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10.82010道路照明灯具201102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本规范不适用于柱式合成灯具和隧道照明灯具。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
2、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10 210.8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照明光源及灯具 道路照明灯具2.2 产品种类道路照明灯具按安装形式不同可分支架安装灯具、悬臂安装灯具、灯杆顶部安装灯具、悬跨线安装灯具和墙壁安装灯具。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道路灯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3、10000 1000 且10000 10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7000.5-2005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2007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序号 道路照明灯具产品种类 配用光源1 支架安装灯具2 悬臂安装灯具3 灯杆顶部安装灯具4 悬跨线安
4、装灯具5 墙壁安装灯具电光源(包括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钨丝灯和 LED 等)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2 台,共抽取 2 台样品,其中 1 台作为检验样品,1 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6.3 样品处置6.3.1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 。6.3.2 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应防震动和破碎,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
5、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道路照明灯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1结构(电源接线端子对游离丝的防护措施)GB7000.5 第 6 条GB7000.1 第 4.7.2 条 强制性 GB7000.1 第 4.7.2 条 2 结构(外壳防护 等级) GB7000.5 第 6.1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6.1 条 3 结构(抗风强度)
6、 GB7000.5 第 6.3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6.3.1 条 4 结构(平玻璃罩 的安全性) GB7000.5 第 6.5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6.5 条 5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电源连接方法和外部接线截面积)GB7000.5 第 10 条GB7000.1 第 5.2 条 强制性GB7000.5 第 10 条GB7000.1 第 5.2 条 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软线固定架)GB7000.5 第 10.1 条GB7000.1 第 5.2.10 条 强制性GB7000.5 第 10.1 条GB7000.1 第 5.2.10 条 7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内部接线截面积
7、)GB7000.5 第 10 条GB7000.1 第 5.3 条 强制性GB7000.5 第 10 条GB7000.1 第 5.3 条 8 防触电保护 GB7000.5 第 11 条GB7000.1 第 8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11 条GB7000.1 第 8 条 9 耐久性试验 GB7000.5 第 12 条GB7000.1 第 12.3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12 条GB7000.1 第 12.3 条 10 防尘和防水 GB7000.5 第 13 条GB7000.1 第 9.2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13 条GB7000.1 第 9.2 条 11 耐热
8、、耐火和耐 起痕(耐热) GB7000.5 第 15 条GB7000.1 第 13.2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15 条GB7000.1 第 13.2 条 12 耐热、耐火和耐 起痕(耐火) GB7000.5 第 15 条GB7000.1 第 13.3 条 强制性 GB7000.5 第 15 条GB7000.1 第 13.3 条 备注: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GB7000.5 对应 GB7000.5-2005、GB7000.1 对应 GB7000.1-2007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
9、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 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施晓红)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 (彭振坚)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