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海事局权责清单目 录海事行政许可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7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12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1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8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21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6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9船员服务簿签发 3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7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39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4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42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45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48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50外
2、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52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55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58海事行政确认 60船舶所有权登记 60光船租赁登记 63船舶抵押权登记 66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69废钢船登记 71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73船舶名称核准 75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7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80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83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87海事行政备案 88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89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9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 94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
3、案 96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98应急预案备案 98游艇俱乐部备案 1002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102船舶进出港报告 104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106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108海事行政征收 110港口建设费征收 110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 112考试考务费征收 114海事行政检查 116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116船舶现场监督 116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119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120船旗国监督检查 122港口国监督检查 123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12
4、4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126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128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29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131液货船装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33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13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135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136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137船员履职活动检查 137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139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41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142水上巡航 142桥区水域日常巡查 144锚地日常巡查 145专用航标监督检查 146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148航行警(通)告发布及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149防污染行政检查
5、 150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150船舶涉污作业现场检查 152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154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155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157航运公司行政检查 159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1593海事行政处罚 160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160对违反海上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处罚 160对违反海上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164对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170对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177对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188对违反海上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194对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处罚 197对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
6、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的处罚 199对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206内河海事行政处罚 210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210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213对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219对违反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225对违反内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235对违反内河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处罚 240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242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244对违反内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247海事行政强制 252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25
7、2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254内河强制卸载 256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258强制清污 260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262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64其他行政权力 266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66船舶文书签注 268船舶防污染文书的签注 272航行通(警)告办理 2764海事行政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03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是否满足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
8、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5、办理期限当场办结6、受理部门大亚湾海事处、惠东海事处7、许可机关大亚湾海事处、惠东海事处8、提交材料目录(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其附件(格式 B)的复印件、CAS 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2.办理国际航行
9、船舶进口岸手续(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5(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经其他查
10、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 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予提交);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11、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批准后作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7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05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是否满足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12、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
13、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5、办理期限本业务航次申报 24 小时办结;定期申报 7 个工作日办结。6、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87、许可机关各基层海事处8、提交材料目录(一)
1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适用时)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6.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7.委托证明
15、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
16、书;(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9(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8)托运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I、IBC 规则 17、18 章、国际海事组织散装液体临时分类通函 MEPC.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散装固体货物的,应
17、当按照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运输要求评估;(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或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适用时)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4.载运污染
18、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6 载运 2000 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他船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的相关证书或保证单证;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
19、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10(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
20、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8)托运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I、IBC 规则 17、18 章、国际海事组织散装液体临时分类通函 MEPC.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散装固体货物的,应当按照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运输要求评估
21、;(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11(四)其他违反法
22、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审核批准后作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12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06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是否满足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
23、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5、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6、受理部门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7、许可机关惠州海事局8、提交材料目录(一)禁航区划定许可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4.已制定安
24、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13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航路划定审批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三)港外锚地划定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
25、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四)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5.已通
26、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9、追责情形1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
27、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审核批准后作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15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07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是否满足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
28、管机关。第四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
29、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5、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166、受理部门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7、许可机关惠州海事局8、提交材料目录(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二)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三)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四)打捞作业方案,已
30、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五)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六)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时)(七)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八)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九)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十)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
31、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7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审核批准后作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18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10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船舶是否满足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2、商法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5、办理期限7 个工作日6、受理部门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7、许可机关惠州海事局8、提交材料目录(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
33、时申请的,免予提交)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19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
34、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4.以光船条件
35、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20(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
36、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1)船舶所有权/(临时
37、)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2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
38、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核发经审核批准后作出准予核发证书不予核发,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22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11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拟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是否满足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1中华人
39、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5、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6、受理部门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7、许可机关广东海事局8、提交材料目录(一)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提交材料: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
40、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租赁证明,23是指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a 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
41、,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b 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a 应提交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b 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 机构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d 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
42、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a 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b 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 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d.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a 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b 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 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d 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及其
43、复印件)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自有外派海员名册”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
44、员数量应在 100 人及以上;自有外派24海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10.申请机构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出示外商投资业务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申请办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提交材料:1.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与申请时无变
45、化的,免予提交)3.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予提交)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予提交)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予提交)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予提交)7.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予提交)(三)海员外派机构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提交下列材料:1.年审申请文书;2.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46、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四) 申请办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提交下列材料:1.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2.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仅适用于固定办公场所变更)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五)申请办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注销,提交下列材料:251.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2.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依法终止相关证明文件;(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如需)3.资质证书被依
47、法撤销或者吊销的决定书复印件;(如需)4.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
48、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经审核后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证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26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权责事项编码JTB150143、主要内容依申请对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满足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核发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4、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49、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6、受理部门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7、许可机关惠州海事局8、提交材料目录(一)临时符合证明签发: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3.安全管理手册;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5.6 个月内实施满足 ISM 规则/NSM 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27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5.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