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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706-2009 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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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7062009代替 DB21/7061993森 林 经 营 技 术 规 程2009-06-30 发布 2009-08-01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21/7062009I前 言本标准附录C、D、F、I、J、K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辽宁省林业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辽宁省林业厅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代替DB217061993。DB21/TII目 次前 言I目 次.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45 商品林经营45.1 商品林的种类45.2 一般用材林经营45.3 其它用材林经营.105

2、.4 薪炭林经营.115.5 经济林经营.116 生态公益林经营.116.1 种类与类型划分.116.2 特种用途林经营.116.3 防护林经营.126.4 封山育林.167 林地综合开发利用.177.1 利用原则.177.2 组织实施.177.3 利用条件.177.4 开发利用技术.188 森林、林木采伐设计.188.1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188.2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188.3 采伐作业规定.208.4 检查验收.208.5 森林经营档案管理.20附 录 A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 .21附 录 B 森林主导功能分类 .22附 录 C 各林种、树种(组)主伐(更新)年龄 .23附 录 D 主要树

3、种(组)龄级期限 .24附 录 E 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 .25附 录 F 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适宜保留株数 .26附 录 G 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适宜保留株数 .27附 录 H 大径材、果材兼用林培育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适宜保留株数 .28附 录 I 生态重要性分级标准 .29附 录 J 生态脆弱性分级标准 .30附 录 K 生态公益林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适宜保留株数 .31附 录 L 用材林主要目的树种名录 .32附 录 M 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 34DB21/T1森林经营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经营的采伐

4、更新、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封山育林、林地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规定等技术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范围内所有森林的经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LY/T10581991 日本落叶松速生丰产林LY/T 14951999 杨树人工速生丰产用材林LY/T 15591999 红皮云

5、杉人工林速生丰产技术LY/T 15562000 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LY/T 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722006 长白落叶松、兴安落叶松纸浆林培育技术规程LY/T 17162007 杨树栽培技术规程DB21T6781992 薪炭林DB/T2100B65001 标准地调查技术规则DB/T2100B64001 红松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细则DB/T2100B66002 长白落叶松速生丰产林DB21/T16902008 红松无性系果林营建技术规程DB21/T16912008 红松果材兼用林营建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森林以乔木为主体,包括其

6、他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具有一定的面积空间和密度,林木之间、林木与DB21/T2各种生物之间以及与环境因子之间相互影响,并能显著影响周围环境的植物群落。3.2林业分类经营根据经济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两大需求,按照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原则,相应地将森林区划为不同的森林类别,并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3.3商品林 以生产木材和提供其他林特产品,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3.4生态公益林 以维护和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生态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包括防护林和

7、特种用途林。3.5森林经营是组织规划和实施培育森林各种技术措施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森林主伐更新,森林抚育采伐,人工整枝,更新采伐和林分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3.6林分指起源、林龄、树种组成、密度、立地指数等林学特征相同或基本相似,并与周围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3.7林地经济开发指主林层木材产品经营以外的其它森林空间经营利用活动。3.8单层林林内所有林木的树冠高度相差不超过20%,形成一层林冠的林分称为单层林。3.9复层林具有2个或2个以上林层的林分称为复层林。3.10单纯林由一个树种组成的林分称为单纯林。3.11混交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其中任一树种在林内所占的比例均不足65,而且能

8、够较长时间形成稳定的群体的林分。3.12优势树种在混交林中,蓄积量比重最大的树种称为优势树种。3.13主要树种在某种立地条件下,林分中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树种称为主要树种。3.14主伐更新 DB21/T3是对成熟林分或部分成熟林木进行采伐利用,同时培育起新一代幼林的全部过程。主代方式包括皆伐、择伐和二次渐伐。3.15皆伐 指将成熟林分的全部林木一次伐除或几乎全部伐除的主伐更新方式。3.16择伐指在同一林分内,每隔一定时期采伐部分达到一定径级或符合一定经济要求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更新方式。3.17二次渐伐指在一个龄级期限内,将成熟林分两次采伐完的主伐更新方式。3.18人工更新在采伐迹地上利用人工栽苗、直

9、播、插条等方法,形成新一代森林的过程。3.19天然更新利用森林的自然恢复能力,重新形成新一代森林的过程。3.20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采用人工辅助措施,促进和保证森林天然更新的过程。3.21抚育采伐指从幼林形成到森林成熟前,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发育。3.22更新采伐为了维系和促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部分森林的自然演替并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及时更替长势衰弱、濒死、枯死的林木以及不适宜的树种所进行的采伐。3.23更新性质的采伐为了保持和提高防护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在林分或主要树种(组)达到防护成熟龄后,防护林

10、的防护功能开始下降时进行的采代更新。3.24林分改造指通过科学的营林措施将劣质林分改造成优质高效林分的森林经营活动。改造措施主要包括补植改造、择伐改造和皆伐改造等。3.25低产林改造指对低产用材林,通过采取伐除劣质低产林木,或引进优良树种等营林措施,使之成为高产、高价值林分的森林经营活动。3.26低效林改造 指对低效防护林,通过采取伐除劣质林木、调整林分结构、更新树种等科学营林措施,使其成为DB21/T4优质高效防护林的森林经营活动。3.27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是对将要进行作业施工的小班,在通过对森林资源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作业量、技术措施、作业设施以及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科学测算、计划和安排的总称

11、。3.28标准地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在林内选择的具一定面积的,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待测林分平均标志的地段称为标准地。3.29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单位依据林业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和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资源变档成果,在对森林资源和生产经营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定经营方针、目标和具体措施的基础上,编制的在一个时期内组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3.30林木分化在树种、年龄、立地条件相同的林分内,林木在高矮、粗细和生活力方面随着生长发育而表现出来的差异现象。3.31自然稀疏在一定密度的林分内,随着年龄的增长,出现了林木自然濒死、枯死的现象。3.32郁闭度林分中林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林

12、地总面积的比值称为郁闭度。用10分法表示。3.33疏透度林带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即林带的透光程度。3.34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指树种在形态、生理、解剖和生长发育、生长速度、寿命等方面的特征。3.35树木的生态学特性指树木长期生长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形成了对该种环境条件的要求和适应能力。4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森林经营管理分区见附录 A。5 商品林经营5.1 商品林的种类商品林种类见附录B。5.2 一般用材林经营DB21/T55.2.1 主伐更新5.2.1.1 主伐更新对象林分或优势树种(组)达到主伐年龄的单层同龄林和复层异龄林。5.2.1.2 主要树种(组)的主

13、伐年龄执行附录 C,龄级期限执行附录 D。未列入的树种参照附录 C、D中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相近树种(组)的规定执行。5.2.1.3 主伐方式包括皆伐、择伐和二次渐伐三种方式。5.2.1.3.1 皆伐适用于采伐后没有水土流失危险和容易进行人工更新的单层同龄林。a)采用全小班皆伐、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根据小班面积与形状设计带状或块状伐区;b)人工林坡度5时伐区面积 30hm 2,坡度 615时20hm 2,坡度 1625时10hm 2,坡度25的不得进行皆伐;c)天然林坡度5时伐区面积15hm 2,坡度 615时10hm 2

14、,坡度 1625时5hm 2,坡度25的不得进行皆伐;d) 在风沙严重区或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区域,采伐带(块)间要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块) ,待采伐迹地更新成林后,方可采伐保留的林带(块) ;e) 对未划入生态公益林但生态重要性或生态脆弱性为 1、2 级(见附录 I、J)的各类商品林不得进行皆伐。5.2.1.3.2 择伐适用于具有天然更新条件和能力的复层异龄林。a)每次择伐的蓄积强度40% ,林分郁闭度不小于 0.5;b)对伐后容易引起水土流失或林木风倒的林分,每次择伐的蓄积强度30,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6;c)择伐的间隔期不低于 1 个龄级期限。5.2.1.3.3 二次渐伐适用于天然更新

15、能力强或须进行人工更新但不宜采用皆伐作业的单层同龄林、中小径木株数不足林分总株数 30%的异龄林。a)第一次采伐的蓄积强度50% ,采伐后及时进行冠下人工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待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的幼树生长受到保留木抑制时,进行第二次采伐,伐除全部上层林木;b)二次渐伐的间隔期不超过 1 个龄级期限。5.2.1.4 更新方式DB21/T6森林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做到更新跟上采伐。森林更新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三种方式。要坚持以“人工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 。东部地区采伐迹地更新前禁止进行农作物种植。5.2.1.4.1 人工更新适用于皆伐迹地、没有天然更新条件和能力

16、的二次渐伐迹地、其他不易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无保障的采伐迹地,以及为生产作业提供服务的临时性用地的森林植被的恢复。a)更新造林的树种,应根据培育目标、立地条件、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因地制宜地确定;b)应在大力发展当地优良树种的同时,适当推广应用引种成功的优良树种,积极培育优质、速生、丰产的优良树种、品种和品系;c)要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条件,注重发展多树种更新,积极营造混交林;d)人工更新后连续幼抚 3 年 5 年,确保成活成林。5.2.1.4.2 天然更新适用于择伐迹地、具有天然更新条件和能力的二次渐伐迹地,其他适合于天然更新的采伐迹地。a)依靠树种的天然下种能力进行

17、天然更新的,须合理保留母树,结合种子年进行采伐;b)依靠目的树种的萌蘖能力进行天然更新的,须在树液停止流动的季节进行采伐,采伐时要尽量降低伐根;c)在复层异龄林中进行择伐作业时,须保护好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保证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均匀的分布。5.2.1.4.3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适用于具有一定的天然更新条件和能力,但完全依靠天然更新又不能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要求,须采取人为的辅助措施,才能够恢复成林的采伐迹地。a)对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数量不足或分布不均匀,以及具有萌蘖能力的树桩(根)数量不足或分布不均匀的采伐迹地,须进行人工补植造林,确保数量与分布达到采伐迹地更新的标准;b)对依靠天然下种更新的采伐迹

18、地,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种子的安全、健康与着地;c)对依靠萌蘖更新的采伐迹地,须进行人工松土、断根等辅助措施,保证更新质量。5.2.1.5 森林更新标准a)当年采伐当年更新或翌年更新,更新面积不小于采伐面积;b)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85%(朝阳地区70%) ,保存率80%(朝阳地区65% ) ;c)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株数 5 年生以下的5000 株/hm 2,或 6 年10 年生的3000 株/hm2,且分布均匀,保存率85%;d)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株数与人工补植造林株数的总数,或萌蘖的幼树株数与DB21/T7人工补植造林株数的总数3000 株/hm 2,且分布均匀,

19、保存率 85% 。5.2.2 抚育采伐5.2.2.1 抚育采伐对象a)中、幼龄林阶段,林木分化明显,出现自然稀疏现象,平均胸径连年生长量开始下降的林分;b)近熟林培育大径材以及需要进行林冠下更新和冠下更新的林木生长受到保留木抑制的林分;c)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轻度危害的林分。5.2.2.2 抚育采伐种类a)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改善林分结构,伐除影响目的树种(详见附录 L)生长的藤本植物、灌木和非目的树种,以及目的树种中部分生长不良的林木。对单纯林主要是调整林分密度,伐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b)生长抚育:在中龄林至近熟林阶段进行,主

20、要是调整单位面积上的林木株数,伐除过密的、生长不良的和质量低劣的林木;c)卫生抚育:在林分或主要树种(组)达到成熟龄之前的各林龄阶段均可进行,主要是伐除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自然灾害危害、无培育前途的林木。5.2.2.3 单纯林的林木分级I 级木(优势木):直径最粗,树高最高,树冠上部超出一般林冠层的林木;II 级木(亚优势木):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发育良好的林木;III 级木(中等木或中庸木):直径、树高、树冠在林分中均为中等的林木;IV 级木(被压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或偏冠,只有树冠顶部能进入林冠层的林木;V 级木(濒死木或枯立木):处在林冠层下,完全被压,得不到上方直射光,生长

21、极度衰弱、濒死或已枯死的林木。5.2.2.4 混交林的林木分级优良木:树干圆满通直,天然整枝良好,树冠发育正常,生长旺盛,有培育前途的林木;辅助木:有利于促进优良木天然整枝和形成良好干形的,对土壤有保护和改良作用的,以及伐除后可能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的林木;砍伐木:枯立木、濒死木、病腐木、被压木、弯曲木、多头木、霸王树,以及非目的树种和其他妨碍优良木与辅助木生长的林木。5.2.2.5 开始期和间隔期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年限参见附录 E ,未列入树种可参照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相近树种的年限确定。5.2.2.6 抚育采伐方法a)下层抚育:适用于单纯同龄林。主要是伐除 IV、V 级木和部

22、分 III 级木,以及个别发育不良的DB21/T8I、级木;b)上层抚育:适用于林冠下更新的林分。主要是伐除胸径12cm 的上层林木,以及影响冠下更新幼树生长的林木;c)综合抚育:适用于混交林或复层异龄林。主要是伐除砍伐木;d)机械抚育:适用于株行距整齐、初植密度大的人工林。在林分内不进行林木分级,机械地隔行或隔株伐除部分林木。5.2.2.7 抚育采伐技术要求a)做到留优去劣,留大砍小,密间稀留,控制强度;b)抚育采伐后单位面积株数不低于林分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详见附录 F) ;c)抚育采伐的蓄积强度(上层抚育除外)25% ,机械抚育50%;d)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上层抚育法除

23、外) ;e)飞播形成的幼林,幼树平均树高1m 保持自然生长状态,1m2m 的保留 20003000 株/hm2,2m 的保留 1500 株/hm 2以上。5.2.3 人工整枝5.2.3.1 整枝对象对自然整枝不良的树种,应在幼树郁闭后,树干下部出现 2 轮3 轮枯死枝或濒死枝时进行人工整枝,或结合抚育采伐同时进行。5.2.3.2 整枝强度幼龄林整枝后,冠高比不得低于 1:2,中龄林整枝后,冠高比不得低于 1:3。5.2.3.3 整枝技术整枝应在树液停止流动的季节进行。作业时,切口要平滑,枝桩高0.5cm,严禁劈裂和损伤树皮。5.2.4 低产林改造5.2.4.1 皆伐改造5.2.4.1.1 适用

24、对象a)人工造林后由于树种选择不合理、种苗来源不适宜、立地条件不适应等因素造成的中龄林阶段林木蓄积连年生长量4m 3/hm2 或林木蓄积量60m 3/hm2 的林分(辽西北地区针叶林林分蓄积量45m 3/hm2) ;b)遭受火灾、病虫害和风雪等自然灾害严重危害,无复壮希望的林分;c)没有培育前途的疏林、灌木林。5.2.4.1.2 技术措施a)坡度5时皆伐改造面积10hm 2,坡度 615时面积5hm 2,坡度 1625面积时DB21/T93hm 2,坡度25的不得进行皆伐改造;b)对杨树低产林,在风沙严重、土壤瘠薄、水源缺少地区,应采用带状皆伐改造;在土壤肥沃的地方和溪谷两岸、河滩可采用皆伐改

25、造,选用优良树种造林;c)对生长在侵蚀沟、林缘及疏林空地的油松低产林,应根据立地条件补植适生的乔、灌木;在大面积纯林地域,可进行带(块)状改造,伐后栽植适生的阔叶乔、灌木及经济林树种;d)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伐区设计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伐区设计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对遭受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e)更新标准执行主伐更新 5.2.1.5 中 b)项要求。5.2.4.2 补植改造5.2.4.2.1 适用对象a)天然林中目的树种株数低于 900 株/hm 2 的幼龄林或株数低于 500 株/hm 2 的中龄林;b)更新、造林后因成活率和保存率偏低或管理不当达

26、不到成林标准的林分;c)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危害较重、须补植恢复的林分。5.2.4.2.2 技术措施a)补植改造前,伐除濒死木、病腐木、雪压木、风折木以及非目的树种和灌木、杂草等,进行局部清场整地,因病虫危害的林地还要采取消毒灭菌杀虫措施;b)适宜补植改造的天然中龄林在林冠下或林窗内栽植 15002400 株/hm 2 耐阴树种;c)适宜补植改造的天然幼龄林和人工幼龄林,进行局部或全面补植,补植后目的树种株数要达到设计密度要求;d)阔叶林内应补植幼年能耐阴的针叶树,针叶林内应补植阔叶树。5.2.4.3 择伐改造5.2.4.3.1 适用对象天然林中龄林阶段林木蓄积量60m 3/hm

27、2 的林分,或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 40%的林分。5.2.4.3.2 技术措施a)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清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枯立木、濒死木和灌丛,伐后进行局部清场、整地;b)在林下或林中空地因地制宜地栽植耐阴的优良树种 15001800 株/hm 2,更新后要连续幼抚 5 年;c)当人工栽植的幼树 8 年后平均树高1.5m,幼树保留株数达到 1200 株/hm 2 以上后,一次伐除胸径12cm 的上层木,以及影响冠下更新幼树生长的林木、灌木等。5.2.4.4 效应带改造DB21/T105.2.4.4.1 适用对象天然林中龄林阶段林木蓄积量45

28、 m 3/hm2的多代萌生、林相残破林分。5.2.4.4.2 技术措施a)对天然林每隔 6m8m 距离开辟一条效应带(采伐带),保留带与效应带等宽,伐除效应带上全部林木和灌木杂草;b)在效应带内人工更新目的树种 25003300 株/hm 2;c)对保留带进行间伐,主要清除非目的树种,并进行清场后,在保留带内人工更新目的树种15002500 株/hm 2,待人工栽植幼树平均树高达1.5m,保留幼树900 株/hm 2后,可一次伐除保留带上的天然林林木。5.2.4.5 其它改造措施适用于通过其它辅助措施和加强林地管理才能够改变生长状态的中幼龄林。a)除杂松土法:对抚育欠帐,林地严重荒芜,杂灌丛生

29、的幼林,清除影响林木生长的灌丛、杂草,扩穴松土;b)施肥间作法:根据林木所缺养分进行施肥,或间作绿肥;c)排涝、防旱法:对涝湿林地实施挖沟排水工程,排除过多积水。干旱林地采取集水抚育措施,有条件的可灌水抗旱;d)嫁接改造法:对生长不良,无培育前途并有适宜嫁接的幼树,通过嫁接优良树种,改造成有培育前途的林分;e)平茬改造法:对萌芽、萌蘖能力强的林分,可在林木休眠期进行平茬,使其萌发新的植株,并对新植株及时进行定株、修枝。5.2.5 封山育林5.2.5.1 适用对象a)坡度 35及岩石裸露、山脊、活动跳石塘等不易更新的林分或林地;b)天然林中龄林阶段林木蓄积量60 m 3/hm2,且不适宜抚育采伐

30、的林分;c)天然更新起来的幼林地及灌木林。5.2.5.2 技术措施a)对实行封山育林的地块,应划清边界、标明四至、设立标牌、落实责任;b)在封山育林区内要杜绝樵采、修枝、垦荒、放牧;c)封山育林期限一般为 5 年10 年,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确定。5.3 其它用材林经营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大径材培育林、果材兼用林的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及更新方法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和经营要求确定,抚育采伐保留数参照附录 G、H 及相关技术规程确定。DB21/T115.4 薪炭林经营薪炭林的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更新方法,按照 DB21T6781992 薪炭林执行。5.5 经济林经营在不改变林

31、地属性和确保及时更新的情况下,经济林林木的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及更新方法根据森林经营规划确定的培育目标和经营要求确定。6 生态公益林经营6.1 种类与类型划分6.1.1种类生态公益林种类见附录B。6.1.2类型划分6.1.2.1 按管理权限划分a)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b)地方级生态公益林: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6.1.2.2 按生态重要性划分根据河流、水体、公路、铁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对象或区域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确定生态重要程度,分为极端重要

32、(1)、非常重要(2)、比较重要(3)和一般(4)四个等级,见附录 I。6.1.2.3 按生态脆弱性划分根据坡度、植被盖度、岩石裸露率、土壤侵蚀程度、风力侵蚀程度、农田牧场分布特点、海岸基质类型等指标衡量某一具体地段的生态脆弱程度,分为极端脆弱、非常脆弱、比较脆弱和一般四个等级,见附录 J。6.1.2.4 按保护等级划分a) 特殊保护等级公益林: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 1 的区域;b) 重点保护等级公益林: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 2 的区域;c) 一般保护等级公益林: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 3、4 的区域。6.2 特种用途林经营6.2.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及

33、名胜古迹、革命圣地、文化纪念林的林木严禁采伐。6.2.2 其他特种用途林只允许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6.2.2.1 特种用途林的更新采伐DB21/T12a)国防林、风景林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森林依据林木的自然成熟进行更新采伐;b)科学实验林、种质资源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依据实验设计和建设规划确定的更新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与方法实施更新采伐。6.2.2.2 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a)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森林只准进行卫生抚育;b)风景林依据森林美学的原理,按照改造或塑造新景观的实际需求进行森林抚育;c)科学实验林、种质资源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依据实验设计和建设规划实施

34、抚育。6.2.2.3 当特种用途林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严重危害后无恢复成林希望时,要及时采伐清理受害林木,因地(林)制宜地选择适宜的更新方式及时恢复森林,并按照特种用途林的培育目标和要求开展森林经营活动。6.3 防护林经营6.3.1 更新采伐6.3.1.1 更新采伐类型及原则6.3.1.1.1 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a)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块)状皆伐等采伐方式;b)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6.3.1.1.2 更新采伐原则a)特殊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新采伐活动;b)重点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可

35、进行必要的森林更新采伐;c)一般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可进行合理的更新采伐。6.3.1.2 林分更新采伐6.3.1.2.1 适用范围适用于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年龄的同龄林,或达到更新年龄的上层林木蓄积占总蓄积达到 7080%的异龄林。6.3.1.2.2 采伐方式a)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渐伐或择伐方式。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实行渐伐;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b)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c)防风固沙林和一般保护等级的防护林,可实行带(块)状皆伐。6.3.1.2.3 技术要求a)主要树种(组)的更新年龄按附录 C 执

36、行,未列入的树种参照附录 C 中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相DB21/T13近树种(组)的规定执行;b)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 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 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c)径级择伐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 2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d)带(块)状皆伐时,每条采伐带(块)最大宽度不超过 30m,保留带(块)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坡度5时采伐面积10hm 2,坡度 615时面积5hm 2,坡度 1625时面积3hm 2,坡度25的不得采用皆伐;e)防风固沙林采伐,沿垂直主风害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50m,实行隔

37、带采伐;f)重点保护等级的防护林中天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6;天然针叶树纯林和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5;g)一般保护等级的防护林中的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5。6.3.1.2.4 林分更新方法及要求a)天然更新:适用于择伐或渐伐林地。合理保留母树,结合种子年进行采伐或根据树种的萌芽、萌蘖能力,在树液停止流动季节进行采伐。采伐后保留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母树60 株/ hm2,且分布均匀,采伐后目的树种天然更新幼苗3000 株/hm 2;b)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主要适用于择伐或渐伐的林地。采伐后目的树种天然更新幼苗 2000

38、 株/ hm2以下,通过补植、补播适生树种 10001500 株(穴)/ hm 2;c)人工更新:不能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下的林地应进行人工更新,更新后达到11003300 株(穴)/hm 2。成活率达到 85%以上(朝阳地区达到 70%以上) ;保存率达到 80%以上(朝阳地区保存率达到 65%以上) 。6.3.1.3 林带更新采伐6.3.1.3.1 适用范围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林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a)达到或超过更新年龄;b)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6.3.1.3.2 采伐方式a)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b)对宽林带、主林带、海岸基干林带

39、实行分行、断带采伐;c)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6.3.1.3.3 技术要求DB21/T14a)主要树种(组)的更新年龄按附录 C 执行,未列入的树种参照附录 C 中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相近树种(组)的规定执行;b)全带采伐时,同期采伐农田防护林林带的实行隔带采伐,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5 年;c)分行采伐时每行采伐长度不超过 50m,采伐行中保留行长度不应低于采伐行长度,相邻伐带采伐间隔5 年;d)断带采伐中每个采伐段1000m,保留段不少于采伐段长度的 2 倍,保留带宽度不应低于采伐段宽度,相邻段采伐间隔时间5 年;e)采伐内陆及沿海防风林带实行隔带采伐,采伐带应基本垂直主风方向,保留带与采伐

40、带等宽,每条采伐带宽度50m;f)林带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成活率85,保存率80。6.3.2 抚育采伐6.3.2.1 原则6.3.2.1.1 特殊保护等级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采伐活动;6.3.2.1.2 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等级公益林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6.3.2.2 抚育采伐种类a)定株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除藤、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b)生态疏伐:在中龄林及近熟林内进行,单纯同龄林采用下层抚育法,混交林或复层异龄林采用综合抚育法,调整林分的密度和林带的疏透度;c)林带间伐:对密度大、林木挤压、生长量下降的防护林带进行结构和密度

41、调整,以提高林带的防护效果;d)卫生抚育:在林分(带)达到防护成熟龄之前的各林龄阶段均可进行,伐除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损害的林木,促进保留木健康生长。6.3.2.3 技术要求6.3.2.3.1 定株抚育a)人工林造林密度(株数/单位面积)设计合理的,每个种植点(穴)有多株幼树(丛生)者,根据林木生长状况进行定株,每个种植点(穴)保留1株;按照合理密度进行定株,保留密度为15002500株/hm 2;b)天然林(含封育柞蚕场),阔叶树种平均胸径6cm 的,保留15002500株/hm 2;平均胸径6cm的阔叶树萌生树丛,视具体情况保留2500株/hm 2以上;c)飞播形成的幼林,幼

42、树平均树高1m保持自然生长状态,1m2m的保留20003000株/hm2,2m的保留1500株/hm 2以上。DB21/T156.3.2.3.2 生态疏伐a)主要树种(组)适宜保留株数执行附录K;b)采伐的蓄积强度(上层抚育及综合抚育除外)25%,机械抚育50;c)主要树种(组)抚育采伐的开始期和间隔期年限参见附录 E ,未列入树种可参照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相近树种的年限确定。6.3.2.3.3 林带间伐a)林带间伐后疏透度在 0.4 以下,并保持原林带的总体结构;b)林带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超过 50%。6.3.2.3.3 卫生抚育主要伐除病腐木、枯立木等严重影响森林培育目的的林木。6.3.3

43、 人工整枝执行商品林人工整枝标准(见 5.2.3) ,强度可适当降低,林带修枝后疏透度在 0.4 以下。6.3.4 低效林改造6.3.4.1 改造方式包括补植改造、择伐改造、皆伐改造(带、块状改造) 。6.3.4.1.1 补植改造6.3.4.1.1.1 适用对象a)疏林地,经反复樵采形成的灌木林地,更新、造林质量不高或因自然灾害危害形成的成活率与保存率达不到更新、造林标准要求的林分(带) ;b)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危害较重,须经过补植措施才能够恢复成林的林分(带)。6.3.4.1.1.2 技术措施a)在疏林地中,根据林中空地分布情况进行补植造林设计,按设计要求进行局部清场整地,因

44、地制宜地选用适生、优良种苗进行植苗造林,补植造林后单位面积林木株数不低于 18002400 株/hm2;b)在经反复樵采形成的灌木林地中,结合林地天然更新的条件和能力状况,进行补植造林设计,按设计要求进行局部清场整地,因地制宜地选用适生、优良种苗进行植苗造林,补植后单位面积林木株数 达到设计密度要求;c)对保存率与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林分(带) ,要按照原更新、造林设计的要求,选用原更新、造林树种并尽可能与现时幼树年龄相近的大苗进行补植造林,补植后单位面积林木株数要达到原设计标准;d)对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及风雪等自然灾害危害较重的林分(带) ,要进行局部清场整地,对因DB21/T16病虫造成危害

45、的林分(带)要采取消毒灭菌杀虫等防治措施,因地、因林制宜地选用适生、优良壮苗,按照原林分(带)或高于原林分(带)标准进行补植,恢复成林。6.3.4.1.2 择伐改造6.3.4.1.2.1 适用对象适用于天然林中龄林、近熟林阶段目的树种优良健壮林木的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 30%40%,林木蓄积量60m 3/hm2的残次林分。6.3.4.1.2.2 技术措施a)在林分中,伐除非目的树种和目的树种中的枯立木、病腐木、濒死木、老龄木、霸王树及生长不良、质量低劣的林木。择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总蓄积的 30%;b)伐后局部清场、整地,冠下栽植耐阴的针叶树 15001800 株/hm 2,造林后连续幼

46、抚五年,人工诱导形成针阔混交林。6.3.4.1.3 皆伐改造(带、块状改造)6.3.4.1.3.1 适用对象a)适用于因不适地适树更新、造林,形成的林木生长不良、林分质量差,中、近熟林蓄积量60m3/hm2(西部地区 45m3/hm2)以下的,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林分(带) ;b)遭受到火灾、病虫害和风雪等自然灾害危害较重或严重损毁,受害木超过 20%,无恢复成林希望的林分(带) 。6.3.4.1.3.2 技术措施a)对人工林因病虫造成危害的林分(带)伐除所有林木,进行全面清场整地,并要采取消毒灭菌杀虫及预防措施,因地制宜地选用适生、优良壮苗,依照设计标准造林,造林后按照防护林经营的要求开展森林经

47、营活动;b)人工林执行一般用材林改造标准(5.2.4.1.2 项) ;c)对天然林坡度15采伐面积4hm 2,坡度 1625采伐面积2hm 2,采伐地段间应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块,进行迹地清理后,栽植与立地条件相适应的阔叶树种或针叶树,形成块状针阔混交林;d)在低效林内开拓效应带(采伐带),效应带的走向在坡度16时与等高线平行;风害严重地区应垂直主风害方向;坡度15顺山效应带。效应带宽为 4m6m,保留带宽为 8m12m。在开拓效应带时,要求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在效应带上通过选择适宜的造林树种,人工造林。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以诱导成带状混交林;e)人工更新成活率达到 85%以上(朝

48、阳地区达到 70%以上) ;保存率达到 80%以上(朝阳地区保存率达到 65%以上) 。6.3.4.2 下列低效防护林不得进行改造DB21/T176.3.4.2.1 生态重要等级为一级保护的低效防护林;6.3.4.2.2 海拔在 1000m 以上的低效防护林;6.3.4.2.3 林地坡度35或石质山地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低效防护林;6.3.4.2.4 因其它因素不宜进行改造的低效防护林。6.4 封山育林6.4.1 适用对象6.4.1.1 坡度35和土质瘠薄、岩石裸露、活动跳石塘等地方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未进行更新采伐的时期内实行封山育林。6.4.1.2 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 I、II 级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块(参见附录 M) 。6.4.2 技术措施6.4.2.1 对实行封山育林的地块,应划清边界,标明四至,设立标牌,落实责任。在封山育林区内杜绝樵采、修枝、垦荒、放牧;6.4.2.2 封育期限一般以 10 年为一个周期,也可根据封育区所在地的封育条件和营林生产需求确定。7 林地综合开发利用7.1 利用原则7.1.1 商品林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鼓励对林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7.1.2 除特殊保护等级公益林地外,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重点保护等级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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