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总 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
2、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 转用、 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3、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4、(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 ,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 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
6、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 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
7、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 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 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 小金 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 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 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
8、 ,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第三
9、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 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
10、政府。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 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 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
11、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 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 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 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
12、、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13、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
14、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纪委负责同志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广网北京 7 月 14 日消息(记者肖志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答
16、:我国现有 31000 多个乡镇,近 60 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17、的制度还尚未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 完善农村基层党员 、干部行为规范” 。2010 年10 月 28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2009 年 3 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
18、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11 年 1 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4 月 1 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4 月 28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 5 月 23 日印发。 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
19、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起草过程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
20、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规定还要求各
21、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修订后的规定共 29 条 4300 余字。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 个不准” 。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 个不准 ”。第三章
22、 规定了负责贯彻实 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6 年 11 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 的要求,规定
23、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
24、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 个不准” 。其中, 针对乡镇领导 班子成员和基 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 19 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 22 项。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
25、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
26、、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要求。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
27、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
28、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规定还规定,农
29、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
30、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
31、能完全适用于他们。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贵在落到实处,重在造福于民。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身体力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真正变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取信于
32、民的实际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第二,要深入宣传教育。把规定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深入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规定深入农村,家喻户晓,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要完善配套制度。中央纪委监察部要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解释答复工作,适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指导地方和部门制定规定实施办法或者配套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还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