或 保 管 不 当 ; 4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领 用 、 借 用 、 发 货 、 移 交 等 手 续 造 成 的丢 失 或 损 坏 。 三 、 属 于 下 列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 经 鉴定 和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证 实 , 可 免 于 赔 偿 :

    8、1 因 仪 器 设 备 本 身 的 缺 陷 或 实 验 操 作 的 特 殊 性 , 在 正 常使 用 时 发 生 的 损 坏 ; 2 经 批 准 试 用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新 的 实 验 操 作 或 检 修 ,虽 然 采 取 了 预 防 措 施 仍 未 能 避 免 的 损 坏 ; 3 因 缺 少 必 要 的 使 用 和 防 护 条 件 , 经 主 观 努 力 仍 未 能 防止 的 损 失 ; 4 因 其 它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的 意 外 损 坏 。 四 、 属 下 列 情 况 , 在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时 , 可 按 损 失 价 值 酌情 减 免 : 1 一 贯 遵

    9、守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 爱 护 设 备 器 材 , 由 于 经 验不 足 , 偶 然 造 成 的 损 失 ; 2 事 故 发 生 后 能 积 极 设 法 挽 救 , 且 主 动 如 实 报 告 , 认 识较 好 。 五 、 对 一 贯 不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 不 负 责 任 , 严 重 违 反 操 作规 程 , 事 后 隐 瞒 不 报 或 不 如 实 报 告 , 推 卸 责 任 , 态 度 恶 劣 ,甚 至 明 知 故 犯 , 损 失 重 大 , 或 谎 报 丢 失 的 , 除 责 令 赔 偿 外 ,可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分 。 六 、 赔 偿

    10、 金 额 计 算 标 准 : 1 损 坏 、 丢 失 零 件 配 件 , 但 不 致 主 机 报 废 , 只 计 算 零 配件 价 值 ; 2 损 坏 可 修 复 如 初 的 , 只 计 算 修 理 费 ; 3 损 坏 后 可 修 复 , 但 质 量 明 显 下 降 , 除 计 算 修 理 费 外 ,还 应 酌 情 计 算 部 分 损 失 价 值 ; 4 损 坏 或 丢 失 的 零 配 件 无 法 修 、 配 , 致 使 主 机 报 废 或 丧失 部 分 功 能 , 或 赔 偿 同 档 次 同 类 型 的 实 物 , 或 按 原 值 减 除 残值 后 计 价 赔 偿 ; 5 整 机 丢 失 ,

    11、 视 责 任 大 小 , 按 原 值 金 额 赔 偿 、 部 分 赔 偿 ;七 、 赔 偿 处 理 权 限 : 1 200-800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 由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经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执 行 ; 2 800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由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处 理 意见 , 批 准 执 行 ; 八 、 涉 及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的 , 按 其 责 任 大 小 及 认识 态 度 分 担 赔 偿 费 。 九 、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应 由 责 任 人 填 写 “报

    12、损 报 废 审批 表 ”, 然 后 按 有 关 批 准 权 限 进 行 处 理 。 一、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及时汇报给主管教学主任并查明原因。二、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懂行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三、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者应予以配赔偿。四、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应由所

    13、借人赔偿。五、学生实验课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否则按此条款三规定应予赔偿。六、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指专职保管人员及借用仪器未还者)由于疏于维护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者亦应赔偿。七、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报系主任研究后决定。物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了加强物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由于下述主观因素之一发生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1、不听从教师、管理人员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2、未经同意擅自拆、改设备;3、不负责任、保管不当。二、下述原因造成损

    14、失,经鉴定,实验室主任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2、陈旧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时自然损坏;3、设备质量差,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4、由于电网电压异常导致损坏;5、易于破损、丢失的低值品、材料,经管人在运输过程中或使用中偶然损坏的;6、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应赔偿整台设备的价值;3、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按折旧后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计算或赔偿实物。四、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填写报告单上报审批。损坏价值 200 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审批,2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由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审批,5000 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五、赔偿处理决定后即通知责任人。当事人应在十天内赔偿。若赔偿费用大,一次偿还有困难的,可订出分期偿还计划。无故拖延不缴纳赔偿金的,教职工在其工资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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