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 版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课 件前 言一 、 修 订 背 景 和 必 要 性工 程 监 理 作 为 工 程 建 设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在 我 国 已 实 施 20多 年 。 一 大 批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住 宅 项 目 、 工 业 项 目 , 以 及 大 量 的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按 国 家 规 定 实 施 了 强 制 监 理 。 多 年 来 实 践 证 明 , 工程 监 理 对 于 控 制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和 造 价 , 加 强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提 高 建 设 投 资 效 益 发挥 了
2、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已 得 到 社 会 的 广 泛 认 可 。为 规 范 工 程 监 理 行 为 , 向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签 订 和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提 供 指 南 , 原 建 设 部和 原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0年 联 合 颁 布 了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以 下 简称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 该 示 范 文 本 反 映 了 20世 纪 90年 代 末 期 我 国 工 程 监 理 行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 符合 当 时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的 需 求 ,
3、在 工 程 监 理 实 践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近 年 来 ,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推 进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持续 较 快 增 长 , 民 生 工 程 、 基 础 设 施 等 建 设 任 务 繁 重 , 一 些 工 程 项 目 的 技 术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 标 准规 范 越 来 越 严 , 施 工 工 艺 越 来 越 精 , 质 量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己 发 生 改 变 , 所 依 据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也 在 不 断 修 订 调 整 ,
4、2000版 示 范 文 本 已 不 能 准 确 涵 盖 现 阶 段 工 程 监 理 与 相关 服 务 实 践 中 的 复 杂 情 况 , 难 以 满 足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关 各 方 的 实 际 操 作 需 要 和 诉 求 。2000年 以 来 , 国 家 先 后 颁 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条 例 和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等 法 规 , 明 确 规 定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 对
5、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和 建 筑 节 能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这 些 法 规 虽 己 实 施 , 但 并 未 在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明 确 体 现 出 来 , 影 响 了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内 容 的 全面 性 和 准 确 性 。在 工 程 监 理 承 担 着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资 效 益 和 质 量 安 全 的 艰 巨 任 务 及 重 要 责 任 的 情况 下 , 尽 快 修 订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 在 合 同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工 程 监 理 的 职 责 、 内 容 、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于 规 范
6、 工 程 监 理 行 为 , 严 格 要 求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人 员 依 法 监 理 , 认 真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 全面 提 升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水 平 将 会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二 、 修 订 的 主 要 依 据修 订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的 主 要 依 据 有 :(一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2(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 工 程 安
7、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和 民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等 。(二 )国 际 咨 询 服 务 行 业 合 同 示 范 文 本如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FIDIC) 客 户 /咨 询 工 程 师 (单 位 )服 务 协 议 书 (1998);世 界 银 行 选 择 咨 询 工 程 师 标 准 招 标 文 件 -咨 询 服 务 标 准 合 同 格 式 (2004);美 国 AlA 业 主 与 建 筑 师 标 准 合 同 文 本 (1997版 );香 港 设 计 和 建 造 工 程 委 托 咨 询工 程 师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1997)等 。 此 外 , 还 综
8、 合 考 虑 了 九 部 委 联 合 颁 布 的 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 件 (第 56号 令 )中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相 关 内 容 。(三 )国 内 相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与 工 程 监 理 相 关 的 合 同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合 同 部 分 等 。三 、 修 订 的 过 程2006年 成 立 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9、、 法 律 界 专 家 、大 专 院 校 专 家 学 者 、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 监 理 单 位 、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等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的 “ 建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修 订 工 作 组 “。 工 作 组 主 要 开 展 了 以 下 工 作 :(一 )成 立 修 订 课 题 组2006年 7月 , 成 立 了 “修 订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与 工 程 监 理 统 计制 度 研 究 课 题 组 “, 设 立 了 修 订 专 项 课 题 ,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10、 市场 监 管 司 委 托 , 由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 包 括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会 、 北 京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 南 开 大 学 、 深 圳 大 学 建 设 监 理研 究 所 、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协 会 、 四 川 省 建 设 监 理 与 工 程 质 量 协 会 、 海 南 省 建 设监 理 协 会 、 首 开 集 团 、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同 济 工 程 咨 询 有
11、限公 司 、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方 圆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京 精 大 房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 京 兴 国 际 工 程 管 理 公 司 、 中 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 海 南 新 世 纪 建 设项 目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 的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了 系 统 化 研 究 , 为 全 面 开 展 修 订 工 作 奠 定基 础 。 (二 )确 定 修 订 的 基 本 原 则(1)考 虑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使 用 的 连 续 性 。 尽 量 保 留 原 合 同
12、示 范 文 木 中 的 合 理 部 分 ,补 充 、 修 改 完 善 不 合 理 部 分 。(2)纳 入 近 几 年 比 较 成 熟 的 工 程 监 理 实 践 经 验 , 不 成 熟 的 内 容 暂 不 列 入 。(3)严 格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修 订 。3(4)充 分 参 考 、 借 鉴 国 际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经 验 和 其 他 行 业 的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5)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与 现 实 工 作 实 际 需 求 相 结 合 , 充 分 考 虑 国 情 , 符 合 国 内 工 程监 理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三
13、 )确 定 修 订 的 方 案参 照 FlDIC 客 户 尸 咨 询 工 程 师 (单 位 )服 务 协 议 书 格 式 , 同 时 , 结 合 20多 年 来我 国 工 程 监 理 实 践 经 验 , 对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的 体 例 和 格 式 进 行 了 调 整 。(四 )开 展 的 主 要 修 订 工 作(1)开 展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 从 2006年 起 , 课 题 组 主 要 对 上 海 市 、 天 津 币 、 广 东省 、 四 川 省 、 重 庆 市 、 山 西 省 、 陕 西 省 、 吉 林 省 、 海 南 省 等 省 市 , 以 及 电 力 、 水 利
14、水电 、 石 油 、 石 化 及 化 工 、 铁 道 等 行 业 进 行 了 调 研 , 全 面 了 解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的 实 际 应用 情 况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2)组 织 全 面 的 修 改 论 证 。 从 2006年 起 , 组 织 了 20余 次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建 设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行 业 协 会 共 同 参 加 的 研 讨 会 , 对 建 设 工 程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修 订 稿 进 行 了 认 真 讨 论 。(3)面 向 全 国 征 求 意 见 。 2008年 5月
15、,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市 场 监 管 司 发 文 (建 办 市 函 2008285号 ), 征 求 各 地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修 订 稿 的 意 见 。 2010年 11月 , 将 建 设 工 程 监 埋 合 同 (示 范 文本 ) 的 修 订 稿 作 为 待 议 文 件 提 交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 并 认 真 整 理 归 纳 各地 各 行 业 反 馈 意 见 , 逐 条 研 究 吸 收 采 纳 合 理 化 建 议 , 不 断 修 订 充 实 ,
16、 使 之 更 为 全 面准 确 。(4)积 极 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协 调 沟 通 。 从 2006年 开 始 , 积 极 与 国 家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 局 联 系 , 就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木 ) 修 订 事 宜 进 行 了 多 次 的 商 议 ,认 真 听 取 并 吸 收 采 纳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四 、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本 次 修 订 和 调 整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文 件 名 称 、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和 内 容 。(一 )合 同 文 件 名 称
17、将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修 改 为 建 设 工 程 监 埋 合 同 (示 范 文本 ) , 主 要 考 虑 与 国 内 其 他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名 称 的 确 立 原 则 相 一 致 , 而 且 也 符 合 国 际 通行 做 法 。(二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和 内 容2000版 示 范 文 本 由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标 准 条 件 “和 “专 用 条 件 “三 部4分 组 成 , 造 成 标 准 格 式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与 总 的 合 同 用 词 重 复 , 容 易 导 致概
18、 念 混 淆 。 修 订 后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协 议 书 “、 “通 用 条 件 “、 “专 用 条 件 “、 附 录 A和附 录 B五 部 分 , 不 仅 在 格 式 上 与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相 一 致 , 而 且 与 国 际 惯 例 相协 调 。1.通 用 条 件考 虑 到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已 应 用 10多 年 , 委 托 人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均 很 熟 悉 , 本 次 修 订尽 可 能 保 留 了 原 有 适 用 的 条 款 。 通 用 条 件 中 修 改 和 增 加 的 条 款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I
19、)“定 义 与 解 释 “中 , 明 确 说 明 了 合 同 中 重 要 的 用 词 和 用 语 , 避 免 产 生 矛 盾 或 歧义 。 修 改 后 的 示 范 文 本 对 18个 专 用 词 语 进 行 了 定 义 , 比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定 义 增 加7个 专 用 词 语 , 包 括 “监 理 “、 “相 关 服 务 “、 “酬 金 “、 “不 可 抗 力 “等 。(2)将 2000版 示 范 文 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职 责 “调 整 为 “义 务 、 责 任 “两 部分 , 避 免 了 原 示 范 文 本 中 监 理 人 相 对 于 委 托 人 的
20、 合 同 权 利 与 委 托 人 授 予 监 理 人 可 行 使 权力 之 间 的 概 念 冲 突 。(3)将 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 附 加 工 作 “ 和 “额 外 工 作 “合 并 为 “ 附 加 工 作 “。虽 然 “附 加 工 作 “与 “ 额 外 工 作 “的 性 质 不 同 , 附 加 工 作 是 与 正 常 服 务 相 关 的 工 作 ,额 外 工 作 是 主 观 或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监 理 人 必 须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 但 二 者 均 属 于 超 过合 同 约 定 范 围 的 工 作 , 且 补 偿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相
21、 同 。 为 便 于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管 理 , 修 改 后 的示 范 文 本 将 二 者 均 归 于 “ 附 加 工 作 “。(4)依 据 工 程 监 理 相 关 法 规 , 明 确 了 工 程 监 理 的 基 本 工 作 内 容 , 列 出 22项 监 理 人必 须 完 成 的 监 理 工 作 , 包 括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工程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审 核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申 请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存 在 隐
22、患 的 , 要 求 施 工 承 包 人 整 改 并 报 委 托 人 ;验 收 隐 蔽 工 程 、 分 部 分 项工 程 ;签 署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等 。 如 果 委 托 人 需 要 监 理 人 完 成 更 大 范 围 或 更 多 的 监 理 工 作 ,还 可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补 充 约 定 。(5)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末 规 定 合 同 文 件 出 现 矛 盾 或 歧 义 时 的 解 释 顺 序 , 修 改 后 的示 范 文 本 不 仅 调 整 了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 而 且 明 确 了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解 释 顺 序 。(6)增 加
23、 更 换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的 情 形 。 修 改 后 的 示 范 文 本 中 明 确 了 6种 更 换 监理 人 员 的 情 形 , 如 :有 严 重 过 失 行 为 的 、 有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涉 嫌 犯 罪 的 、 不能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的 等 。 此 外 , 委 托 人 与 监 理 人 还 可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可 更 换 监 理 人 员 的其 他 情 形 。5(7)明 确 了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原 则 , 增 加 了 “ 在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范 围 内 , 委 托 人和 承 包 人 提 出
24、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 当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发 生合 同 争 议 时 , 监 理 人 应 协 助 委 托 人 、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的 规 定 。(8)依 照 合 同 法 关 于 违 约 赔 偿 的 规 定 , 取 消 了 原 示 范 文 本 中 监 理 人 因 过 失 对委 托 人 的 最 高 赔 偿 原 则 是 扣 除 税 金 后 的 全 部 监 理 费 用 的 规 定 , 体 现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权利 公 平 原 则 。(9)增 加 了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 因 有 关 的 法
25、律 法 规 、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颁 布 及 修 改 , 或 因工 程 规 模 或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时 , 服 务 酬 金 、 服 务 时间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的 条 款 , 体 现 委 托 人 与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平 等 原 则 。(10)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有 关 时 间 的 约 定 无 一 定 规 律 , 如 30日 、 35日 等 , 参 照 国际 惯 例 , 修 改 后 的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时 间 均 按 周 计 算 , 即 7天 的 倍 数 , 不 仅 增 强 了 科
26、 学 性 ,也 便 于 使 用 者 掌 握 。(11)新 增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履 行 义 务 后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 使 合 同 管 理 更 趋 规 范 化 。2.专 用 条 件2000版 示 范 文 本 中 ,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委 托 工 程 监 理 的 所 有 约 定 均 置 于 专 用 条 件 中 ,导 致 实 践 中 很 多 内 容 约 定 得 不 够 全 面 、 具 体 , 修 改 后 的 示 范 文 本 针 对 委 托 工 程 的 约 定 分为 专 用 条 件 、 附 录 A和 附 录 B三 部 分 。专 用 条 件 留 给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27、人 以 较 大 的 协 商 约 定 空 间 , 便 于 贯 彻 当 事 人 双 方 自 主 订立 合 同 的 原 则 。 为 了 保 证 合 同 的 完 整 性 , 凡 通 用 条 件 条 款 说 明 需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内容 ,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均 以 相 同 的 条 款 序 号 给 出 需 要 约 定 的 内 容 或 相 应 的 计 算 方 法 , 以 便 于合 同 的 订 立 。3.附 录 A为 便 于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拓 展 服 务 范 围 , 修 订 后 的 示 范 文 本 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工 程勘 察 、 设 计 、 招 标 、 保
28、修 等 阶 段 的 服 务 及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定 义 为 “相 关 服 务 “。 如 果委 托 人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委 托 监 理 人 完 成 时 , 应 在 附 录 A中 明 确 约 定 委 托 的工 作 内 容 和 范 围 。 委 托 人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需 要 , 可 以 自 主 委 托 全 部 内 容 , 也 可 以委 托 某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或 部 分 服 务 内 容 。 若 委 托 人 仅 委 托 施 工 监 理 , 则 不 需 要 填 写 附录 A 。4. 附 录 B为 便 于 进 一 步 细 化 合 同 义 务 , 参
29、照 FIDIC等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增 加 了 附 录 B。 委 托 人为 监 理 人 开 展 正 常 监 理 工 作 无 偿 提 供 的 人 员 、 房 屋 、 资 料 、 设 备 和 设 施 , 应 在 附 录 B6中 明 确 约 定 提 供 的 内 容 、 数 量 和 时 间 。 目 录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1一 、 工 程 概 况 .2二 、 词 语 限 定 .2三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3四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4五 、 签 约 酬 金 .4六 、 期 限 .5七 、 双 方 承 诺 .5八 、 合 同 订 立 .6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30、 件 与 专 用 条 件 .91定 义 与 解 释 92 监 理 人 的 义 务 .133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224 违 约 责 任 .245 支 付 .276 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 暂 停 、 解 除 与 终 止 .287 争 议 解 决 .338 其 他 .33第 三 部 分 附 录 .37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37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 资 料 、 设 备 .39附 件 1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的 通 知建 市 201246号附 件 建 设
31、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木 ) (GF-2012-0202) (44)附 件 2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5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011年 修 订 版 ) (59)(1997年 11月 1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7011年 4月 92日 第 十 一 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0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2011年 4月 22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32、第 46号 发 布 自 2011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7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8)(2000年 1月 10日 国 务 院 第 25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年 1月 3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79号 公 布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78)(2003年 11月 12日 国 务 院 第 78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2003年 11月 24p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3号 公 布自 2004年 2月 1日 起 施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33、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88)(2004年 9月 29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327次 会 议 通 过 法 释 200414号 自 9005年 1月 1日 起 实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发 改 价 格 2007670号 2007年 5月 1日 起 施 行 )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92)附 件 建 设 工 程 监
34、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总 则 (节 选 ) (94)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96)(发 改 价 格 2011534号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试 行 规 定 (08)(2007年 11月 1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财 政 部 、 建 设 部 、 铁 道 部 、 交 通 部 、 信 息 产 业 部 、 水 利 部 、 民 用航 空 总 局 、 广 电 总 局 第 56
35、号 2008年 5月 1日 起 施 行 )附 件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年 版 )(节 选 ) (100)关 于 印 发 简 明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标 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173)(2011年 12月 20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财 政 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铁 道部 、 水 利 部 、 广 电 总 局 、 申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发 改 法 规 20113018号 )8第 一 部 分 协
36、议 书委 托 人 (全 称 ):监 理 人 (全 称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276条 ,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应 当 与 监 理 人 采 用 书 面形 式 订 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法 律 责 任 ,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委托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合 同 法 明 确 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是委 托 合 同 , 故 其 所 指 的 “发 包 人 “即 为 本 合 同 中 的 委 托 人 。 因 此 , 建 设 工
37、 程 监 理 合 同主 体 是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首 先 需 要 明 确 合 同 主 体 , 即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 委 托 人 和 监理 人 的 名 称 必 须 填 全 称 , 否 则 , 会 导 致 不 必 要 的 误 解 和 法 律 纠 纷 。对 于 监 理 招 标 工 程 ,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名 称 应 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和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的 名 称 一 致 ;对 于 非 监 理 招 标 工 程 ,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名 称 应 与 建
38、 设 工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委 托 书 中 的 名 称 一 致 。 并 与 本 协 议 书 中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盖章 名 称 一 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下 述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事 项 协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依 法 并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是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39、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前 提条 件 。(1)合 同 的 “合 法 性 “ 合 同 法 第 8条 规 定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委 托 人 和监 理 人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必 须 依 照 合 同 法 、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生 效 后 , 当 事 人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务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合 同 的 “平 等 原 则 “ 合 同 法 第 3条 规 定
40、 ,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一 方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意 志 强加 给 另 一 方 “, 体 现 了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地 位 。 (3)合 同 的 “自 愿 原 则 “ 合 同 法 第 4条 规 定 , 档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自 愿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9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体 现 了 合 同 订 立 的 “自 愿 “原 则 。(4)合 同 的 “公 平 原 则 “ 合 同 法 第 5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各 方
41、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体 现了 合 同 订 立 的 “公 平 “原 则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确 定 各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时 , 需 协 商 一 致 , 不得 胁 迫 或 乘 人 之 危 订 立 不 公 平 的 合 同 条 款 。(5)合 同 的 “诚 信 原 则 “ 合 同 法 第 6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体瑰 了 合 同 履 行 的 “诚 信 “原 则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精 神 以 善 意 的 方 式订 立 和 履 行 合 同 。合
42、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变 更 合 同 或 订 立 补 充 协 议 时 同 样 应 依 法 并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和 诚 信 的 原 则 。一 、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 1 ;2.工 程 地 点 : 2 ;3.工 程 规 模 : 3 ;4.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4 。这 里 的 “工 程 “ , 不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工 程 , 是 指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监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建 设 工 程 。 它 是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对
43、象 。1 工 程 名 称 是 指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工 程 名 称 , 须 与 工 程 监 理 招 标文 件 或 监 理 委 托 书 中 的 工 程 名 称 相 一 致 。2 工 程 地 点 应 写 明 工 程 的 具 体 地 理 位 置 , 如 X X 省 (市 ) X X 区 X X 县 X X 路X X 号 。 当 工 程 为 建 筑 工 程 , 且 其 地 点 的 具 体 门 牌 号 未 定 时 , 建 议 将 工 程 四 至 范 围 填入 , 如 四 至 范 围 可 写 为 :东 面 为 X X 路 , 南 面 为 X X 路 , 西 面 为 X
44、 X 路 , 北 面 为 X X路 ;当 工 程 为 公 路 工 程 、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时 , 其 地 点 可 写 明 起 点 和 终 点 。3 工 程 规 模 应 填 写 详 细 。 对 于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 则 需 写 明 建 筑 面 积 (总 建 筑 面 积 ,各 单 体 建 筑 地 上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 各 单 体 建 筑 数 量 和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层 数 )、 用 地 面积 、 容 积 率 等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对 于 工 业 建 筑 工 程 , 除 上 述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外 , 还 需 写 明 工业 生 产 能 力 等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对 于 道 路 、 铁 路 、 桥 梁 、 隧 道 等 土 木 工 程 , 则 需 写 明 长度 、 跨 度 (桥 梁 )、 宽 度 (道 路 、 桥 梁 、 隧 道 )等 技 术 经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