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开展助学助教、奖学奖教、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大学生及科研工作者创新创业等,促进苏州教育、科研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来源于苏州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捐赠,均为合法财产。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教育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为苏州
2、工业园区仁爱路 150 号 A315 室,邮编 21512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接受 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提供的资金及物资捐赠;资 助苏州贫困家庭的学生、以及在苏州就读的外地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对 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性重大灾难的生活贫困的师生给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2予救济援助;支持相 对薄弱学校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机构致力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组织 开展或支持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奖 励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及科研工作者;奖 励品
3、学兼优、热心公益、见义勇为、获得特殊荣誉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支持高校科研工作者在高新科技研发方面的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十一)支持应届及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十二)支持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引进高校及科研单位的软硬件建设或教育、科研设施设备的添置,开展与教育或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十三)开展与同类基金会及团体的交流、学习、合作等活动;(十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十五)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3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
4、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个人声望良好;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项目、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捐赠人提名并经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
5、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 利和义务:权利: (一)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具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4(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权益和声誉;(二)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
6、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三)审议年度重大 业务活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 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5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委托副理事长,或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7、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
8、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6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 质
9、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 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
10、路 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中国教育发展事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7业;(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 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三)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11、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8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12、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 签署重要文件;(四)审核由秘书长 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三)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
13、事会决定;(八)提出年度收支 预算和决算报告;(九)决定各机构 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章程和理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权。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9第四章 慈善项目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
14、人。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 过 80 万元的慈善项目;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0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
15、的建档归档工作。第五章党的建设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基金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基金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
16、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1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
17、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18、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2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基金会所取得的收入除了用于与基金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日常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具体如下:(一)本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规定的用途;(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三)理事会决定的其它合理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一)重大筹资活动;(二)重大投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
19、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基金会的财产。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城市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3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20、,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受助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
21、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 算;(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4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
22、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 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 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23、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2017.8.9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15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5 月 12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