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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4743919 上传时间:2019-01-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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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案例 1 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 万元,甲公司于 10 月 31 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 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 1 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 月 31 日,保管

2、费 50 万元。11 月 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 10 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

3、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考点集成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案例 2违约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

4、约定由工厂在 6 月底将一部行驶 3 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 3 万元,甲交付定金 5000 元,交车后 15 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 50 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 50 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 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 未能在 6 月底以前返回。7 月 1 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 7 月 10 日交付给甲。10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 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 6000 元违约

5、金, 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000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 甲可以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 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2(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 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正确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

6、同法142 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 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 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 6000 元的违约金和支付

7、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案例 3 预期违约、风险转移、定金罚则A 县的甲公司与 B 县的乙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3 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 100 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2000 元, 乙公司负责在 B 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 7 月 18 日在 B 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 100 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 7 月 19 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

8、寻找新的买家,于 7 月 22 日与 C 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 100 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 10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 1900 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 10000 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 15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 7 月 21 日遇上泥石流,3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 7 月 26 日收到 70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 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 70 台空调全部卖与

9、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 100 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360003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

10、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 根据 合同法第 108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B 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 B县,所以 B 县人法院有管辖权。(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

11、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效力未定。案例 4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 甲公司欠丙公司 18 万元, 丁公司欠乙公司 20 万元。 现乙、 丁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 20 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 20 万元,甲、丙的 18 万元债权债务消灭。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2) 甲、 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 2 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

12、,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正确答案(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 84 条的规定,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此获利 2 万元不属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

13、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 合同法第 79 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甲、 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 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4(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

14、,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案例 5 要约邀请、合同订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 A4 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 A4 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

15、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 5000 令 A4 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 10000令 A4 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 5000 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

16、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

17、同法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 A4 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 21 条、第 30 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 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8、,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5(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案例 6 合同的撤销某商场新进一种 CD 机,价格定为 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19、 2598 元写为598 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 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 1196 元购买了两台 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 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元或退回 CD 机,商店退还 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 元或 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 合同

20、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裁决赵某将 CD 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 7 违约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

21、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

22、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6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 10 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

23、损失 4 万元。案例 8 抵消甲商场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每台 2800 元,共计 14 万元。双方约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 年,自同年 4 月起至次年4 月止,月租金 2 万元,共计 24 万元。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 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24、?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

25、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案例 9 违约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 年 11月 20 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 12 月 30 日前必须交货。到了 12 月 30 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 2001 年 1 月 1 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 1 月 3 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

26、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 1 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46 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 1998 年 12 月 30 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7案例 10 债券转让1999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 2000 年 1 月 15 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 50 万元电脑配件,1999 年 12 月

27、 1 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 年 1 月 15 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 79 条

28、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 11 赠与合同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

29、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12 代位权2000 年 1 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 6 万元,约定 2001 年 1 月 1 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8参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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