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补 种 盗 伐 株 数 十 倍 的 树木 , 没 收 盗 伐 的 林 木 或 者 变卖 所 得 , 并 处 盗 伐 林 木 价 值三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拒 不 补 种 树 木 或 者 补 种 不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林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 需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 伐 森 林 或 者 其他 林 木 的 ,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 由 林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 种 盗 伐 株 数 十倍
2、 的 树 木 , 没 收 盗 伐 的 林 木 或 者变 卖 所 得 , 并 处 盗 伐 林 木 价 值 三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拒 不 补 种 树 木或 者 补 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 需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许 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农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1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不足 0.5立方米或
3、者幼树不足 20 株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倍至 5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 农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4、 除 外补 种 盗 伐 株 数 十 倍 的 树木 , 没 收 盗 伐 的 林 木 或 者 变卖 所 得 , 并 处 盗 伐 林 木 价 值三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拒 不 补 种 树 木 或 者 补 种 不 符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林 业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 需 费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 伐 森 林 或 者 其他 林 木 的 ,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 由 林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 种 盗 伐 株 数 十倍 的 树 木 , 没 收 盗 伐 的 林 木 或 者变 卖 所 得 , 并
5、 处 盗 伐 林 木 价 值 三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拒 不 补 种 树 木或 者 补 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 需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 农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2盗伐林木(立木材积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株以上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
6、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许 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农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2序号行政违法行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7、 违 反 条 款3受 雇 和 帮工 参 与 盗伐 以 及 为盗 伐 人 提供 运 输 工具 的处 以 相 当 于 盗 伐 人 罚 款 额 度50%的 罚 款 。 盗 伐 、 运 输 工具 予 以 扣 留 , 在 限 期 内 不 接受 处 理 的 , 可 以 变 卖 盗 伐 、运 输 工 具 , 折 抵 赔 偿 损 失 和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受 雇 和 帮 工参 与 盗 伐 以 及 为 盗 伐 人 提 供 运 输工 具 的 , 处 以 相 当 于 盗 伐 人 罚 款额 度 50%的 罚 款 。 盗 伐 、 运 输工 具 予 以 扣 留
8、 , 在 限 期 内 不 接 受处 理 的 , 可 以 变 卖 盗 伐 、 运 输 工具 , 折 抵 赔 偿 损 失 和 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条 严 禁 盗 伐 、 滥 伐 森 林 、 林 木 。 严 禁 毁 林 养 蚕 、 毁 树 采 集 林 木 种子 和 在 活 立 木 上 扒 树 皮 等 毁 林 行 为 。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五 倍 的 树 木 ,并 处 滥 伐 林 木 价 值 二 倍 以 上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补 种 树 木 或 者 补 种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9、种 , 所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 伐 森 林 或 者 其他 林 木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种 滥 伐 株 数 五 倍 的 树 木 , 并 处 滥伐 林 木 价 值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罚 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 不 补 种 树 木或 者 补 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 需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10、 ; 农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4滥伐林木立木材积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 株的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3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 农村 居
11、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五 倍 的 树 木 ,并 处 滥 伐 林 木 价 值 二 倍 以 上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补 种 树 木 或 者 补 种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 所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 伐 森 林 或 者 其他 林 木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种 滥 伐 株 数 五 倍 的 树 木 , 并 处 滥伐 林 木 价 值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12、下 的罚 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 不 补 种 树木 或 者 补 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的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补 种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 农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5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13、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5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 伐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可 证 , 按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采 伐 ; 农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有 的 零 星 林 木 除 外 。3序号行政违法行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倍至 3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14、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6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倍至 5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
15、他林木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其它木材:如人
16、造板)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17、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4序号行政违法行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91、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2、森林、林木未受到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1、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森林、林木未受到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
18、、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
19、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10违 反 规 定采 石 、 采砂 、 采 土毁 坏 森 林 、林 木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补 种毁 坏 株 数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的 树 木 , 可 以 处 毁 坏 林 木 价值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进 行 开 垦 、 采 石 、 采 砂 、 采 土 、采 种 、 采 脂 和 其 他 活 动 , 致 使 森林 、 林 木 受 到 毁 坏 的 , 依 法 赔 偿损 失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违
20、 法 行 为 ,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一 倍 以上 三 倍 以 下 的 树 木 , 可 以 处 毁 坏林 木 价 值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二 十三 条 第 一 款 禁 止 毁 林 开 垦 和 毁 林 采石 、 采 砂 、 采 土 以 及 其 他 毁 林 行 为 。11毁 林 开 垦和 毁 林 采石 、 挖 沙 、取 土责 令 返 回 占 有 , 处 以 每 平方 米 1 5 元 的 罚 款 ; 致 使森 林 、 林 木 毁 坏 的 , 赔 偿 损失 ;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1 3 倍的 树 木 或 缴 纳 补 种 树 木 费 。 黑 龙
21、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对 毁 林 开 垦 和毁 林 采 石 、 挖 沙 、 取 土 等 违 法 行为 , 责 令 返 回 占 有 , 处 以 每 平 方米 1 5 元 的 罚 款 ;致 使 森 林 、 林木 毁 坏 的 , 赔 偿 损 失 ;补 种 毁 坏株 数 1 3 倍 的 树 木 或 缴 纳 补 种树 木 费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十四 条 禁 止 毁 林 开 垦 和 毁 林 采 石 、 挖 沙 、取 土 等 违 法 行 为 。 已 在 森 林 经 营 施 业区 内 擅 自 开 垦 的 林 地 , 应 当 由 所 在 森林
22、 经 营 单 位 限 期 收 回 。12 违 反 规 定 ,在 幼 林 地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 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 ,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四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二 十三 第 二 款 禁 止 在 幼 林 地 和 特 种 用 途5和 特 种 用途 林 内 砍柴 、 放 牧致 使 森 林 、林 木 受 到毁 坏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树 木 。 在 幼 林 地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内 砍 柴 、放 牧 致 使 森 林 、 林 木 受 到 毁
23、坏 的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补 种 毁 坏 株数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树 木 。林 内 砍 柴 、 放 牧 。序号行政违法行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至 30 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24、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元的罚款。 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包括:征用、占用和将林地改变为宅基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4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征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只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才有审批同意的权利。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30 元的罚款。中华人民
25、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30 元的罚款。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包括:征用、占用和将林地改变为宅基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
26、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6(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
27、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序号行 政 违法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反条款15未 办 理 改 变 林地 用 途 许可 证 占用 、 征 用林 地责 令 停 止 作 业 , 限 期 补办 手 续 。 对 已 构 成 非 法 占 用林 地 的 , 处 以 每 平 方 米5 15 元 罚 款 ;致 使 森 林 、林 木 受 到 毁 坏 的 , 赔 偿 损 失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1 3 倍 的 树木 或 缴 纳 补 种 树 木 费 。 逾 期不 补 办 手 续 的 , 除 按 上 述 规定 处 罚 外 , 立 即 退 回
28、所 占 林黑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三十八条 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 515 元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3 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占林地。抢占有争议林地的,应当立即退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及其他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1
29、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三十 七 条 第 一 款 从 林 区 运 出 木 材 , 必须 持 有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发 给 的 运 输 证 件 ,国 家 统 一 调 拨 的 木 材 除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0、。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17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
31、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7运输证规定不符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2、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序号行 政 违法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倍至 3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33、倍至 3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倍至3 倍的罚款。21非 法 收购 明 知 是盗 伐 、 滥伐 的 林 木没 收 违 法 收 购 的 盗 伐 、滥 伐 的 林 木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收 购 林 木 的 价款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林 区 非 法 收 购 明知 是 盗 伐 、 滥 伐 的 林 木 的 , 由 林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34、没 收 违 法 收 购 的 盗 伐 、 滥 伐 的 林木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违 法收 购 林 木 的 价 款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其它木材:如人造板)22经 营 、加 工 盗 伐木 材 的应 当 没 收 全 部 盗 伐 木 材 , 并处
35、 以 木 材 价 值 3-5 倍 的 罚 款 ,由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缴 木 材 经 营 、 加 工 许 可 证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对 经 营 、 加工 盗 伐 木 材 的 , 应 当 没 收 全 部 盗伐 木 材 , 并 处 以 木 材 价 值 3-5倍 的 罚 款 , 由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收 缴 木 材 经 营 、 加 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四十三条第 一 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36、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3对 在 活 立木 上 扒 树皮 的处 以 每 株 10 50 元 罚 款 ;致 使 树 木 死 亡 的 , 处 以 木 材价 值 3 5 倍 的 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五 款 对 在 活 立 木上 扒 树 皮 的 , 处 以 每 株 10 50元 罚 款 , 致 使 树 木 死 亡 的 , 处以 木 材 价 值 3 5 倍 的 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条 严 禁 盗 伐 、 滥 伐 森 林 、 林 木 。 严 禁 毁 林 养 蚕 、 毁 树 采
37、 集 林 木种 子 和 在 活 立 木 上 扒 树 皮 等 毁 林 行 为 。824买 卖 林 木采 伐 许 可证 、 木 材运 输 证 件 、批 准 出 口文 件 、 允许 进 出 口证 明 书 的没 收 违 法 买 卖 的 证 件 、 文 件和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买 卖证 件 、 文 件 的 价 款 一 倍 以 上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违 反 本 法 规定 , 买 卖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 木 材运 输 证 件 、 批 准 出 口 文 件 、 允 许进 出 口 证 明 书 的 ,
38、由 林 业 主 管 部门 没 收 违 法 买 卖 的 证 件 、 文 件 和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买 卖 证 件 、文 件 的 价 款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四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买 卖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 木 材 运 输 证 件 、 批准 出 口 文 件 、 允 许 进 出 口 证 明 书 的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买 卖 的 证 件 、文 件 和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买 卖 证件 、 文 件 的 价 款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39、以 下 的罚 款 。序号行 政 违法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25使 用 伪 造 、涂 改 、 倒卖 证 件 运输 木 材没 收 全 部 木 材 , 并 对 货 主 处以 相 当 于 木 材 价 值 10%-50%的 罚 款 。 对 伪 造 、 涂 改 、倒 卖 运 输 证 件 者 , 没 收 其 非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非 法 所 得2-5 倍 的 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对 使 用 伪 造 、涂 改 、 倒 卖 证 件 运 输 木 材 的 , 没收 全 部 木 材 , 并 对 货 主 处 以 相
40、当于 木 材 价 值 10%-50%的 罚 款 。对 伪 造 、 涂 改 、 倒 卖 运 输 证 件 者 ,没 收 其 非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非 法 所得 2-5 倍 的 罚 款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二 条 第 三 款 对 使 用 伪 造 、 涂 改 、 倒卖 证 件 运 输 木 材 的 , 没 收 全 部 木 材 ,并 对 货 主 处 以 相 当 于 木 材 价 值 10%-50%的 罚 款 。 对 伪 造 、 涂 改 、 倒 卖 运输 证 件 者 , 没 收 其 非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非 法 所 得 2-5 倍 的 罚 款 。26违 法
41、从 事种 植 、 养殖 、 采 集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法 所 得 2 5 倍 的 罚 款 。 致使 森 林 、 林 木 毁 坏 的 , 赔 偿损 失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1 3倍 的 树 木 或 缴 纳 补 种 树 木 费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 八 条 第 三 款 对 违 法 从 事 种植 、 养 殖 、 采 集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得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 5 倍 的罚 款 ; 致 使 森 林 、 林 木 毁 坏 的 ,赔 偿 损 失 ; 补 种 毁 坏 株 数 1 3倍 的 树 木 或 缴 纳 补 种 树 木
42、费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管 理 条 例 第 十五 条 严 禁 盗 伐 、 滥 伐 森 林 、 林 木 。严 禁 毁 林 养 蚕 、 毁 树 采 集 林 木种 子 和 在 活 立 木 上 扒 树 皮 等 毁 林 行 为 。未 取 得 采集 证 采 集国 家 重 点保 护 野 生植 物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九 条 国 家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及 其 生 长环 境 。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法 采 集野 生 植 物 或 者 破 坏 其 生 长 环 境 。27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没 收 所 采 集 的 野 生 植 物 和
43、 违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10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采 集证 的 , 并 可 以 吊 销 采 集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取 得 采 集证 或 者 未 按 照 采 集 证 的 规 定 采 集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 由 野生 植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所 采 集的 野 生 植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处 违 法 所 得 10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采 集
44、国 家 重 点 保 护野 生 植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必 须 按 照 采9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有 采 集 证 的 , 并 可 以 吊 销 采 集 证 。 集 证 规 定 的 种 类 、 数 量 、 地 点 、 期 限和 方 法 进 行 采 集 。2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45、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序号行 政 违法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依 据 违 反 条 款29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倍以下的罚款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的罚款。有 猎 获 物 的 , 处 以 相 当 于 猎获 物 价 值 八 倍 以 下 的 罚 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违 反 野 生动 物 保 护 法 规 , 在 禁 猎 区 、 禁 猎期 或 者 使 用 禁 用 的 工 具 、 方 法 猎捕 非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 依照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第 三 十二 条 的 规
47、定 处 以 罚 款 的 , 按 照 下列 规 定 执 行 : 有 猎 获 物 的 , 处以 相 当 于 猎 获 物 价 值 八 倍 以 下 的罚 款 ;30在 禁 猎 区 、禁 猎 期 或者 使 用 禁用 的 工 具 、方 法 猎 捕非 国 家 重点 保 护 野生 动 物没 有 猎 获 物 的 , 处 二 千 元 以下 罚 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 反 野 生 动 物保 护 法 规 , 在 禁 猎 区 、 禁 猎 期 或者 使 用 禁 用 的 工 具 、 方 法 猎 捕 非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 依 照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第 三 十 二条 的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执 行 : 没 有 猎 获 物 的 , 处 二 千 元 以 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