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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房产分割案例.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4743596 上传时间:2019-01-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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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房房产分割案例 公公冠名优惠买房1996 年,公公刘先生以 75778 元的优惠价购买了本工作单位提供的一套住房。刘先生与儿子刘某、儿媳朱某均入住该房屋。后刘先生因与儿媳产生矛盾搬回了老宅居住。2002 年 4 月,该房屋以刘先生为唯一权利人进行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小夫妻闹离婚要析产2004 年 9 月,小夫妻离婚闹上法庭。儿子刘某陈述该房屋以父亲名义购买,妻子朱某为此曾向他人借款 6 万余元,认为父亲和其一家三口对该房屋均有份。刘某于 2004 年 10月撤诉后,朱某又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后也于 2004 年 12 月撤诉。2005 年 5 月,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析产分割。在审理

2、中,法院依法通知刘某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 1996 年 6 月的市场售价为 108000 元,2005 年 6 月的市场价格为 392000 元。争议焦点集中在子媳是借款人还是房屋出资人上。儿媳朱某认为自己和丈夫是出资人,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析产分割。而儿子刘某和公公刘先生都认为,该房屋由刘先生购买,产权属其所有。父子双方之间属借款法律关系,而不属析产法律关系。因此不同意儿媳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付 70房款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刘某夫妇基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对该房屋也拥有所有权。由于该房屋 1996 年 6 月时的市场价格是

3、 108000 元,而实际购买价格是 75778 元,故刘先生当时享有的福利性质的购房优惠对该房屋资产的形成具有近 30的贡献,朱某、刘某夫妇的现金出资则占当时系争房屋资产价值的 70许,故三人应按份共有该房屋。鉴于该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朱某、刘某夫妇的户籍不在该房屋处,且入住前另有住处,故对系争房屋的析产不宜实物分割,而应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按系争房屋当前市场价格的 70支付朱某、刘某夫妇价款为宜。律师点评房地产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被登记房地产的所有人,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了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人。系争房屋登记刘先生为权利人,故刘先生是该房屋所有人;未被登记为权利人的朱某、刘某夫妇,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即共有人,取决于他们夫妇是否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及未作权利人登记的原因。根据法庭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以刘先生名义购买,但购房款大部分由儿子、儿媳提供,即实际出资人是儿子、儿媳。刘先生辩称其向儿子、儿媳借款购房,无证据证实,也与两人各自的诉前意见相矛盾。据此对双方系借款法律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053182968166 韩宪亮律师 1366881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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