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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浅谈侵害名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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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学 士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谈侵害名誉权姓名 院系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2010 年 5 月 25 日2目 录摘 要1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1(一) 名誉权的概念 1(二) 名誉权的特征 2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2三、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3(一)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3(二)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问题4(三)认定侵害死者名誉权的问题5(四) 新闻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 5参考文献6谢 辞 63浅谈侵害名誉权摘要: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民事主体的名誉 权受法律保 护。 对侵害名誉权行为 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 为人用非正当的手段 损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并造成一

    2、定影响的,行为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正确 认 定侵害名誉权还存在几个问题,比如说抗辩事由、对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认定、 对侵害死者名誉 权的认定及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认定等,解决这些问题对实践具有指 导意义。关键词:名誉权 ; 认定; 构成要件Analysis on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Abstrct: The reputation righ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ersonal rights , and the reputation right of civil subjects is protecte

    3、d by the law . The criterion of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 must be based on facts and criticized by laws ; doers who infringe the reputation of civil subjects with illegistimate means and therefore cause bad influence should bear civil liability . At the same time , several problem still exsit

    4、when criticing the harm of reputation right , such as the reasons of defense, the criterion of infringing legal persons and decedents reputation right ,the boundary of public opinions supervison and infringing the reputation right and so on ; however , solv ing these problems is beneficial to our pr

    5、actice .Key words: the reputation right ; criterion ; the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名誉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古语有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说法,进入到现代社会人们对名誉权的保护当然也随之上升一个层次,人们开始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名誉权进行保护。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断出现,现在我国的法律在名誉权立法及法律实施方面虽然已经处成体系,但是在认定侵害名誉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和有待于地方。为进一步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对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

    6、为进行制裁,本文对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4(一)名誉权的概念什么是名誉?古往今来对名誉的概念有很多的诠释, 辞海上解释为:“名为令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名誉定义为: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认为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它特点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 。而近年我国学者对名誉权的定义大家较为认同的观点是:“名誉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而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名誉权。(二)名誉权的特征公民的名誉权有三个特征:其一,名誉权是绝对权。在名誉权关系中,权利人以外

    7、的一切人都是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每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其二,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性内容,它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往往是间接的,但是它又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三,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它为特定的公民所拥有,只能由特定的公民自行行使,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得限制和剥夺。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形式。所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关键是看其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就侮辱行为而言,一般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以

    8、口头语言和行为侮辱他人、以暴力侮辱他人、以文字侮辱他人。当然侮辱行为也可以针对法人实施。而就诽谤行为而言,他的突出特点在于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或披露他人隐私,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诽谤一般是通过语言诽谤和文字诽谤两种具体方式。当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的行为,除了侮辱、诽谤之外,常见的还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竞合行为等。同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包括过失致人名誉权侵害的其他行为。总之,侵害名誉权的确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既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有一些独特的内容。(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

    9、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5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10、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 ,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

    11、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张某六十多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在买东西时与个体户王某发生争执。在王某肆意辱骂之

    12、下,当场气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丧葬费二千多元。张某死亡及所花医疗费并不是王某辱骂的直接结果,但其侮辱张某人格的非法行为,确是张某病情加重的诱导因素。因此,侵权行为人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行为人有过错。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

    13、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6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则应该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此,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一)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毋庸置疑的是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确定在追究加害人民事责

    14、任的同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同时兼顾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在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即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通常认为以下情况,行为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1、受害人同意。将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其一, “同意”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二,行为人不具有显著地恶意;其三,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权事实的内容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其四,同意一般在事先做出,事后的同意是一种追认,也可以承认其效力。2、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配套辅助行为中传播对他人具有诽谤性的事项;

    15、行为人对权威部门的结论进行报道却损害了他人名誉时,可以以其报道的事实有权威来源而要求免责;依据法律法规政令认定事实。3、附条件的免责事由。也被称为限制的抗辩事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行为人的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供真实信息或可能提供信息者的安全,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而得免除行为人提供不实消息而可能构成的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免责事由。例如:循正当途径反映情况;合理的引用或重复传播;公正的评论。(二)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问题法人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法人的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通常情况下,法人的名誉取决于法人的活动成果,法人的信用,生产销售商品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和对社会的贡献等

    16、。法人的名誉虽然本身是一种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利益,但是它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有重大影响。对于是否保护法人的名誉权各国的态度是不同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0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保护法人的名誉权,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却不承认法人享有名誉权。美国侵权法规定了对法人的诽谤,对合伙或其他组织的诽谤以及对财产的诽谤等。法人的名誉权与一般的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由于两者在权利主体的性7质上有不同,区别还是很明显的。1、其内容不同。公民的名誉主要是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成果等方面的评价。2 、侵权的方式不同。

    17、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主要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而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法人的名誉等等。3、法人的名誉权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与财产权的联系更加紧密,权利本身的财产性更加明显。基于上述的不同点,有学者认为,基于法人名誉权的特殊性,原则上不主张用与保护公民名誉权相同的法律制度保护法人的名誉。而主张用商誉权保护制度,对财产的诽谤的诉讼制度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制度加以保护,这样能够更加体现法人名誉的“商”的性质和财产方面的利益。但是我认为,法人的名誉权与法人的商誉权之间是一种附属关

    18、系,法人的商誉权只是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内容,是包含在法人名誉权之中的,因此不能视法人的名誉权与商誉权完全等同。我国民法通则的第 101 条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形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1.侮辱法人的人格。众所周知,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以对法人的人格进行诋毁,就会构成对法人名誉全的侵害。例如,虚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即将破产;虚构企业有不良经营行为,造成企业公信力下降等。2.诽谤法人生产的产品。在实际生活中这是损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诽谤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其中以书面形式为主。例如,利用电视广告、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传播,冒用他人的商标,生产假冒

    19、伪劣商品等。一般情况下,只有具备侵权的表现形式,才可以认定其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三)认定侵害死者名誉权的问题所谓死者的名誉权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生活评价。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肯定说。即认为死者享有名誉权,当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时,其近亲属可依法律对实施侵害的人提起诉讼。例如,匈牙利民法典第 86 条规定:“死者名誉权受8侵害时,可由死者的亲属和死者的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如果损害死者声誉的行为同时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我国的审判机关也持这种观点。 2.否认说。即完全的不承认以任何形式保

    20、护死者的名誉,侵犯已死亡的人的名誉,行为人不对死者的遗产、继承人等承担热和责任。 ;例如,美国侵权法第 560 条为“发表关于已死亡之人的诽谤性事项,无须对其遗产,其子孙或其他亲友负责” 。3.折衷说。原则上不承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不承认诉权具有继承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死者生前已经起诉或者有约定的,死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死者的赔偿请求权。我国的台湾地区就是这种立法例,台湾民法典第 195 条第 2 款规定,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以全额赔偿的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虽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坚持死者的名誉权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具体操作上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死

    21、者名誉权的的保护与一般名誉权的保护相比是不同的。首先,对死者名誉权的的侵害应更多的在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否可以导致死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人格的贬损。这与一般侵害名誉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是不同的。其次,应该分清是对死者近亲属名誉权的侵害还是对死者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是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即使涉及死者名誉,仍应认定是对死者亲属的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造成了死者名誉权的侵害,并未损害到其近亲属的名誉权,则应认定为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再次,区分对死者生前功过是非的评价与侵害死者名誉的不同之处。在我国并不禁止对已死亡的公民,尤其是对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较强争议的人的生前的功过是非进行客观评价

    22、,但是法律却对采取侮辱诽谤方式损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进行制裁。最后,由于死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其自身不能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确定当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时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应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新闻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众所周知,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以防止滥用新

    23、闻自由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界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台湾学者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的保护与新闻自由9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他们从根本上来说是统一的,都是建立社会的民主和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但是有不可否认两者是有界限的,通常的观点认为有如下界限:1、要认真确认所报道的事实。新闻报道要保证报道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得随意捏造,借题发挥,歪曲事实,否则造成公民、法人名誉权损害的行为人应负侵犯名誉权

    24、的责任。2、报道的措辞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进行侮辱和诽谤。即使报道中所依据的情况属实但是使用恶意语言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3、侵害人的主观态度。侵害人的主观愿望如果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使使用了一定的语言修辞方法也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是因为侵害人的过失报道对他人有诽谤侮辱内容的并且造成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认定为侵权。4、对有关社会利益的公共事件进行评论,在这过程中如果评论人是真诚的表达了自己的见解,而非故意贬低他人人格的,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 当然评论不能是对事实的断言,更不能是恶意的诋毁,若评论的目的不是提出合理评论而刻意使某人受害,这便是恶意。恶意评论可能

    25、构成侵权。5、细微末节的非原则性失实不构成侵权。原因在于:首先,新闻机构的工作程序以及报道的快速性和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造成了个别问题的失实是难以避免的。第二,非原则性问题的失实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监督者名誉权的侵害。6、针对某人的观点,进行学术争论或学术批评,即使批评或争论的观点有错误,也不属于侵权。实际上,对于新闻舆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想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同的人也会因为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而持不同的观点。所以在现实生活的具体运用中,应该把握好合理的界限,做到责任与惩罚相适应。参考文献:1张新宝.名誉 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王利明.民商法理

    26、论与实践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3王利明.人格 权法新论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4王利明、 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5张新宝.中国侵 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06王利明.侵 权行为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7王利明.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8魏振瀛.侵害名誉 权的认定 J.中外法学, 1990(01).9王利明、 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10张新宝.侵害名誉 权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J.法商研究,1997(06).谢辞四年的

    27、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顾在大学的四年生活,我感觉到我收获了很多,我不仅学到了想学的知 识,并且也 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和认识了很多给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在此我向他 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我的论文经过一段时间的搜集资料、整理、修改,终于要打印定稿了,现在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为 了写好这篇论文我和我的老师、同学都付出了很多的努力。我要感谢指导我论文的老师,在 论文结构的调 整、初稿的 审阅等方面,老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老师那谆谆教诲我一定会铭记在心,以后我要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老师汇报。在 毕业之际,我 还要感谢 院里的领导和其他的老师,感谢他们在平日的教导,使我受益匪浅。我还要感谢 我的同学,没有他 们的帮助我的论文也不会这么快的完成。希望教育过我的老师和我的同学们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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