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10.52010固定式通用灯具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10.52010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10 210.5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照明光源及灯具 固定式通用灯具2.2 产品种类固定式通用灯具按安装形式不同可分为悬吊式的灯具、表面安装式灯具和地面安装式灯具。3 术语和定义GB7000.1 和下述 3.13.3 的术语一起阅读。3.1 悬吊式的灯具:设计悬吊于安装面下方的灯具。3.2 表面安装式灯具:直接安装于墙壁或天花板的灯具。3.3 地面安装式灯具:安装于地面、其中的电源线或电器零件均位于地面之上。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
3、产企业规模以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CCGF 210.52010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000.10-1999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2010 年 2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按 GB 7000.201-2008灯具 第 2-1 部分:特殊要求
4、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1-2007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15482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序号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种类 配用光源1 悬吊式的灯具2 表面(顶、墙面)安装式灯具3 地面安装式灯具电光源(包括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钨丝灯和 LED 等) 。每个企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样品。注:“企业”
5、是指制造商,如果同一制造商生产多种形式的固定式通用灯具,“代表性的一种样品”是指一次抽样只抽取其中一种形式的灯具。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5 台,共抽取 2 台样品,其中 1 台作为检验样品,1 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
6、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6.3.1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 。6.3.2 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应防震动和破碎,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6.4 抽样单CCGF 210.52010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
7、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 结构(导线管)GB7000.10(GB7000.201)第 6 条,GB7000.1 第 4.3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4.3 条 2 外部接线(电源连接方式)GB7000.10(GB7000.201)第 10 条,GB7000.1 第5.2.1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5.2.1 条 3 外部接线(截面积)GB7000.10(GB7000.201)第 10 条,GB7000.1 第5.2.2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5.2.2 条 4 内部接线(截面积
8、)GB7000.10(GB7000.201)第 10 条,GB7000.1 第5.3.1.1 条,GB7000.1 第5.3.1.2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5.3.1.1条,第 5.3.1.2 条 5 防触电保护GB7000.10(GB7000.201)第 11 条GB7000.1 第 8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8 条 6 耐久性试验GB7000.10(GB7000.201)第 12 条GB7000.1 第 12.3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12.3 条 7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热)GB7000.10(GB7000.201)第 15 条GB7000.1 第 13.
9、2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13.2 条 8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火)GB7000.10(GB7000.201)第 15 条GB7000.1 第 13.3 条强制性 GB7000.1 第 13.3 条 9 插入损耗(骚扰电压) GB17743 第 4.2 条(GB17743第 4.3.1 条) 强制性 GB17743 第 7 条(GB17743 第 8 条) 10 谐波电流 GB17625.1 第 7 条 强制性 GB17625.1 第 6.2 条 备注: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CCGF 21
10、0.52010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企业标准或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企业标准或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的所检项目符合以上检验依据的要求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反之,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出现 A 类不合格项达 1 项以上(包括
11、 1 项)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出现 2 项 B 类不合格项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出现 1 项 B 类不合格项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210.5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施晓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