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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辅导.ppt

上传人:dcs1276 文档编号:4742515 上传时间:2019-01-10 格式:PPT 页数:234 大小:70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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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代理人 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目标,掌握保险的基础知识和代理人资格考试要求的内容 了解保险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理解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代理人资格考试出题重点,保险基础知识25% 财产保险10% 人身保险15% 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及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20% 保险法20% 相关法规10%,大纲,保险原理与实务 1.风险与风险管理 2.保险概述 3.保险合同 4.保险的基本原则 5.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6.财产保险 7.人身保险 8.保险代理人概述 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10.保险法 11.法律法规汇编,1.风险与风险管理,学习目标,学习风险的含义、构成要素与特征,了解风险的种类

2、、 风险管理的有关内容。,1.1 风险概述1.2 风险管理,课程大纲,风险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和产生的结果不确定。广义上: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狭义上: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1.1.1风险的含义,1、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包括有形与无形。 2、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1.1.2风险的构成要素,3、 损失: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

3、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 两种形态:直接损失、间接损失4、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1.1.3风险的种类,1、按产生原因: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 2、按风险标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3、按风险性质:纯粹、投机 4、按产生的社会环境:静态、动态 5、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基本、特定,1.1.4风险的特征,1、不确定性: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产生结果不确定。 2、风险的客观性 3、风险的普遍性 4、风险的可测定性 5、风险的发展性,1.2.1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的含义: 1、其对象是风险 2、其主体可以是任何

4、组织和个人 3、其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其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1.2.2风险管理的程序,(一)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4、遵守和发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1.2.3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

5、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1.2.4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2.保险概述,学习目标,学习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了解保险的分类、功 能、产生与发展。,2.1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2.2 保险的分类 2.3 保险的功能 2.4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课程大纲,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合同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投保人、保险人)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赔偿)财产 人身(给付) 人死亡、伤残、疾病

6、或者达到合 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 商业行为 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1.1保险的定义,1、可保风险的存在:(纯粹性、意外、大量、重大损失、不能同时受损、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弹性原则)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2.1.2 保险的要素,2.1.3 保险的特征,特征: 互助性(基本特性)、法律性 、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社保、社会救济、储蓄,2.2

7、.1 保险的分类,1、按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2、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3、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2.3.1 保险的功能,1、保障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保障管理、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2.4.1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外国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2、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基本原理,被公认为海上保险

8、的萌芽。,保险的雏形,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3、人身保险制度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海上、火灾、人寿、责任、信用。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经营主体多员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法、行业发展国际化。,3.保险合同,3.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3.4保险合同的履行 3.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3.6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课程大纲,3.1.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9、的协议。是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3.1.2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2、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与不定值 3、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风险合同 4、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6、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3.2.1保险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资格、与投保人的关系、数量、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

10、人: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3.2.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2、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类:法定条款、任意条款,3.2.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

11、约责任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保险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两个步骤:要约(订约提议)、承诺(接受提议)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3.3.1保险合同的订立,3.3.2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 2、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3.3.3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

12、合同成立。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 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我国保险实 践中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3.3.3保险合同的效力,2、保险合同有效: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 3、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4.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的义务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3、防灾防损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6、损失施救的义务 7、提供单证义务 8、协助追偿义务,3.4.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

13、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2、说明合同内容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3.5.1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3.5.2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

14、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1、自然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3.5.3 保险合同的终止,3.6.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15、,4.保险的基本原则,4.1.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方: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作的保证完全符合事实的一项声明。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4.1.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方: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合同中可主张的权利

16、,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此权利。,4.1.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4.1.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

17、1.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都如此处理。 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4.1.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进行

18、罚款。 保险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相同的法律后果。,4.2.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确定条件: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 3、对保险经营的意义: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界定赔偿与给付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4.2.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

19、险中的应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2.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保险利益的确立具体包括:(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

20、、关系的权利义务方,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

21、,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4.2.4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1、各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消费者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

22、师等对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4、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4.2.5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由义务人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

2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 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2、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4.3.1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市价跌至8万RMB.,保险公司该

24、赔偿多少?,案例: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时市价 11万RMB,案例:以保险利益为限,赔偿方法:,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1)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2)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4.3.2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1、含义与意义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意义:

25、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2)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1)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 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代位求偿权

26、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A、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就投保人而言: A、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 么,就意味着放弃了向 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B、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C、如果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 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27、 D、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 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A、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既可获得保险金,也可获得肇事的第三者的赔偿;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而支付的保险金不得享有向第三 者追偿的权利。C、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2)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在于

28、:非第三者责任,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 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 的行为。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保险公司,钱给你 车归我!,价值20万,保险事故 损失16万 费用4万,4.3.3损失分摊原则,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是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

29、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2、损失分摊的方法(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 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顺序责任制对有

30、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实务中已不采用该法。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标的:10万,合众 2万,平安 8万,太保 10万,损失:5万,案例,赔 款:,太平:=,2万,20万, 5万 = 0.5万,平安:=,8万,20万, 5万 = 2万,太保:=,10万,20万, 5万 = 2.5万,比 例 责 任 制,12万,25,12,限 额 责 任 制,太平:=,2万,12万, 5万 = 万,平安:=,5万, 5万 = 万,太保:=,5万,12万, 5万 = 万,赔款:,10,12,25,12,顺 序 责 任 制,赔 款:,太平:2万 平安:3万 太保:0万,1、近因的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31、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 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4.1近因与近因原则,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若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4.4.2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的认定方法:,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

32、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若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5.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课程大纲 1.1 保险销售 1.2 保险承保 1.3 保险理赔 1.4 保险客户服务,5.1 .1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5.1.2保险销售渠道,5.2.1保险承保的含义,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5.2.2保险承保的程序,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正常承保、有条件承保、优惠承保、拒保 3、缮制单证 4、

33、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5.2.3财产保险的核保,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 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 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5.2.4人寿保险的核保,(一)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 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 影响死亡率的要素: 年龄和性别 体格及身体情况 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 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5.3.1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 准确、合理,5.3.2寿险理赔的流程,接 案,立 案,调

34、查,核 定,初 审,复核、审批,结案、归档,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5.3.3非寿险理赔的流程,5.4.1 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目标: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维系并培养忠诚保险客户,实现客户 价值与保险公司价值的共同增长。 服务环节: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咨询服务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接报案、查勘与定损服务 核赔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服务,6.财产保险,6.1财产保险概述 6.2企业财产保险 6.3家庭财产保险 6.4机动车辆保险 6.5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6.6责任保险 6.7信用(保证)保险 6.8农业保险,课程大纲,6.1.1

35、财产保险的定义,广义: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务中一般称之为财产损失保险。,6.1.2财产保险的特征,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6.1.3财产保险的种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36、(保证)保险:,6.2.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常用险别是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责任:,1.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6.2.2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2.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承保基本险的责任外,还负责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均可承担的保险责任,

37、(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 水、供气设备因保险 事故受损,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2)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附加责任:,又称“特约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保险人可予以承担的保险责任。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加特约条款式承保,也可以附加险方式承保。,1.企业财产基本险的附加责任 暴风、暴雨、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冰冻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

38、震保险等。 2.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责任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保险、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6.2.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1.按帐面原值确定 2.按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3.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保险价值: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1.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2.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即以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中的任意一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确定。 保险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39、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6.2.4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 影响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基本险、附加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投保人续保。,附加险费率以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 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可采用优惠费率。,6.2.5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赔款金额的计算:,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

40、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2.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相同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残值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一般按照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也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视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具体情况,按比例扣除。,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

41、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原保单的批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恢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重复保险的分摊:,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6.3.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投保人交纳的是保险费。,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投保人交纳的不是保险费,而是保险储金。,

42、3、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保人交纳的是保险投资金,按规定保险投资金必须按份购买。,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承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等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6.3.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根据购置价或市场 价自行确定; 保险价值: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抵押房屋,保险金额:按成本价、购置价、市价、

43、评估价、借款额及其他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6.3.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1年、3年或5年 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20年,根据时间和地理位置、财产性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费率表,年费率。以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6.3.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索赔申请的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无欺诈;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即因自动放弃而失效。,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

44、:,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1.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室内财产的赔偿:,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按实际损失赔偿,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施救费用的赔偿: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残值处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如果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

45、诉讼。保险人可先给予被保险人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重复保险的分摊: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6.4.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可分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是

46、基本险。,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1.风险免除 2.责任免除,1、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6.4.2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标的:机动车辆本身,6.4.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1.按投保时的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6.4.3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1.机动车辆损失险免赔的规定 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3.施救费用的分摊 4.残值处理 5.代位追偿权的行使,1.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免赔的规定,(1)规定免赔额(率)。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实行绝对免赔额(率)。 (2)按责免赔。负事故全部责

47、任的免赔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5;(3)事故累进免赔。,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赔款计算方式,按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 出险时同类型车辆的市场购置价减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减后的价值。 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2)部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48、) 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赔款计算方式,(3)保险车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施救费用 事 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 率)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 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 免赔额,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3.施救费用的分摊,5.代位追偿权的行

49、使,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索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将取得对第三者的部分或全部代位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或过错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 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4.残值处理,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2.仲裁或诉讼费用。,6.4.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标的: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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