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B 5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19.32006无公害香鱼第部分:质量安全要求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lecoglossus altivelis Temminck et SchlegelPart: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2006-12-13 发布 2007-01-13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 619.32006I前 言本部分 3.3 为强制性条款。DB33/ 619-2006无公害香鱼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第2部分:水泥池养成技
2、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DB33/ 619-2006的第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洪喜、单乐州、谢起浪、陈少波DB33/ 619.320061无公害香鱼第部分: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香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保鲜等技术。本部分适用于香鱼的鲜、活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3、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SC/T 3018 水产品中
4、氯霉素的测定SC/T 3020 水产品中乙烯雌酚的测定SC/T 302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残留量的测定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3 要求3.1 感官要求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指 标形 态 体形修长而侧扁,头小吻尖,背鳍高大,具脂鳍。色 泽 鱼体背部青绿色,腹部银白色,两侧鳃盖骨后方有两个黄斑。肌 肉 肌肉紧密而细腻。气 味 具有香鱼特有的气味。3.2 规格等级划分规格等级划分按表2。DB33/ 619.320062表 2 规格等级划分表规格等级 小 中 大尾重量W(g) W50 50W80 W803.3
5、安全指标3.3.1 土霉素、磺胺类、氯霉素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3.3.2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3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项 目 指 标无机砷,mg/kg 1.0铅,mg/kg 1.0镉,mg/kg 1.0汞,mg/kg 1.5甲基汞,mg/kg 0.5铬,mg/kg 2.0铜(以 Cu 计) ,mg/kg 50多氯联苯(PCBs) ,mg/kg 0.2孔雀石绿 不得检出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己烯雌酚 不得检出4 试验方法4.1 感官试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中,按本部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感官检验。4.2 规格等级检验将样品洗净沥水,直
6、至不连续滴水,测定样品的体重,按本标准3.2划分规格等级。4.3 无机砷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4.4 铅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4.5 镉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4.6 汞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4.7 甲基汞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4.8 铬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4.9 铜按 GB/T 5009.13 中的规定执行。4.10 多氯联苯(PCBs)按GB/T 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DB33/ 619.3200634.11 乙烯雌酚按SC/T 3020中的规定执行。4.12 土霉素按SC
7、/T 3015中的规定执行。4.13 氯霉素按SC/T 3018中的规定执行。4.14 孔雀石绿按SC/T 3021中的规定执行。4.15 磺胺类按SN 0208中的规定执行。4.16 呋喃唑酮按SC/T 3022中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和抽样5.1.1 组批养殖香鱼以同一养殖场同时收获的为一个批次。5.1.2 抽样按表5执行。表 4 抽样方法产品批量W(kg) W100 100W500 W500抽样数(尾) 20 30 40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5.2
8、.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建养殖场生产的香鱼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正常养殖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检验。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感官检验项目应符合 3.1 的规定,其合格率应为 95%或 95%以上,低于 95%时,判断为不合格。如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5.3.2 规格等级按本部分3.2规定划分。5.3.3 安全卫生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本部分3.3,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5.4 标签、包装、运输和保鲜DB33/ 619.3200645.5 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重、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起捕时间、执行标准等。5.6 包装包装容器应为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的器具。5.7 运输 5.7.1 鲜品采用加冰块或冷藏车运输,应避免日晒及雨淋。5.7.2 活体采用充氧袋、活水箱等方法运输,用水应符合 NY 5051 的规定。5.8 保鲜宜在温度05条件下冷冻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