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口计生局 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1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说明理由。株洲市政府(2014)1 号令放项目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核发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
2、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株洲市政府(2014)1 号令放项目3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许可行政许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株洲市政府(2014)1 号令放项目4怀孕 14 周以上因离婚丧偶等要求引产的审批行政许可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 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有第十一条第(
4、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 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 14 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5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
5、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6伪造、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
6、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7、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8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和有关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
9、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10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 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
10、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1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11、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12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 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13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中华人民
12、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
13、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 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
14、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
15、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15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行政监督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令第 8 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
16、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16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其他行政权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 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 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