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共 天 津 职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文 件津职大党2014 14 号 签发人:刘文江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党总支:根据我校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突出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制定了天津职业大学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经学校第三届教代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附件:天津职业大学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 2(此页无正文)2014 年 5 月 26 日主题词:人事 第五聘期 全员聘任 实施意见 通知(共印 9 份)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26 日印发 3附件:
2、天津职业大学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教发2012 9 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 75号)、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59 号)、 天津市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津人社局发 2012 65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 134 号)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 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
3、目标要求,特制定我校第五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 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教学为中心,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使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学校建设需要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为实现我校“ 十二五” 规 划制定的发展目标 提供机制保障。4二、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学校各部门人员编制的确定,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控制非教学编制,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2.分类管理,适应发展的原则为适应学校发展,按照岗位设
4、置的要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教师岗位分为 9 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 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 11 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 4 个等级。3.强化职责,两级聘任的原则在全员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给予部门自主权。聘任的组织工作分为两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低职高聘人员的聘任,由学校负责组织;其余岗位的聘任工作由部门组织,学校监督各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聘任工作。4.强化过程,目标管理的原则加强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将重点岗位职责的过程管理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岗位职责考核的合理性。
5、发挥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对聘任管理的作用,坚持岗位职责与各类量化指标对于个人考核的严肃性。5.强化激励,机制调节的原则5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学校发展与岗位职责挂钩、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及实际业绩挂钩,形成重责任、重岗位、重业绩、向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突出绩效,坚持定岗定责、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优绩优酬、责酬相符、岗变薪变的分配原则,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酬随着所聘岗位及岗位职级的变化而变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天津职业 大学全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学院、直属系部、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和机关党
6、总支以党总支为单位成立全员聘任与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由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教代会代表、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人数 511 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聘任实施方案,组织聘任的实施工作。四、聘期及参聘人员范围第五聘期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聘期为三年。参聘人员范围:2014 年 1 月 1 日起在编的各类人员。五、业绩成果起止时间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的学术荣誉及取得的业绩成果。在此期间内技术职务发生变化的人员,其业绩成果起始时间为新的技术职务正式批准的时间。六、聘任资格61.原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竞聘
7、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岗位,应具备与学校现阶段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相同的条件。2.竞聘科研编制教师岗位,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科研骨干。3.竞聘其他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近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中级职称。七、聘任要求1.教学秘书和教务秘书允许选择参加管理岗位或教师岗位的聘任。选择教师岗位聘任的,教学工作量、研究类工作量的要求与辅导员教师一致;岗位职责参照管理岗位的要求,初级按照科员的岗位职责考核,中级二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一级及以上对应主任科员。2.副处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胜任管理和专业技术两方面的工作,同时聘在副处及以
8、上职级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称为“双肩挑” 人 员。“双肩挑” 人 员根据所聘 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同,分 为两种情况,一是管理岗+教 师岗,二是管理岗+其他专技岗。 “双肩挑”人员第一岗位是管理岗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同时要完成专业技术岗位所规定的岗位任务;享受所聘的两个岗位中较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副处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同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7务的,应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否则按照“岗变薪变” 的原则,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将按照所聘管理岗位职级发放,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不予兑现。正高级“双肩挑 ”人员 可参加教师岗位或其他 专技岗位的竞聘,但其他专业
9、技术岗位仅为:实验系列、教育研究系列。依据校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双肩挑” 条件的人员,在全员聘任中,享受“ 双肩挑” 人员的待遇,按 “双肩挑”人员考核。3.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我校的人员,首次参加全员聘任,仅允许聘在原招聘岗位,岗位类别不变。4.辅导员参加教师岗位的聘任,在辅导员教师岗位服务不足 5 年的,不允许参加其他岗位的竞聘。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实验系列、图书系列、教育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其他系列专技岗位包括:档案资料、编辑出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岗位。除实验系列、图书系列、教育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按需设岗,一岗一责,个性化聘任。主要内容包括:(1)专
10、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主体的工作内容属于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可以申请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报学校审核批准。批准设立的专业技术岗位,在今后的聘任中,除非该岗位被撤销,应延续为专业技术岗位。(2)聘任条件的确定8依据岗位中专业技术工作内容、专业类别和工作要求,确定该岗位的最低聘任条件,包括:专业、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的最低要求,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岗位的最低聘任条件在今后可以调整,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3)岗位职责的确定依据今后三年学校的发展建设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职责分工,确定岗位职责,报学校审批,并作为考核的依据。6.凡在聘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人意愿,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岗位竞聘,聘任合
11、同到退休时间自动终止。(1)参加岗位竞聘者,应完成所聘岗位的岗位任务,参加年度考核,并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待遇。(2)不参加岗位竞聘者,仍在原部门安排工作。距退休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占本部门的编制,仍享受第四聘期所聘岗位职级的待遇。距退休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参加年度考核。原为管理岗位的人员,直接聘为科员岗位;原为工勤岗位的人员,直接聘为初级工岗位;原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直接聘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不再考核其研究类工作量,但应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社会工作量。7.党政管理干部和专技岗位人员,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工勤岗位人员,
12、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9周岁,因病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八、特聘与拒聘(一)低职高聘1.从国内外引进的优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经审核已具备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岗位急需,可低职高聘。2.符合第五聘期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津职大2014 28号)和第五聘期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津职大201429 号)中低 职 高聘条件的教师,可低 职高聘。3.低职高聘人员,仅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二)高职低聘1.第四聘期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的,只能调整到非教师岗位;岗位未做调整的人员,予以高职低聘。2.高职低聘人员,按规定程序参加比本人现专业技术职务
13、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岗位的竞聘。(三)拒聘1.凡本人不申报岗位或不接受部门聘用者为拒聘人员。但下列情况不得拒聘:(1)本人主持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重点工程、产品研发尚未完成规定任务;(2)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未满的。2.凡拒聘人员,自拒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绩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学校承租的住房或购房补贴、10培训费和违约金,不再享受学校承担的各类保险。限期三个月办理辞职手续或调离学校,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四)未聘由于其他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九、聘任程序1.制定方案。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
14、部门的聘任实施方案。方案的重点是在学校统一制定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补充、细化,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方案经本部门全体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2.公布岗位。学校根据编制核定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各部门各级各类岗位的职数,同时公布聘用条件、岗位任务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3.个人申报。应聘人员根据学校聘任文件要求,填写第五聘期全员聘任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4.资格审查。各部门聘任工作小组,按照本部门聘任实施方案确定的聘任条件,对应聘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展示其业绩成果材料。5.竞聘述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要在总结上聘期工作的
15、基础上,从拟聘岗位的聘任条件、岗位任务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措施方式等方面,进行竞聘述职演讲。6.部门聘用。各部门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业绩成11果和竞聘述职等方面的情况,经集体讨论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评聘时,在学术荣誉和业绩成果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上一聘期超额完成研究类工作量的人员,应予以优先聘任。7.聘任公示。将聘任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部门聘任工作小组要重新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二个工作日,并向提出异议的人员进行回复。公示结束后,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处。8.学校审批。学校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聘用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部门内公布。9.签约上岗。(1)获得聘用的人
16、员,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2)学校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各部门领导与其他各类聘用人员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10.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上述聘任程序进行聘任,并在全校进行公示。11.低职高聘聘任程序(1)在各部门聘任工作开始前,学校先组织低职高聘人员的聘任工作。(2)本人申请。填写天津职业大学第五聘期低职高聘申报表。12(3)部门审核。所在部门聘任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将审核同意低职高聘人员的申报表报人事处。(4)学校评审。学校低职高
17、聘人员评审小组进行评审。(5)聘任公示。人事处将评审通过的低职高聘人员的情况在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人事处将组织复议,复议结果将在全校公示二个工作日,并向提出异议的人员进行回复。(6)学校审批。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在全校公布。(7)被学校批准低职高聘的人员,占该部门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一级的职数。十、合同管理(一)合同履行和变更1.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校内津贴发放的依据。3.因
18、聘用岗位发生变动,可以按程序变更聘用合同。4.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13不履行合同条的款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二)合同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2.受聘人退休、退职;3.受聘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三)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3)违反工作
19、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劳动教养或收监执行;(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7)受到开除处分的;(8)国家和天津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未经学校同意,将职务发
20、明的专利或研究成果私自对外转让。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4级伤残;(4)患有职业病;(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4.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15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聘用合同依法
21、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十一、人事争议处理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竟聘期间和聘期内教职工申诉的受理,组织开展事实的调查,争议的调解或仲裁,检查监督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或执行仲裁意见情况,以维护用人部门和教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问题,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其他人事方面的问题。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工会,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十二、聘任工作要求1. 各学院、直属系部、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和机关党总支必须按照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对聘任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各部门要严格把握各岗位的聘任条件,不得降低标准聘任。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任。暂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先空岗,逐步聘任。3. 全员聘任工作政策性很强,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领导要认真把握各项政策规定,深入细致16而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好竞聘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聘任工作符合学校政策文件要求,使聘任工作稳步顺利进行。4. 聘任工作进行期间,全体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聘任结果公布、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转换到新岗位。十三、其他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