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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ppt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4762987 上传时间:2019-01-10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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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作品与著作权保护,一 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特点: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二 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从我国新闻作品的现有的形式看,新闻作品主要有:通过纸质媒介传播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通过电子媒介传播的录音、录像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文字、摄影、录音录像等作品。这些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著作

2、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类作品中,第一类是文字作品,第二类是口述作品,第四类是摄影作品,第五类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文字作品是我国新闻作品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的报刊主要以文字作品、图片作品、口述作品来传递新闻信息。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则同样为我国的电视台等采用。,三 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般的新闻作品同样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几个特征。首先,新闻作品产生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新闻作品中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等作品形式,是和文学相关的一种社会科学方面的作品。其次,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新闻事实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同

3、样的一个新闻源,不同的记者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描述,会形成不同的表达形式。这就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当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客体。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导的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反映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其表达方式不可能产生独创性,对它的报道只有时间先后的不同,因而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因为及时、客观地了解国内外大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果被垄断起来,就会妨害公众权利的实现。第三,新闻作品都具有固定形式并且能够复制。 通过对一般新闻作品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新闻作品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求的,所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完全在法

4、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一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所以,著作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来衡量,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主要是新闻记者(包含通讯员)和新闻媒体。,二 作为权利主体的新闻记者 1、新闻记者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作者的作品大多为非职务作品,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新闻作品却不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新闻记者创作的职

5、务作品。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讲的特殊作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员工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任务而创作的成果。职务作品既非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种情况是,主要是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

6、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的是,一是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首先要看新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一是否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否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其次要看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一般通讯员写

7、作的新闻作品外,新闻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这是因为新闻作品具备了职务作品的主要特征:即新闻记者是新闻媒介的在职工作人员;新闻作品的内容由新闻记者决定;创作新闻作品是新闻记者的工作任务。,第一种情况,从现有的情况看,纸质媒体对新闻媒体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是很小的,所以,新闻记者在这点上可以排除,也就是说,新闻记者享有著作权。电子媒体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较大,所以,可以说他们创作作品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并不是仅由新闻媒体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文责自负”一直是我国社会的现实。在我国曾经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记者一直在为自己的新闻作品承

8、担着侵权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规定新闻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要由新闻媒体来承担责任。尽管在许多情况中,新闻媒体也是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也就可以排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由新闻媒体来承担责任”的推论。,第二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也没有约定新闻记者的新闻作品由新闻媒体所有。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两种情况,所以,这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新闻记者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另一个情况也有助于说明这个结论。媒体的新闻记者虽然写文章是以记者名义发表的,但那仅仅表明是报社的分式的身份。其实,多数记者发表新闻作品也会得到稿费的。

9、这就是说,记者得到的是两份报酬,一份是报社因劳动关系而支付的工资,另一份是新闻作品的报酬。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来可能是因为多数报刊实行编采合一制,既要组织和编改他人的稿件,又要有来自记者采写的稿件。对记者来说,这是一种超负荷的劳动,所以支付一定的稿费以示酬劳。所以,报刊记者所撰写的稿件著作权应属于作者,但其所供职的媒体有优先使用的权利。,2、新闻记者对非职务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 新闻记者主要在为新闻媒体创作职务行为的新闻作品,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新闻活动。但是,有的时候,有些新闻记者也会创作非职务行为的作品,包括新闻作品和非新闻作品。这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该记者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10、的前提下,尚有余力创作其他新闻作品提供给非本人所隶属的新闻媒体发表。 第二,该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不被本单位刊播或不适宜被本单位刊播,于是转而投送其他新闻媒体并得到刊播。,第三,该记者有可能创作其他作品,如黄裳先生研究明清版本、写作散文,梁衡写散文,写论著,这都属于非新闻作品。新闻记者非职务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其作品著作权由该记者享有。此处创作作品的新闻记者实际上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般作者,其主体地位类似于一般作者的投稿行为,其作品著作权当然由作者享有。他们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3、新闻记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新闻作品,其著作权由委托合同约定 一般

11、情况下,新闻记者创作新闻作品是一种自主行为,属于职务作品不属于委托作品,但也有一些例外,新闻记者根据委托合同为他人创作作品,如替他人撰写回忆录,这样的作品是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一旦新闻记者出现了委托创作作品的情况,其权利的归属即依照这一规定办理。,三 新闻媒体的主体权利 1、新闻媒体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新闻媒体则对根据自身的需要汇编而成的报纸、期刊等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

12、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报纸、期刊及电台、电视台的每期节目作为汇编作品,其汇编人就是各该新闻媒体,它们享有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为,新闻媒体在汇编作品的过程中,选取报道主题、选择报道角度、编辑稿件、设计版面、安排栏目等,最后形成一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它包含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必须由媒体来享有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当然,对于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具体的一篇新闻作品或一幅新闻照片等,其著作权归这些作品的作者,即新闻记者或通讯员或其他作者享有,新闻媒体不能借口对新闻作品享有整

13、体著作权而剥夺新闻记者、通讯员或其他作者对单独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2、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获得单独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新闻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获得委托创作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新闻单位创作的委托作品,一般会以社论、特约评论员文章、编者按等形式出现。由于这些作品代表着新闻媒体的主导思想,其导向作用十分明显,所以,新闻媒体在约请作者创作这些作品时,往往会给这些作者提出一些明确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作者表达的思想必须代表编辑部的意志。虽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习惯、表达风格等撰写文章,但中心思想必须代表新闻媒体的意志。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会

14、直接给作者明确这种中心思想。 第二,新闻媒体承担着这些作品所产生的责任。由于文章代表了新闻媒体的思想和意志,所以,这些作品的责任不是由作者承担,而是由新闻媒体承担。 第三,新闻媒体为作者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这些物质条件包括创作场所、文字图片资料和创作经费等。,因此,这样的作品个人色彩已经很淡薄了。同时,从作者署名看,这些作品往往署名为“*报社论”“本报评论员”或“编者按”,根据著作权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其著作权归属新闻单位的特色也非常明显。,3、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获得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与一般作品相比,新闻作品所产生和发生的作用

15、十分独特。从新闻作品的产生看,具体的执行编辑到最终的审稿人,都有可能决定一篇新闻作品的“生死”,很多时候,新闻源提供的报道线索可以直接决定一篇有影响的新闻能否产生。从新闻作品的作用看,新闻作者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对社会和个人产生十分重大而又迅速的影响作用,这是任何其他作品所无法比拟的。就是说,新闻作品的产生凝结了无数人的劳动和心血。这些为新闻作品产生和发表付出心血的人是否应享有著作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上述诸多人员都为新闻作品的创作完成付出了劳动,但由于他们没有参加新闻作品的创作,也就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新闻作品上署名,所以,他们不具有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享有著作权。 须注意,

16、如果记者对某人进行采访,请某人对某些社会现象、新闻事件、学术问题、专业知识等发表意见,那么,被采访者在这种情况下口述的内容,只能算作一种报道素材或者是一种客观事实,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记者据此创作的新闻作品,也许是纪实文学,也许是问题访谈,也许是时事评论,如果能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人是记者或者是媒体,而不是被采访者。,创作新闻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问题 作品的使用权是作者一项基本权利,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否则就造成侵权。记者在写作新闻作品时,必须同样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记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而不须担心侵权。据此可知:一是新闻记者

17、为创作新闻作品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二是引用他人作品是不可避免的行为,换句话说,不引用他人作品就难以完成新闻报道任务。三是引用他人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不能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四是引用要适度,一般情况下,所引内容不能成为自己创作的新闻作品的主体部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它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做出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在新闻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之间还是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是时事新闻是不是作品。媒体所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难

18、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能视为法律上所称的作品。二是如何区别时事新闻与一般的新闻作品。时事新闻,可以理解为媒体对最近期间国内外大事包括政治、社会等领域的事件所做的报道,它属于狭义的时事新闻,与新闻通讯、新闻特写、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等属于广义的新闻作品不同。通讯等自是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三是如何理解“不适用”的内涵。不适用并非完全不受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可由各报刊自由转载,但应尊重作者的人格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不能受到侵害。当他人要收入汇编作品时,须得到作者的授权。,作品的使用合同与“一稿多投”问题 按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

19、报酬。”作者向报纸、期刊投稿不用订立合同,但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并没能解决一稿多投问题。,我国八十年代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曾明令规定作者不许“一稿多投”。现在的著作权法不再有这种禁令,但也并不鼓励。那么,上述规定在时间上分别规定报社十五日、期刊社三十日,限定了报社和杂志社优先处理稿件的时间和作者的等待期,保证了收到稿件的报刊社有优先刊登稿件的权利。但这个规定其实并没有杜绝“一稿多投”的可能性。因为作者是在发

20、出稿件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作出了刊用的决定,而报刊社只能在接到稿件后的十五天或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刊用决定的。两者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如果考虑到邮寄的时间,差异将会更大。因此,作者完全可以在法定时间未获回音后,将稿件重投其他报刊而导致事实上的“一稿多投”。所以有理由说,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性,有可能导致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从实际情形来看,投稿者在法定时间内一般很少会收到稿件是否刊用的通知。原因主要是:首先,一些报刊社对稿件刊用与否一般不作回答,尤其是一些报社,每日来稿量极大,稿件的时效性又较强,不可能对来稿作出刊用与否的回复。其次,对于自发来稿,编辑往往要对稿件的可靠性进行衡量和核实。近年来

21、频频出现的假新闻说明了这种衡量和核实是十分必要的,而这个过程有时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第三,从编辑部处理稿件的流程看,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一般编辑部往往是编辑首先编稿取舍,部门主任审核,主编终审,层层把关,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可能主编审稿结束时,离发排时间已经不远了。因此,作者往往不能收到稿件是否刊用的通知,使作者的权利无形中受到伤害。为了避免这种伤害,作者往往不等通知即重复投稿。这是造成“一稿多投”现象的又一个原因。,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不能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目前的报刊社确有一些声明,如“凡来稿两个月内未有录用通知者,可另投他刊”。所谓“双方另有约定”的意义,是指一种双向

22、行为而不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即必须是作者和报刊社共同认定了约定的内容,这样的约定才有法律效力。从性质上讲,报刊社所发表的声明,不能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要约,作者的投稿不能认为是对这种要约的承诺。这种声明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著作权人向其投稿不是对这样的要约的承诺,而是对报刊出版者提出的刊登作品要约的承诺。因此,投稿者即使看到了声明,他寄来稿件也不是对前述要约的承诺。否则,另有约定就变成了单向而不是双向的行为。另外,报刊社刊登这样的声明,明明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作者一方没有作出相应的权利承诺,因此,作为民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按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图书出版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而报纸、期

23、刊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既然报刊社没有被赋予专有使用权,那么,在法定的等待期限之外,就不能干涉作者在另外的报刊社发表其作品。,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形式一 侵权概念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作者权利,从而损害著作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是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必须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如果得到许可或属于“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三是必须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二 侵权种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作出规定。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

24、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影视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 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

25、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三 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具体到新闻作品,其著作权侵权形式主要是下列几种:1、抄袭和剽窃的行为。二者具有一致性。即“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复制、综合或解释他人的想法或观点而不指明出处的享有”。 新闻作品的抄袭分直接抄袭和间接抄袭两种。直接抄袭形式比较直接,表现为将他人的作品整篇、整章、整段或稍加改动加以抄袭,变成自己的作品发表。,2、新闻记者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方面,新闻记者撰写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可能会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新闻记者也有可能在撰写作品时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3、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报刊相互转载的权利义务,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转载作品,自然也要标明原作者的姓名。这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在却有人大钻这个空子,赚取不义之财。目前社会就有一些人告所谓“传”别人的稿子并在他人作品后面署名的方式,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大赚其钱。更有甚者,一些新闻媒体也在做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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