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1 总 则 QBJS10-200411 总 则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提高工程造价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轻工业的特点,制订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 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 设计概算、修正设计概算。小型或工程内容简单的设计项目,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简化。1.3 轻工业建设项目的概算是 设计文件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编制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贷款合同、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1.4 本办法所称概算,系指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的编制。工程项目“流动资金”的编 制办法,另行制 订。1.5 轻工业建设项目的概算编制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法令,正确选用概算编制依据,完整地反映工程内容,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1.6 轻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 位负责。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时,总概算书由承担项目总体设计的单位负责编制,其他参与联合设计的单位只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编制原则由总体设计的单位统一制订。1.7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1.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QBJS10-93 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