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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城乡环境学系大纲.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4831849 上传时间:2019-01-15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57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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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不動產役權詮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 (19882010) 陳榮隆2010.11.08 台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2,大綱,壹 序言 貳 不動產役權之意義 參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肆 不動產役權之發生(取得) 伍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陸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柒 新增不動產役權之次類型 捌 不動產役權之特色 玖 未來之課題 拾 結語,2,3,3,壹、序言,一、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 悠揚之音樂,不會純來自空氣之振動。茍非指之撥動、弦之律動、琴之振動、氣之傳動、耳之感動等人物互動、物物互動、天(自然)人互動、人我互動,豈能邀人入勝,感人肺腑。完善之法律制度,

2、又何嘗非如斯!茍非法律與學說、實務互動,法律與本國習慣、外國法制互動,法律與經濟、社會、政治互動,法律與科學、哲學、文學互動,法律與人心、人性人情互動,難臻完善。本次物權之修正,即為綜合各種互動之成果,故可稱之為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4,4,二、民法物權編修正大要,(一)舊法:1927.11.30公布1930.5.5施行1945.12.25施行於台灣757966(210條) (二)1988年法務部啟動物權編修法 (三)1995.1.16修正公佈942 (四)1999兩度送修正草案(八八年草案)至立法院,惜均未完成審議第一階段修法終告失敗 (五)2003法務部重新啟動物權編之修法 (六)2007

3、.3.28公布擔保物權之修正2007.9.28修正施行 (七)2009.1.23公布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2009.7.23修正施行 (八)2010.2.3公布用益物權及占有修正2010.8.3修正施行 第二階段修法終告成功,5,5,三、不動產役權概說,(一)極具生命力之物權 (二)有產者之物權 (三)城鄉咸宜之物權 (四)羅馬法之役權體系及台灣立法之抉擇 (五)不動產役權之法典規範 (六)近似概念之釐清,6,6,貳、意義,一、舊法 以他人之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851)二、88草案 以他人之土地供自己使用之不動產便宜之用之權 (88 草851 I ),所謂自己使用之不動產,以基於物權或租

4、賃關係而使用者為限 (88草851)。三、新法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 行、引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 為目的之權(新851) 。*日民280本文,7,貳、意義,7,日本民法280条本文:地役権者、設定行為定目的従、他人土地自己土地便益供権利有。,8,8,參、特性,一、從屬性(一)發生之從屬性(二)移轉之從屬性(新853)(三)處分之從屬性(新853)(四)消滅之從屬性第八百五十三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 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9,二、不可分性(一體性),(一)需役不動產分割(新856)(二)供役不動產分割(新857)(三)時效不可分

5、(新852)第八百五十六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第八百五十七條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9,10,第八百五十二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10,11,三、相容性(容他性)(

6、新851-1),(一)與所有權相容(共用)(二)與其他不動產役權相容(含附隨不動產役權,新854)(三)與其他用益物權相容)(含區分地上權, 新841-5) (四)與擔保物權相容(五)與混合物權相容第八百五十一條之一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第八百五十四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11,12,12,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3,13,Q.841-5 與.851-1立法體例須否一致?,14,14,肆、發生(取得),一、依法律行為 設權登記(758

7、)(一)設定 意思表示書面(物權)公證(債權)登記(二)移轉 758 166-1 758(債施36) 二、依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 處分登記(759)(一)繼承(二)法律規定法定不動產役權(法國)(三)取得時效(772) (新852) 請求登記*日民283*內政部: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件(1988)不動產役權準用之,15,15,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6,16,時效取得要件反效力表,1.舊法,17,17,2.新法 (2009.7.23施行),18,18,違章建築之時效取得地上權,釋291 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 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 有他人私有土地

8、,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 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 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此部分應停止適用。,19,19,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釋350 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 姓名及住址等項。如未予填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 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命 補正,不補正者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足使能確實證明 在客觀上有不能查明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而為補正之情形者,因而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 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20,20,耕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釋408 占有人占有上開耕

9、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 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抵觸。 Q.耕地不得設定地上權,是否允當?修法前後有無不同?,21,21,共有人時效取得共有土地之地上權,釋451 共有人不得就共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有 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應不予適用。,22,22,伍、效力,不動產役權之效力,權利,義務,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 一,不動產役權人之義務 二,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 三,不動產所有人之義務 四,23,23,一、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一)不動產之占有 依個案認定 (二)不動產之使用 便宜之用(依設立目的及約定方法使用) 新851 (三)不動產之收益 (四)出租 (與地役權

10、之性質不符)(另表) (五)得為必要行為 新854例如:通行地役權之築路、汲水地役權之設管,此為附隨地役權其與主地役權同其命道。 (六)物上請求權(刪858、改依767)(962)(另圖) (七)相鄰關係 800-1(另表) (八)變更請求權 新855-1,24,24,相鄰關係之準用,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地上權 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舊833)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永佃權 人間或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舊850)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 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舊914)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

11、地上權人、農育權 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新800-1)Q:借用人、無權占有人有無相鄰關係之適用?,25,25,二、不動產役權人之義務,(一)相鄰關係 800-1 (二)設置物之維持 新855I (三)設置物之允用 新855 (四)依法利用 新859-2準用新836-2 (五)(支付租金)台灣不動產役權用地上權諸多規定(859-1、 859-2)另設用善人求及自己役權用一般不動產役權(859-5)日本則設有非共有性質之入會權準用地役權之規定(日民294),26,第八百五十五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

12、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26,27,27,三、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一)行使與不動產役權人相同之權利但不得妨害役權人 (二)使用設置物 新855 (三)(租金請求) (四)變更請求權 新855-1 (五)拋棄所有權 764應經不動產役權人同意 (六)租金增加請求權 新859-2準用新83

13、5-1 (七)租金酌定請求權 新859-2準用新835-1 (八)終止不動產役權 新859-2準用新836、836-3 (九)所有權人其他權利ex:767、774800,28,28,四、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義務,(一)容忍(積極不動產役權)或不作為(消極不動產役權) (二)不得為不利於不動產役權行使之行為 (三)分擔維持設置之費用 新855後 (四)通知權利抵押權人 新859-2準用新836 I後、 836-3後,29,29,陸、消滅,一、一般事由 二、特殊事由(一)法院宣告(新859 I)(二)分割 1.需役不動產分割(新856)2.供役不動產分割(新857) (三)需役不能(新859 ) (

14、四)欠租(新859 -2準用新 836) (五)違法使用(新859 -2準用新 836-2) 三、效力,30,30,一、一般事由,(一)混同 762(但自己不動產役權新859-4) (二)拋棄 764、850 -9準用新 834、835 (三)標的物滅失供役不動產滅失(土12) (四)期限屆滿(102) (五)約定事由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29院1958) (六)徵收1.徵收供役地所有權 (土208乘以下)2.徵收供役地用益物權 消滅?效力? (七)重劃1.市地重劃2.農地重劃 (八)先順位抵押權之實行(強執98) (九)其他,31,31,二、特殊事由,(一)法院之宣告-全部消滅或一部消滅 不動

15、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新859I) (二)分割-一部消滅1.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新856) 2.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新857),32,(三)需役地不能-當然消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新859) (四)欠租-表示消滅(新859-2準用新836) (五)違法使用-

16、表示消滅(新859-2準用新836-2)Q:不動產一部滅失或不堪使用,不動產役權是否一 部消滅?日民289規定,供役地之占有人因具備取得時效之必要條件之占有時,地役權因此而消滅,為人之權者,日民290規定,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時,前條規定之取得時因此而中斷。,32,33,33,三、效力,準用地上權新839之規定 (新859-2)第八百三十九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

17、正當理由,不得拒絕。,34,34,柒、新增不動產役權之次類型,一、定著物役權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 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 為目的之權。(新851) 二、附隨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 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 (新854) 三、層疊不動產役權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 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 先設定之物權。 (851-1),35,四、用益權人不動產役權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 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18、。 前項不 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 消滅而消滅。 (新859-3) 日判例登記承租人之取地役 權(大判昭2.4.22民舉6.198) 五、自己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新859-4) 四、五:準不動產役權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 條準用之。(新859-5) 日本對用水地役權,設有特別規定(日民285) 在日本有些定著物役權係透過空中地上權(日民269-2)為之,例如兩棟樓之間之空中走廊,35,36,捌、不動產役權之特色,一、特定使用(新851) 二、重疊使用(新851-1) 三、永續使用(新859-2準用新836-2後) 四、計畫使用(新859-2準用新836-2後;新859-4) 五、可變使用(新855-1) 六、親自使用 七、繼續使用(新859),36,37,37,玖、未來之課題,一、不動產役權之交織1.先下手為強?2.強迫受害?3.用房必用地?4.時效取得雙役權?5.多數時效取得? 二、人役權之採擷 三、企業役權、權利役權之思維 四、空間役權之發生 五、自己物權之擴張 六、習慣役權之因應,38,拾、結語,追求完美,近乎苛求。 修法工作,永無止盡。謝謝聆聽,敬請指教。,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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