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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命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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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命题一、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在他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提出,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剥夺了人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因而是一项反动的专制主义法律。进而,马克思写道:“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他具体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这一观点。(1)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应是内在的思想方式。马克思说:“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收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因此,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而不应当单纯地惩罚思想方

2、式。马克思认为,人们只有做出了一定的客观行为,才能对现实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时才进入“收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所以,没有客观的行为,人就不能同法律打交道。人的思想信念属于内在的隐秘的东西,只要没有外化行为,就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法律就不能横加干涉。(2)惩罚思想的法律是专制法、恐怖法,因为这种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惩罚的客观标准。(3)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由于这种法律追究思想倾向,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思想自由,所以就在客观上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种法律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黑格尔法哲学是马克思法律思

3、想发展的出发点,是其法律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在柏林大学攻读法律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从他那里接受了唯心主义理性法观念、自由法观念。2、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把理性法、自由法作为分析问题、判断是非的重要理论武器。法和自由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法哲学观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方面。3、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了一个精辟的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个命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

4、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2)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为形式存在的。(3)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法律并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或者说,自由离不开法律,离开了法律,自由就无法实现:人民应当把法律当成维护和保障自己自由权利的护身法宝。反之,法律也离不开自由。2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符合人类理性。1、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别开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事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 ”马克思指出:法律

5、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存在着法,即实在法之上存在着一个客观法或自然法。2、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者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这说明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已经开始认识到法律的积极性、人民性和人民参加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为了要使法律成为符合规律的真正法律,第一,它应当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第二,它应当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创立。四、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否定理性法的存在。1、历史法学派是 19 世纪在德国作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

6、派别而兴起的。该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而系统地阐述该观点的主要代表是萨维尼。历史法学派强调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在政治上,历史法学派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反映了 19 世纪初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想。2、历史法学派把对起源的研究推向极端,就必然对现实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制度持否定态度。马克思指出,历史法学派本质上是企图维护当时德国落后的、不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反,历史法学不是进步阶级用来创建先进制度的法学,而是反动阶级用来维护旧制度的法学,实质上就是为专横辩护。五、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就是一种罪行。1、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认为,作为国家,

7、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同时,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施以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国家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2、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 ,反对“私人惩罚” 。 “公众惩罚”就是国家惩罚,这一概念与那种把犯罪值看作是侵犯个别人的权利的观点正向对立。马克思认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转让给私人。3六、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马克思早期的诉讼法思想也主要反映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两文中。2

8、、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马克思从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来理解和阐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3、在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问题上,他指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公正无私的法官和判决。4、肯定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总结:对马克思早起法律思想的总体认识。理性法、自由法观念贯穿于马克思早期的全部法学著作之中。他把理性和自由作为分析法律现象、探讨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他看来,法是“理性”的体现;法的本质在于实现“自由” 。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是在大学时代从黑格尔的法哲学接受过来的,但必须指出,由于两人的政治立场有所不同,他们对“理性”和“自由”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马克思在早期所讲的“理性”并非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理念” ,而是“人类的理性” 。人们共同服从的“自然规律” ;马克思所讲的“自由” ,也不是黑格尔所讲的抽象的“意志自由” ,而是“人类的普遍自由”特别是劳苦大众的生存自由和发展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早期的法律观区别于康德、黑格尔的理性法,它是以自由为核心的新理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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