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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toct 9238-83 轨距为1520-1524)毫米的铁路限界-俄文)-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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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 苏 联 国 家 标 准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铁 路 建 筑 物 与 机 车 接 近 限 界国 家 标 准 9238-83正 式 版前 苏 联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会莫 斯 科15戈比本 标 准 由 交 通 部 全 苏 铁 路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所 ( 中 央 科 研 所 ) 制 定编 者技 术 副 博 士 ( 专 题 组 主 任 ) ; . .拉 扎 连 科 , . .波 格 丹 诺 夫 ; 技 术 副 博 士. .鲍 里 索 瓦 ; . .切 尔 内 绍 瓦 ; . .乌 特 金 ; . .韦 谢 洛 瓦 ; . .杰 明提 交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2、 会 审 批交 通 部 副 部 长 . .帕 希 宁经 前 苏 联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会 1983年 6月 30日 第 167号 决 议 批 准 生 效通用十进制分类法() 699.8:721.013:006.354 组83前 苏 联 国 家 标 准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铁 路 建 筑 物 与 机 车 接 近 限 界 国 家 标 准 9238-83Construction and rolling stock clearance diagrams for theUSSR railways of 1520(1524) mm gauge 取 代 国 家 标 准 923

3、8-73前 苏 联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会 1983年 6月 30日 第 167号 决 议 确 定 本 标 准 自 1984年 7月 1日 起 生 效c 01.07.84违 反 本 标 准 将 依 法 追 究 责 任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下 列 铁 路 的 建 筑 物 与 机 车 的 接 近 限 界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铁 路 , 它 包 括 前 苏 联 通 用 铁 路 网 铁 路 , 从 连 接 站 到 工 业 企 业 和运 输 企 业 区 的 专 用 铁 路 (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 , 以 及 位 于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区 的

4、专 用 铁 路 ( 内 部专 用 铁 路 ) 以 及 内 外 部 铁 路 之 间 的 铁 路 ;前 苏 联 境 内 国 产 的 或 者 进 口 的 机 车 ( 更 换 轨 道 车 辆 后 ) 运 行 的 轨 距 为 1435毫 米 的 铁 路 ;在 前 苏 联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铁 路 以 及 外 国 轨 距 为 1435毫 米 的 铁 路 上 运 行 的 机 车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限 界 可 适 用 于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运 输 专 用 铁 路 , 直 线 铁 路 段轨 道 加 宽 到 1535毫 米 。该 限

5、界 用 于 火 车 速 度 不 超 过 160公 里 /小 时 的 铁 路 。火 车 速 度 超 过 160公 里 /小 时 的 铁 路 线 和 铁 路 段 的 限 界 标 准 , 须 经 前 苏 联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会 同 意 ,由 交 通 部 的 补 充 决 议 确 定 。本 标 准 确 立 的 限 界 应 用 于 :新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以 及 铁 路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现 有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以 及 铁 路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完

6、 善 ( 改 造 ) , 第二 轨 道 的 建 设 , 电 气 化 等 ;机 车 的 设 计 、 制 造 、 改 造 与 维 修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的 专 线 铁 路 , 根 据 技 术 条 件 可 以 不 遵 守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前 苏 联 通 用 铁路 网 的 机 车 车 辆 在 专 线 铁 路 上 的 运 行 不 作 规 定 , 或 者 只 规 定 个 别 机 车 车 辆 运 行 。 根 据 铁 路 和 机车 的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行 业 标 准 , 征 得 前 苏 联 国 家 建 筑 委 员 会 和 交 通 部 的 同 意 后 , 允 许 建

7、立 建 筑物 和 机 车 的 专 门 限 界 。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限 界 的 使 用 说 明 对 本 标 准 规 范 在 建 设 新 铁 路 、 改 造 旧 铁 路 、 使 用 铁 路 、设 施 设 备 和 机 车 ( 其 中 包 括 本 标 准 生 效 前 建 成 的 ) 时 的 运 用 ,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该 使 用 说 明 是 由交 通 部 根 据 规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的 。通用十进制分类法():699.8:721.013006.354 组83正 式 版 严 禁 翻 印标 准 出 版 社 , 1983年第2页 9238-83本 标 准 符 合 建 筑 物 和

8、货 车 车 厢 接 近 限 界 标 准 化 建 议 5706-77中 有 关 国 际 交 通的 机 车 通 行 所 需 要 的 建 筑 物 限 界 部 分 。1.总 则1.1. 本 标 准 规 定 :建 筑 物 限 界 横 向 ( 铁 路 垂 直 轴 ) 限 界 , 除 了 机 车 外 , 有 任 何 设 施 、 设 备 部 分 , 以 及 位 于铁 路 附 近 的 材 料 、 备 件 和 设 备 , 不 得 侵 入 建 筑 物 限 界 。 与 机 车 、 车 辆 直 接 相 互 作 用 的 设 备 部 件( 带 紧 固 零 件 的 接 触 导 线 , 汲 水 液 压 柱 支 架 等 ) 除

9、外 , 在 限 界 内 , 这 些 设 备 的 位 置 和 相 应 机 车的 部 件 结 合 在 一 起 , 不 会 引 起 与 机 车 车 辆 其 他 部 件 接 触 ;机 车 车 辆 的 限 界 横 向 ( 铁 路 垂 直 轴 ) 限 界 。 在 限 界 上 , 不 管 是 空 车 , 还 是 满 载 的 机 车 ,不 论 是 新 机 车 , 还 是 已 经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大 磨 损 的 旧 机 车 , 都 应 该 处 于 直 线 水 平 铁 路 上 ( 在 轨 道中 处 于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以 及 弹 簧 上 没 有 侧 向 倾 斜 和 动 态 摆 动 的 条 件 下

10、) 不 得 超 出 机 车 、 车 辆 限 界 ;机 车 车 辆 制 造 轮 廓 横 向 ( 铁 路 垂 直 轴 ) 轮 廓 。 根 据 本 标 准 第 4节 规 定 的 方 法 缩 小 机 车 限界 即 可 得 到 机 车 制 造 轮 廓 。 空 车 状 态 的 机 车 位 于 直 线 水 平 铁 路 上 , 其 纵 向 垂 直 中 心 平 面 与 铁 路轴 线 重 合 , 机 车 的 任 意 部 分 都 不 得 超 出 机 车 制 造 轮 廓 范 围 ;机 车 设 计 轮 廓 横 向 ( 铁 路 垂 直 轴 ) 轮 廓 。 机 车 设 计 轮 廓 比 制 造 轮 廓 小 一 个 正 公 差

11、 值 。 位于 所 考 察 的 剖 面 里 机 车 结 构 部 件 都 具 有 规 定 的 尺 寸 , 且 都 应 该 处 在 机 车 设 计 轮 廓 范 围 内 。所 设 计 的 机 车 全 部 代 表 性 的 剖 面 都 应 该 确 定 其 制 造 轮 廓 和 设 计 轮 廓 。1.2.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与 机 车 限 界 之 间 ( 对 于 双 线 铁 路 , 是 相 邻 的 机 车 车 辆 限 界 之 间 ) 的空 间 是 供 机 车 与 装 载 在 机 车 上 的 货 物 的 位 移 之 用 , 这 种 位 移 是 由 于 铁 路 维 护 允 许 的 范 围 的 某 些部

12、 件 的 倾 斜 、 机 车 在 弹 簧 上 作 垂 直 方 向 的 振 动 和 侧 向 倾 斜 引 起 的 。 在 确 立 这 种 空 间 应 该 考 虑 到确 保 车 内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1.3. 机 车 车 辆 的 限 界 与 它 的 制 造 轮 廓 之 间 的 距 离 是 为 了 :机 车 的 水 平 位 移 , 是 行 走 部 分 部 件 之 间 存 在 的 空 隙 引 起 的 ;垂 直 位 移 , 由 行 动 部 分 的 规 定 最 大 磨 损 和 在 负 载 的 作 用 下 弹 簧 的 静 弯 曲 引 起 的 。1.4. 机 车 车 辆 的 制 造 轮 廓 与 设

13、计 轮 廓 之 间 的 空 间 用 来 补 偿 机 车 制 造 和 维 修 时 的 正 公差 。1.5.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使 用 的 符 号 及 其 表 示 的 范 围 : 表 示 通 用 铁 路 网 铁 路 , 设 施 和 设 备 , 从 衔 接 站 到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区 的 外 部 专 用铁 路 ( 图 1、 4、 5) ; 表 示 位 于 厂 区 以 及 厂 区 到 维 修 站 , 机 车 库 、 河 运 港 口 、 海 运 港 口 、 矿 山 、 货 场 、 基地 、 仓 库 、 露 天 矿 场 、 木 材 泥 炭 开 采 场 、 电 站 和 其 他

14、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部 ) 以 及工 业 铁 路 站 之 间 的 铁 路 , 设 施 与 设 备 ( 图 2、 4、 6) 。1.6. 机 车 车 辆 接 近 限 界 使 用 的 符 号 及 其 表 示 的 范 围 : 表 示 在 前 苏 联 通 用 铁 路 网 的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部 、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上 运 行的 机 车 车 辆 。第3页 9238-832 3ak.2409这 些 铁 路 上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符 合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 从 上 面 的 限 界 表 示 非 电 气 化 铁 路

15、 ) 以 及 的 要 求 ; 表 示 槽 车 和 自 卸 车 厢 , 可 在 前 苏 联 通 用 铁 路 网 的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部 、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上 运 行 , 这 些 铁 路 上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符 合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车 辆 接 近 限 界 使 用 说明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 图 8、 11) ; 表 示 敞 车 , 可 在 前 苏 联 通 用 铁 路 网 的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部 、 外 部 专用 铁 路 上 运 行 , 这 些 铁 路 上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符 合 建 筑 物

16、 和 机 车 车 辆 接 近 限 界 使 用 说 明 所 规定 的 要 求 ( 图 9、 11) ;1- 表 示 可 在 前 苏 联 通 用 铁 路 网 的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部 、 外 部 专 用 铁 路上 运 行 的 机 车 车 辆 ( 图 10、 11) ;1- (0-) 表 示 机 车 车 辆 , 可 运 行 于 前 苏 联 所 有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通 用铁 路 、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1435毫 米 的 国 际 交 通 铁 路 的 主 干 线 铁 路 及 其 他 铁 路 ( 图 12、 15) ;0- (0

17、1-) 表 示 机 车 车 辆 , 可 运 行 于 前 苏 联 所 有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通 用铁 路 ,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1435毫 米 的 国 际 交 通 铁 路 的 所 有 干 线 铁 路 , 在 部 分 区 段 有 所 限 制 ( 图13、 15) ;02- (02-) 表 示 机 车 车 辆 , 可 运 行 于 前 苏 联 所 有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通 用铁 路 、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1435毫 米 的 国 际 交 通 铁 路 的 所 有 铁 路 ( 图 14、 15) ;03- (03-) 表

18、 示 机 车 车 辆 , 可 运 行 于 前 苏 联 所 有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 的 通 用铁 路 、 欧 洲 和 亚 洲 国 家 所 有 1435毫 米 的 铁 路 。注 。 括 号 中 的 符 号 表 示 本 标 准 之 前 采 用 的 限 界 符 号 。1.7. 根 据 本 标 准 所 确 立 的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车 辆 限 界 以 及 前 苏 联 轨 距 为 1520( 1524) 毫 米通 用 铁 路 网 的 铁 路 、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部 、 外 部 专 用 铁 路 上 的 设 施 、 设 备 的 实 际 限 界 特 点 ,交

19、 通 部 正 在 制 定 和 批 准 装 载 限 界 和 敞 车 货 物 的 超 限 程 度 的 标 准 。2.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2.1. 限 界 2.1.1. 建 筑 物 限 界 的 轮 廓 和 尺 寸 应 该 与 图 1保 持 一 致 。注 :1. 1和 2的 取 值 :1=670毫 米 , 2=760毫 米 轨 距 为 1520毫 米 ;1=672毫 米 , 2=762毫 米 轨 距 为 1524毫 米 。2. 车 站 限 界 归 入 客 车 停 靠 点 。2.1.2. 在 直 线 铁 路 段 在 枕 木 范 围 内 槽 ( 21) 宽 度 为 不 小 于 75毫 米 。2.1

20、.3. 根 据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限 界 的 使 用 说 明 规 定 的 情 形 , 货 物 平 台 和 旅 客 月 台 离 铁 轨 上部 水 平 线 的 高 度 为 1100毫 米 , 在 保 证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 货 物 平 台 离 铁 路轴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1750毫 米 。2.1.4. 支 架 、 杆 、 柱 及 其 他 设 施 和 设 备 不 得 影 响 信 号 灯 和 扬 旗 的 可 见 距 离 。第4页 9238-83 表 示 天 桥 、 隧 道 构 筑 物 、 过 道 、 月 台 、 道 口 铺 垫 物 、 机

21、 车 信 号 感 应 器 、 道 岔机 构 及 其 中 的 信 号 、 集 中 、 闭 塞 设 备 (), 还 表 示 根 据 第 2.10节 规 定 的 位于 车 站 轨 道 间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接 近 线 ;o 表 示 表 示 , 除 了 铁 路 上 正 在 兴 建 还 没 有 电 气 化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之 外 的 所 有 兴 建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接 近 线 , 其 中 :IIIIII表 示 ( 在 工 程 设 施 范 围 内 的 ) *区 间 铁 路 和 站 内 铁 路 , 这 些 铁 路 上规 定 没 有 机 车 工 艺 停 车 场 ;IIIIIIII表 示

22、 车 站 的 其 他 铁 路 。用 分 数 表 示 的 尺 寸 , 分 子 表 示 带 撑 索 的 悬 架 , 分 母 表 示 不 带 撑 索 的 悬 架 ;x 表 示 铁 路 上 ( 即 使 该 段 铁 路 已 经 电 气 化 ) 没 有 电 气 化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接 近 线 ; 表 示 位 于 区 间 和 车 站 内 的 外 边 线 轨 道 以 及 各 车 站 内 的 单 独 铺 设 的 轨 道 边 的 建筑 物 、 设 施 、 设 备 ( 除 了 天 桥 、 隧 道 构 筑 物 、 过 道 、 月 台 ) 接 近 线 ; 区 间 和 车 站 内 铁 路 有 效 的 长 度 范

23、围 内 , 除 了 工 程 设 施 、 道 口 铺 垫 物 、 机 车 信号 感 应 器 、 道 岔 机 构 及 其 中 的 信 号 、 集 中 、 闭 塞 设 备 ()外 , 任 何 一 种设 备 都 不 能 高 于 该 线 ; 除 了 位 于 信 号 和 转 播 站 的 工 程 设 施 和 信 号 、 集 中 、 闭 塞 设 备 ()外 , 建筑 物 地 基 、 支 架 、 地 下 钢 索 、 电 缆 、 管 道 和 其 他 不 属 于 区 间 和 车 站 内 铁 路 的设 施 的 接 近 线 ;表 示 隧 道 构 筑 物 、 桥 梁 、 栈 桥 及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上 的 栏 杆

24、 。*本标准中:除非要必须指出具体的站点或工程设施,有轨道的各站点(停车站、会让站、越行站)统称为车站;工程设施是指的桥梁(包括步行桥),高架桥、渠桥、栈桥、跨线桥、隧道、挡土墙、过道以及其他防坍塌、防雪崩的设施。第 5页 9238-832.1.5. 从 轨 道 的 轴 线 到 建 筑 物 、 设 施 设 备 接 近 线 ( ) 之 间 的 距 离 ( 3100毫 米 )在 困 难 条 件 下 *, 经 过 相 关 论 证 和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 可 以 缩 短 , 但 是 :到 区 间 铁 路 连 接 网 支 架 、 信 号 灯 柱 、 扬 旗 、 挡 土 墙 内 沿 的

25、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750毫 米 , 到 车站 内 铁 路 连 接 网 支 架 、 信 号 灯 柱 、 扬 旗 、 挡 土 墙 内 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450毫 米 ;到 矮 信 号 灯 ( 高 度 不 超 过 1100毫 米 ) 突 出 部 分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920毫 米 。那 么 , 离 轨 道 轴 线 小 于 3100毫 米 , 安 装 了 支 架 、 灯 柱 及 单 独 的 立 柱 的 地 方 水 平 距 离 3100和 2900毫 米 , 图 上 10-14位 置 , 应 该 相 应 地 减 少 。2.1.6. 经 铁 路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26、 准 , 通 用 铁 路 网 和 从 连 接 站 到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之 间 的 专 线铁 路 电 力 牵 引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限 界 轮 廓 可 以 与 限 界 C的 线 IIIIII和 IIIIIIII有 所 偏 差 ,但 必 须 保 证 图 3和 表 1列 出 的 空 隙 值 。2.2. 限 界 2.2.1.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轮 廓 和 限 界 必 须 与 图 2保 持 一 致 。注 :1 1和 2的 取 值 :1=670毫 米 , 2=760毫 米 轨 距 为 1520毫 米 ;1=672毫 米 , 2=762毫 米 轨 距 为 1524毫 米

27、。2 从 轨 道 轴 线 到 点 1、 1a, 从 铁 轨 上 部 水 平 线 到 线 1-1之 间 的 距 离 值 表 示 未 电 气 化 的轨 道 , 括 号 中 的 尺 寸 表 示 建 筑 物 内 允 许 尺 寸 。3 应当根据 2.3.节列出的标准设立未电气化轨道的限界 的上轮廓。2.2.2. 在 直 线 铁 路 段 在 枕 木 范 围 内 槽 ( 21) 宽 度 为 不 小 于 75毫 米 。2.2.3. 根 据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限 界 的 使 用 说 明 规 定 的 情 形 , 货 物 平 台 和 旅 客 月 台 离 铁 轨 上 部 水平 线 的 高 度 为 1100毫 米

28、 , 在 保 证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 货 物 平 台 离 轨 道 轴 线的 距 离 不 小 于 1750毫 米 。2.2.4. 在 允 许 超 限 界 货 物 通 过 的 铁 路 上 , 所 有 离 铁 轨 上 部 水 平 线 的 高 度 超 过 1100毫 米 的设 施 和 设 备 都 应 该 符 合 限 界 基 本 轮 廓 , 图 上 用 实 线 标 出 的 。2.2.5. 支 架 、 杆 、 柱 及 其 他 设 施 和 设 备 不 得 影 响 信 号 灯 和 扬 旗 的 可 见 距 离 。2.2.6. 从 轨 道 的 轴 线 到 建 筑

29、 物 、 设 施 设 备 接 近 线 ( ) 之 间 的 距 离 ( 3100毫 米 )在 困 难 条 件 下 , 经 过 相 关 论 证 和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 可 以 缩 短 , 但 是 :到 区 间 铁 路 连 接 网 支 架 、 信 号 灯 柱 、 扬 旗 、 挡 土 墙 内 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750毫 米 , 到 车站 内 铁 路 连 接 网 支 架 、 信 号 灯 柱 、 扬 旗 、 挡 土 墙 内 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450毫 米 ;到 矮 信 号 灯 ( 高 度 不 超 过 1100毫 米 ) 突 出 部 分 的 距 离 不 得

30、 小 于 1920毫 米 。2.2.7 经 相 关 论 证 和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可 以 设 置 高 于 4800毫 米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 他 们 须 受 线 o限 制 ;在 困 难 的 条 件 下 , 可 以 将 轨 道 轴 线 到 线 oo之 间 的 距 离 ( 2350毫 米 ) 减 少 到 2250毫 米 。2.2.8. 经 过 充 分 论 证 的 条 件 下 , 从 轨 道 轴 线 到 线 000之 间 的 距 离 ( 2000毫 米 ) 可以 缩 小 , 但 是 必 须 保 持 机 车 轮 廓 与 具 体 设 施 或 设 备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隙

31、 ( 这 个 间 隙 指 标 , 在 建 筑物 和 机 车 限 界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做 出 了 规 定 ) , 还 要 保 证 未 来 大 型 机 车 能 够 使 用 。*本标准中的“困难条件”是指地形、地质、平整和其他现场条件,如果使用基本的限界规格会大大增加建设安装的工作量和费用,必须重建现有的铁路路基、车站轨道、工程设施、拆除建筑物或者根本没有按照基本的限界规格而施工的可能性。第6页 9238-83第 7页 9238-833 3ak,24092.3. 上 部 限 界 图 和 上 部 限 界 图 2.3.1. 在 需 要 电 气 化 或 者 计 划 进 行 电 气 化 的 铁

32、路 段 上 新 建 和 改 建 设 施 和 设 备 , 必 须 按 照 图 3和 表 1的 标 准 确 定 建 筑 物 上 部 接 近 限 界 图 和 。表 1新 建 和 改 建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与 连 接 导 线 、 集 电 器 、 机 车 之 间标 准 间 隙 和 最 大 允 许 间 隙连接电网电压正常(千伏)条件下,间隙大小,毫米图3指出的间隙1,5-4 6-12 25连接导线最低位置与机车限界之间的垂直空间间隙A 1:对于没有机车停车场的区间铁路、车站铁路(在工程设施范围内)为对于车站其他铁路来说连接悬架的通电部分与工程设施的接地部分之间的垂直空间间隙A 2集电器零件与工程设施

33、的接地部分之间的侧向空间间隙a放置连接悬架的带电部分必需的垂直空间:不带撑索带撑索450( 250)950200( 150)200( 150)150( 100)300( 250)450( 300)950250( 200)220( 180)150( 100)300( 250)450( 375)950350( 300)250( 200)150( 100)300( 250)第 7页 9238-833 3ak,2409注 :1. 不 带 括 号 的 间 隙 规 格 指 的 是 现 有 设 施 的 电 力 牵 引 改 造 不 会 导 致 经 济 耗 费 不 合 理 或 者 运行 间 隔 时 间 长 等

34、不 足 。 连 接 导 线 里 的 电 压 为 25千 瓦 , 或 者 该 铁 路 段 其 他 最 大 可 能 的 电 压 ( 如 果该 路 段 上 不 能 使 用 25千 瓦 的 电 压 ) 。2. 经 过 论 证 和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括 号 中 的 间 隙 规 格 才 能 用 于 现 有的 工 程 设 施 的 改 造 。2.3.2. 为 了 避 免 对 现 有 设 施 和 设 备 不 必 要 的 返 工 , 在 对 他 们 进 行 改 造 时 , 把 那 些 构 建 建 筑物 上 部 接 近 限 界 图 的 线 时 形 成 的 角 变 成

35、 圆 形 , 保 证 空 间 间 隙 a和 A2。2.3.3. 对 位 于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主 要 工 程 设 施 下 方 的 内 部 铁 路 , 这 些 主 要 工 程 设 施 影 响到 了 限 界 ,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 确 定 方 案 , 可 以 降 低 连 接 导 线 悬 架 的 高 度 , 但 是 需 要 考 虑 该铁 路 段 实 际 运 行 的 机 车 的 结 构 和 规 格 。2.3.4. 当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的 铁 路 的 连 接 电 网 中 使 用 的 电 压 小 于 1.5千 瓦 时 , 连 接 导 线悬 架 的

36、高 度 和 连 接 电 网 的 导 电 部 分 和 工 程 设 施 的 接 地 部 分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该 通 过 设 计 确 定 , 并 由相 应 的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2.3.5. 如 果 侧 向 集 电 , 那 么 应 该 根 据 现 场 条 件 、 运 行 机 车 的 结 构 和 运 行 安 全 条 件 , 通 过 具体 方 案 确 定 悬 架 的 高 度 和 连 接 导 线 相 对 轨 道 轴 线 的 伸 出 量 。2.4. 下 部 限 界 图 和 下 部 限 界 图 2.4.1. 对 于 双 十 字 形 道 岔 , 下 部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图 和

37、 应 该 与 图 4保 持 一 致 。注 。 本 限 界 图 确 定 轨 道 上 部 水 平 线 上 方 允 许 的 高 度 标 准 和 离 钝 角 岔 心 部 分 铁 路 轴 线 的 距离 标 准 , 并 非 具 体 的 道 岔 相 交 叉 。2.4.2. 对 于 驼 峰 调 车 场 的 车 厢 减 速 器 来 说 , 下 部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图 和 应 该 与 图 5保 持一 致 。2.4.3. 图 5a所 示 的 超 出 限 界 图 可 以 作 为 一 种 例 外 , 只 用 于 在 准 备 制 动 状 态 下 的 钳 状 重 量 型减 速 器 。 这 种 情 况 下 , 减

38、 速 器 的 制 动 轮 离 轨 道 上 部 水 平 线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140毫 米 。2.4.4. 在 松 开 制 动 状 态 下 , 无 冲 击 的 弹 簧 被 两 个 制 动 轮 推 出 , 供 轮 脊 通 过 的 槽 的 相 应 宽 度( 64毫 米 ) 允 许 减 小 , 但 无 论 如 何 不 能 小 于 45毫 米 。2.4.5. 对 于 车 厢 下 方 的 推 杆 以 及 其 他 用 来 推 动 车 厢 的 设 备 的 建 筑 物 接 近 下 部 限 界 图 应 该 与图 6保 持 一 致 。2.5. 图 1-6及 表 1所 示 的 轨 距 为 1520( 152

39、4) 毫 米 的 铁 路 建 筑 物 的 接 近 限 界 也 适 用 于 前 苏联 轨 距 为 1435毫 米 的 铁 路 , 该 铁 路 上 运 行 的 是 前 苏 联 铁 路 机 车 ( 替 代 轨 道 车 之 后 ) 。 如 果 在 这样 的 铁 路 上 面 只 有 外 国 的 机 车 运 行 , 那 么 可 以 使 用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框 架 内 确 立 的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1-, 参 见 附 录 1。第9页 9238-833*驼 峰 调 车 场 的 车 厢 减 速 器的 下 部 限 界 图 和 a) 驼 峰 调 车 场 的 车 厢 减 速 器 在 任 何 状 态 下

40、 , 包 括 工 作 状 态 ( 只 懂 状 态 ) 下 , 任 何 一 个 部分 都 不 得 超 出 限 界 。b) 车 厢 减 速 器 在 不 工 作 状 态 下 ( 松 开 制 动 ) , 它 的 任 何 部 分 都 不 得 超 出 限 界 。2.6. 双 线 铁 路 区 间 轨 道 轴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4100毫 米 , 对 于 三 线 、 四 线 铁 路 , 二 、三 线 轨 道 轴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00毫 米 。新 建 、 改 建 车 站 的 相 邻 铁 路 轨 道 轴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按 照 参 考 附 录 2确 定 。

41、投 入 使 用 的 车 站 的 相 邻 铁 路 轨 道 轴 线 之 间 的 允 许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该 根 据 前 苏 联 交 通 部 确 定的 标 准 , 并 经 铁 路 职 工 工 会 中 央 委 员 会 劳 动 保 护 处 同 意 。2.7.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规 格 与 轨 道 轴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是 针 对 直 线 铁 路 段 和 弯 径 大 于 4000米的 弯 道 铁 路 。 对 于 弯 径 小 于 等 于 4000米 的 弯 道 ,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的 规 格 与 轨 道 轴 线 间 的 距 离 应该 增 加 , 条 件 是 24米 ( 用

42、 于 计 算 ) 长 的 双 轴 车 厢 , 导 向 基 座 长 17米 , 与 直 道 铁 路 段 一 样 的 安全 级 别 , 需 考 虑 未 来 火 车 最 大 可 能 的 运 行 速 度 。弯 道 处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和 轨 道 轴 线 间 距 离 的 增 加 标 准 由 建 筑 物 和 机 车 车 辆 接 近 限 界 使 用说 明 书 确 定 。2.8. 弯 道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应 该 是 :水 平 限 界 在 离 设 施 或 设 备 最 近 的 轨 道 上 部 工 作 面 760( 762) 毫 米 的 地 方 轨 道 内 , 有一 条 垂 直 的 线 通

43、过 ;第10页 9238-83车 厢 下 方 的 推 杆 以 及 其 他 用 来 推 动 车 厢 的 设 备 下 部 限 界 图 垂 直 限 界 从 内 轨 上 部 水 平 线 。2.9.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和 ( 限 界 图 在 图 1、 2用 实 线 表 示 , 限 界 在 图 2上 用 表 示 ) 以 及 主 要 轨 道 轴 线 间 的 距 离 4100毫 米 可 以 保 障 机 车 通 行 的 安 全 , 保 障 铁 路 工 作 人 员和 遵 守 安 全 规 范 的 乘 客 的 安 全 。 在 铁 路 职 工 、 工 业 企 业 和 输 企 业 的 员 工 工 作 和 来 往

44、 的 地 方 , 这些 限 界 规 格 应 该 增 加 到 能 保 证 位 于 机 车 与 设 施 或 设 备 之 间 、 相 邻 轨 道 上 两 辆 机 车 之 间 的 工 作 人员 的 安 全 。 接 近 限 界 规 格 的 增 加 必 须 考 虑 到 轨 道 所 在 处 地 点 、 轨 道 的 用 途 、 运 行 速 度 和 企 业 特色 等 :设 施 与 设 备 离 轨 道 轴 线 距 离 不 小 于 3100毫 米 ;轨 道 间 隔 的 限 界 根 据 建 筑 标 准 与 规 则 ()中 有 关 轨 距 为 1520毫 米 的 铁 路 设 计 的 要 求 确定 。在 确 定 从 工

45、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内 的 铁 路 ( 超 限 货 物 不 能 通 行 的 ) 轨 道 轴 线 到 设 施 和 设 备 的距 离 时 候 , 由 于 这 些 设 施 和 设 备 位 于 操 作 人 员 通 行 的 地 方 , 那 么 它 们 与 运 行 机 车 之 间 的 空 间 宽度 不 小 于 850毫 米 。2.10. 为 了 保 证 铁 路 日 常 维 护 和 维 修 工 作 ( 碎 石 压 载 、 碎 石 清 理 、 积 雪 清 除 及 其 他 工 作 )的 机 械 化 条 件 , 除 了 限 界 和 中 线 允 许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外 , 在 轨 道 有 效 的

46、 长 度 范 围内 的 车 站 和 区 间 的 轨 道 间 隔 内 不 得 有 任 何 其 他 设 施 和 设 备 。轨 道 非 常 多 的 车 站 就 不 能 满 足 此 要 求 , 必 须 在 不 符 要 求 的 轨 道 间 隔 上 放 置 支 架 、 桅 杆 、 立柱 、 台 架 、 落 地 的 信 号 、 集 中 、 闭 塞 设 备 ()等 。 这 些 设 备 可 以 保 障 车 站 其 他 铁 路 日 常 维 护和 维 修 工 作 的 机 械 化 条 件 。 这 些 设 备 到 相 邻 轨 道 的 轴 线 距 离 应 该 与 图 1、 2上 用 实 线 表 示 的 限界 图 和 的

47、规 格 一 致 。2.11. 轨 道 轴 线 到 高 架 桥 和 步 行 桥 过 渡 支 架 内 沿 的 距 离 , 轨 道 轴 线 到 车 站 轨 道 间 隔 上 的 桥梁 建 筑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450毫 米 。2.12. 在 工 业 企 业 和 运 输 企 业 的 ( 超 限 界 的 货 物 不 能 运 行 的 ) 轨 道 间 隔 安 装 工 艺 设 备 时 ,根 据 限 界 图 ( 见 图 2) 的 界 线 , 确 定 每 个 相 邻 轨 道 轴 线 到 这 些 工 艺 设 备 间 的 距 离 。第11页 9238-832.13. 在 驼 峰 调 车 场 整 个 驼 峰

48、范 围 内 , 离 轨 道 轴 线 1920毫 米 的 距 离 以 内 地 方 不 得 有 任何 设 施 和 设 备 高 于 轨 道 上 部 水 平 线 。2.14. 在 每 个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整 个 使 用 期 内 都 应 该 遵 守 本 标 准 确 立 的 建 筑 物 垂 直 接 近 限界 规 格 。 因 此 , 确 定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建 设 高 度 时 , 应 该 考 虑 到 轨 道 上 部 水 平 线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由于 铁 轨 的 磨 损 而 降 低 , 由 于 铺 设 较 高 类 型 的 铁 轨 以 及 用 碎 石 道 渣 等 导 致 轨 道 上 部 水 平 线 升 高 。3. 机 车 车 辆 限 界3.1. 机 车 车 辆 上 部 限 界 图 、 、 、 1-3.1.1. 机 车 车 辆 上 部 限 界 图 应 该 与 图 7保 持 一 致 。3.1.2. 完 全 按 照 限 界 的 宽 度 制 造 的 机 车 车 辆 在 高 度 方 向 第 8和 第 10点 之 间 不 得 有 任 何 超过 第 56点 范 围 内 的 车 站 的 建 筑 物 接 近 限 界 的 设 施 ( 见 图 1) 。第12页 9238-833.1.3.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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