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65.150B5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62.32005无公害花 鱼骨第 3 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emibarbus maculatus) Part 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2005-06-30 发布 2005-07-15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 562.32005I前 言本部分3.3为强制性条款。DB33/ 562-2005无公害花 鱼 骨 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繁殖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
2、求。本部分为DB33/ 562-2005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廷尖、宓国强、周志明。DB33/ 562.32005II引 言花 鱼 骨 (Hemibarbus maculatus) 俗称“季鱼” 、 “季郎鱼” 、 “鸡骨郎” ,隶属于鲤科、鮈亚科,是我国主要淡水水域常见的一种中小型经济鱼类。花 鱼 骨 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开发成功新的养殖品种;它由于具有生长较快、食性广、易养殖,且肉质细嫩、营养丰富等优点,该鱼的养殖得到了迅速推广,目前已成为主要名优养殖品种之一。为了规范无公害花 鱼 骨 养殖的生产环境,推广
3、花 鱼 骨 的养殖生产技术,保证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标准。DB33/ 562.320051无公害花 鱼骨第 3 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花 鱼骨 (Hemibarbus maculatus)的产品安全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花 鱼骨 商品鱼。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4、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SC/T 3019-2004 水产品中喹乙醇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SN/T 0208 出口肉类十种磺胺类残留量检验方法农业部2003年1月22日第236号公告3 质量安全要求3.1 规格无
5、公害花 鱼骨 商品鱼规格见表1。表 1 无公害花 鱼骨 商品鱼规格 单位:克/尾规 格 体 重 大 500中 301500小 1253003.2 感官要求花 鱼骨 感官要求见表2。DB33/ 562.320052表 2 无公害花 鱼骨 商品鱼感官要求项目 指标形态 具有花 鱼骨 生物学特性,无畸形。体表 鳞片整齐无脱落,体态匀称,无畸形、无病灶。鳃 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色泽 ,无异味。眼球 眼球饱满透明。气味 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体色,无异味。肌肉 肌肉紧密有弹性。3.3 安全卫生指标3.3.1 微生物指标花 鱼骨 微生物指标规定见表3。表 3 花 鱼骨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细菌总数(CFU/
6、g) 10 6大肠菌群(MPN/100g) 3003.3.2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花 鱼骨 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见表4。表 4 五种有毒物质的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总汞(以Hg计),mg/kg 0.3铅(以Pb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0.1总砷(以As计),mg/kg 0.5铬(以Cr计),mg/kg 2.03.3.3 药物残留限量药物残留限量见表5。表 5 药物残留限量药物类别 指 标土霉素 0.01(mg /kg)恩诺沙星 0.020(mg/kg)抗生素环丙沙星 0.020(mg/kg)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类磺胺甲噁唑100(ug/kg) (以
7、总量计)其他 喹乙醇 不得检出4 检验方法4.1 个体称重用精确度为0.5g的电子秤称重。4.2 活体感观DB33/ 562.320053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或装水的水槽中,按本标准4.1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4.3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4.4.1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4.4.2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4.4.3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4.4.4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4.4.5 铬的测定按GB/T 5009.
8、123中的规定执行。4.5 渔药残留物检验4.5.1 磺胺类的测定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4.5.2 土霉素的测定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4.5.3 喹乙醇的测定按SC/T 3019-2004的规定执行。4.5.4 恩诺沙星的测定按农业部2003年1月22日第236号公告方法之五的规定执行。4.5.5 环丙沙星的测定按农业部2003年1月22日第236号公告方法之五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与判断规则5.1 检验批次在同一养殖场内,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花 鱼骨 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5.2 抽样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随机从各养殖池中抽取样本,抽样量根据
9、该批鱼的数量而定,具体见表6。表 6 花 鱼骨 取样量批量 (尾) 取样量 (尾)500以内 55011 000 101 0015 000 155 00110 000 2010 001 30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T 4789.20的规定。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场检验DB33/ 562.320054每批花 鱼骨 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5.3.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已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论证(或实验室论证)的检验(监测)部门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中
10、规定的全部项目。a ) 新建养殖场的花 鱼骨 产品;b ) 花 鱼骨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 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 )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e )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或者养殖期间曾发生过药物中毒事故或遭遇外来污染时;5.4 样品制备将鱼取背部和腹部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采集样品绞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其中一份作为留样,试样总量不少于200g。微生物检验样品的制备应符合GB/T 4789.20的规定进行。5.5 判定规则5.5.1 感观检验的合格率应在 95%以上;95%以下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如感观检验有
11、三项不合格或有严重灶的,则为不合格品,不必再进行安全检验。5.5.2 安全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规格、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应标明名称、产地、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6.2 规格花 鱼骨 商品鱼规格见表1。6.3 包装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6.4 运输包装用帆布桶、活鱼箱、尼龙袋充氧等宜用活鱼运输车(船)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装运活鱼用的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6.5 贮存活鱼贮存,可在洁净、无异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体中充氧暂养,暂养用水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鲜鱼贮存,应保持鱼体温度在0-4。贮存地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防鼠防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