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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制度.ppt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4804418 上传时间:2019-01-13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8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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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制度一般制度试看:,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它们之间,基本制度:即宏观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民诉法10条) ,陪审制度,一般制度:即微观制度如: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管辖制度,诉讼 费用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等,基本制度、一般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上一章)的具体体现,2,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3,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基本含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合议制:相对于独任制(一个审判员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合议制是基本制度,适用于多数案件独任制

2、是非基本制度,适用于少数案件,独任制:基本制度(个人、个案:为本) 相反:英美法系合议制:非基本制度,4,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案的一审程序含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民诉法15章)独任制(审判组织)简易程序(诉讼程序) 独任制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都适用独任制,独任制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独任制相对于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重大、疑难的,及选民资格案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案除外),独任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程序,5,二、组成形式,重大、疑难的非诉案,选民资格案,注意:特别程序中(只有一审),合议庭:

3、只用审判员,6,原为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原为一或二审)合议庭,原为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重审(实为一审)合议庭,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即原参审的审判员 或陪审员不得再参审,7,三、合议规则,1、成员构成或临时指定或常设该职按规定确定由审判长指定,审判长,临时指定:就个案,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院长或庭长参审的,自己担任民诉法42条,常设之职:非就个案, 法院任命某些审判员常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4条,实践中:有的由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8,2、审理

4、规则共同开庭,共同审理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庭前交换证据、调查、询问等,可由个别成员完成,实践中:借传票上的所谓“庭询”(径行裁判)行实质上的个人“开庭”,9,3、合议规则 第一、充分发表意见 不得简单“弃权”、“同意”或“反对”第二、少数服从多数第三、制作评议笔录 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并全体签名,合议,10,第四、合议庭独立裁判为原则 第五、审委会建议、决定为例外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新型之案,适用法律有重大意见分歧之案等 审委会确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有异议 庭长、院长对合议庭的裁判有异议的,均可请对方复议,参见最高法

5、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11,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2,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基本含义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因法定事由而退出民事诉讼的制度,为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同学们,诉讼参与人是什么人?,13,二、法定事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1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参见民诉法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三、

6、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恋人、仇人、同学、师生、同事、邻居或接受过任何好处,等等),15,三、回避程序主动请求: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 、检察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自己要求(书面或口头)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书面或口头)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一、主动请求回避或被申请回避,16,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委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须3日内作出,可书面或口头,第二、作出决定,

7、17,申请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不可上诉、不可申请再审,但可申请复议法院:须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可以复议,18,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9,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基本含义法院公开进行民案审理、宣判和执行的制度(民诉法10条),公开:原则 不公开:例外 不公开审理的: 宣判也得公开,20,二、具体内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发布公告 审判人员、书记员、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公开庭审 向群众公开(可旁听)向社会公开(可采访),公开宣判 宣读判决书,公开执行 强制执行

8、的进程、结果,程序 内 容,不公开 可上诉 可重审 可抗诉 可再审,后 果,21,常见现象:法院大厅:宣传栏、电子公告牌法院网站:查询系统庭审声像档案:建设中媒体报道:作用大执行公告:对提供“老赖”线索者,悬赏,22,现实进步与面临困境:向社会公开:现场直播,比欧美进步向当事人公开:律师阅卷,已同刑案公开宣判:时间不够当庭认证、特别是当庭宣判:任重道远(除当庭举证、质证外) 参见最高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23,三、例外规定参见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条,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四、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

9、的案件,第三、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案件,24,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25,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基本含义立法规定:两审终审司法实践:不上诉的,也终审了,属只经一审,放弃二审(处分原则),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26,二、立法例外一审终审的立法规定破产法另行规定 除最后一项外,其他都另有救济途径,无须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含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等案件,27,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有人质

10、疑,认为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违反了二审终审。其所审之案,都是大案要案,却不赋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济,有失公理。建议:它只作为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终审法院、复核法院,28,三、修订趋向:三审终审欧美世界、近代中国、现代台湾:,三审(终审)多为书面审法律审,二审事实审法律审,一审事实审法律审,29,二审终审的弊端:其一、适用法律不统一 因为终审法院太多,理解法律不一 。其二、司法不公较严重 因为地方保护突出,人际关系复杂,一二审法院关系太近,而申请再审太难,纠错机会不多。其三、基层法院太辛苦 编制所限,诉案激增。,30,三审终审的条件:其一、诉案大幅递增(难度增大),需要分流这与解放初大不一样。

11、如以二审终审为主,少数案件一审终审 ,部分案件三审终审并改采“不上诉”合约,三审案不一定激增。其二、司法资源充足,可资利用 机关内:高院、最高院人多案少工作轻社会上,学校内:法律人多这与解放初大不一样。三审可拉动就业和经济增长。其三、公正期待强烈,应予关注解放初法院公信力高,如今稍变。,31,其四、交通环境改善如今,交通条件差只对偏远乡村而言,即使一审终审,偏远乡村的村民到县法院同样也不方便三审,只书面审、法律审,律师全权代理,也便民其五、国际接轨所需 欧美世界、近代中国、现代台湾都是三审终审不顾新的国情、新的民心,也就不是中国特色,多审级结构:良好出路,32,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12、,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逻辑:其实合议制度已经包含了陪审制度,33,第五节 陪审制度 (注:民诉法未作为基本制度),一 、基本含义1、含义由法院外的非法官参与民事审判的制度,非议:是制度,但它是“基本制度”吗?民诉法规定只可适用 于一审,且一审案件并非都应当适用。用不用,自由掌握。而立法解释又作了强化。其实中国法:加强;西方两大法系:削弱,34,2、类型前者:典型陪审制,陪审员与法官不同权后者:非典型陪审制,陪审员与法官同权两者:都已用得不多,两大类型,英美法系陪审制:只负责事实审 (只陪只审不判),大陆法系陪审制: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 (又参又审又判

13、),35,3、理念后者类比:行政(人民)参事立法人大代表司法人民陪审员试看:其产生和内容,法律理念:补充法官事实认定的能力不足,政治理念:集中体现人民司法的主政意识,议政:(人民)政协委员,36,二 、主要内容1、产生方式单位、基层组织:推荐首先,推荐或申请或个人自己:申请,a、人大常委、公、检、法、司、国安的人员、律师b、被判过刑的人c、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37,其次,提名 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局审查后,由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最后,任命 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5年,全国人大常委:2005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38,2、职权范围( 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之案,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之案)( 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之案,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之案)问:中院、高院、最高院的二审、最高院的一审案呢?,有权参与基层法院一审的普通程序(从陪审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有权参与中院、高院的一审程序(从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既参与事实审,也参与法律审(与法官同权,但不得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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