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总则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推进质监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 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2、各股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本责任落实到人到岗。3、全体执法人员要在本职岗位上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做到责任明晰,各守其岗,各尽其责,切实维护“严格、公正、廉洁、文明”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形象。(二)执法责任1、总体责任(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县的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执行、协调和集中检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负责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对生产、修理、经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案件;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质量违法案件;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对生产、流通领域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无证产品的查处;管理特种
3、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法律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责任并依法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3)行政执法主要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标准及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产(商)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条形码,伪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生产、销售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或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
4、生产、销售经监督检验不合格,以及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产品;生产、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及伪造、冒用、转让生产许可证或者其标记和编号的产品;生产、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无修理许可证擅自开展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生产防伪技术产品未经资格确认或使用防伪技术生产未经备案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违法行为;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局长负责
5、制,监督检查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副局长承担分管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执法人员承担本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三)执法股、室、所责任1、综合股负责提出制定贯彻落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协调内外部有关工作关系的建议,起草政策性文件;负责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情况的检查;负责执法人员的管理;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质量监督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对全县生产流通领域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抽查
6、工作;负责调解质量纠纷;负责计划内质量检验的后处理工作。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3、稽查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标准、 计量、质量、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大案要案。4、计量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7、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生产、修理、经销和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对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案件。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爆电梯等特种设备销售、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其违法行为。6、质量管理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7、食品安全监察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法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对无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进行查处,对食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四)执法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局和本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2、严格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行政执法五公开、十不准做到“ 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廉 洁执法、文明 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3、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9、,符合规定程序,正确使用、制作执法文书。4、办理现场处罚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五)责任追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追究各部门领导的责任:(1)分管 责任区内形成一种或几种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并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经多次整顿无效或不依法进行整顿,对整顿工作不力或不进行监督的;(2)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一定影响的;(3)检查处理
10、的大案要案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案件,未向本局及省、市局报告的;(4)分管责任区内发生重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在全国、省、市内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分管责任区内发生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未及时查处,被新闻媒体披露并被县级以上部门通报的;(6)承办的案件,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诉讼败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1)在本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由于查处不力,在县、市内造成较大影响的;(2)在本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范围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较大案件,因不及时查处,被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或直接
11、查办的;(3)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范围内发生的较大较长时期的违法行为失查或不按法律法规查处,又不向上级报告的;(4)本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的行政案件,有一件以上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或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诉讼败诉的;(5)在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6)对罚没款、物不按规定处理;(7)在执法活动中的其他违反违规行为。(六)奖惩1、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综合股、稽查股、质监股、 计量股、质管股、特监股、食品办负责人组成。2、各执法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将每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局综合股,综合股将汇总情况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提交
12、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经评议后以局机关的名义提出奖惩意见。3、采取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方法,奖惩种类为:(1)通报表扬;(2)评为先进;(3)给予物质奖励;(4)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4、本责任制所指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是情节给予下列惩处:(1)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当年不得参与先进评比;(2)被追究责任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先进评比;(3)责令检查;(4)通报批评;(5)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二、现场处罚制度1、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能够在现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行政相对人明确。不需要再进行抽样检验(检定)调查取证的。2
13、、没收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且罚没款总额在 1000 元以下的。3、进行现场处罚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4、 罚没款必 须使用统一的收据,罚没款连同收据及时上交局财务,没收物品必须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没收物品清单,并严格执行罚没款物管理制度,收据的第四联收入案卷。5、现场处罚后必须于三天内申请结案,执法人员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结案。6、现场处罚结案一月以内,执法人员将案卷整理交案卷管理人员登记存档,没收物品等级核对无误后交局入库。三、立案审查规定为使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果,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执法股、室对违反
14、标准、计量、质量、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查处。(1)除现场处罚的案件外,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县政府和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或领导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2、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股长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立案。3、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包括书证、物证、 证人证言、视听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 、检定或鉴定结果(应由法定检验、检定机构出
15、具)等。需要抽样检验、检定的,承办人应填写检验(检定)任务(委托)书,交 检验(检定)机构。4、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口头通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下达通知书;询问调查时,需使用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行政相对人必须签署意见,签名或押印,拒签者需记录在案。5、现场检查时,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和新闻单位参加。同时应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正常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行政相对人必须签署意见、签名或押印。拒签者需记录在案。6、根据需要可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封存时需填写封存通知单,并作封存标记。行政
16、相对人必须签名或押印,拒签者需记录在案。7、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交股长,审 核同意后,送交主管局长审查,然后由股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在讨论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人员的发言意见必须计入行政案件讨论笔录中,并经发言人核定无误后签名或盖章。8、办案人员根据审理组织的意见,分别作出如下规定:(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于行政处罚。(3)对查无实证的,不予处罚。(4)对需要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5)对无管辖权的案件
17、,应移交到有关部门处理。(6)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9、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理决定,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发并加盖本局公章,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要使用送达回证,并经股长签字后存入案卷。对免于处罚的,应口头或书面通知被查单位,说明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或停止执行。执行中必须出具河北省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连同收据要及时上交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审核后将罚没收据的第四联贴附于案件处罚决定笔录后面。执行情况要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有关人员要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11、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
18、政处罚决定,由各股报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股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并加盖局公章,附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案件处理终结后,属于下列案件,承办人要制作终结报告:(1)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2)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3)有重大影响及涉外案件。(4)经人民法院审查判决的案件。(5)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结案报告要反映出整个案件的调查、审理及执行全过程。一般案件填写结案审查表,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查表及该案全部案卷经办案人员审核,股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结案。13、执法办案,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
19、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文书。结案后五日内,承办人员应将案卷全部材料整理立卷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执法办案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审理人员、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罚没款物管理制度1、对罚没款,执法人员应将现款当日上交局财务,由财务及时缴指定银行。2、对没收的物品,执法人员按规定开具没收物品清单,并按项目填写齐全。一联附案卷,二联交被没收单位(人),三联与没收实物一起交局保管人员。没收物品不得在办案人手中私自保管,保管人员收到罚没物品后,要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妥善保管,不得丢失。3、对没收的物品,有使用价值物品要经审委会研
20、究,按有关规定合理作价后公开处理,处理要有登记、经手人、批准人等手续。4、对无使用价值的物品处理,按规定核实批准登记,集中统一销毁。批准人员、执行人员需分别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留存销毁物品清单。5、对在罚没款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6、根据案情,需异地封存的物品,由承办人开具封存通知书,交被封存单位(人),副本随案卷,存根同被封存物品清单保存好。结案后,解除封存时,由承办人员开具解除封存通知书,交被封存单位(人),存根由办案人员保管。五、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细则1、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本局行政案件,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特制定
21、本细则。2、案件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县技术监督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委会 ”),负责审理本局立案 查处的案件。3、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局长任主任委员,局领导副职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股股长担任。4、审委会设立审委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审委办设在政法股,主任由政法股负责人兼任。5、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卷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6、审委会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案件材料不全的退回承办机构补办或由审委会协助调查取证;案件材料齐全的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可提交审委会集体审理。7
22、、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审委会可分为全委会议和分委会议,全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分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的集团审议。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8、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实行二级会议审理制度。(1)技术监督行政违法应处罚金额在 1000 元以上(不含 1000 元)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全部材料报审委会审理。应处罚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5
23、000 元以下(含)由分委会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应处罚金额在 5000 元以上,交由审委会审理,并作处罚决定。(2)现场检查笔录必须如实记录违法事实,严禁弄虚作假。(3)行政相对人对处罚申请减免的,由分委会或审委会分别作出决定,并记入案件讨论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减免。(4)承办人根据审委会的决定,办案结束后,将全部资料整理后,交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归档。9、下列案件由审委会议审理,并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3)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案件;(4)可以做出责令停产行政处罚的案件;(5)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
24、证的案件;(6)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7)其他重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10、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体审理以下主要内容:(1)审查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2)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确认是否正确;(3)审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有效;(4)审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5)审查执法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完备;(6)审查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并确定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11、审委会审理案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审委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情况,然后由审委会对案件进行逐项审查。12、审委会讨论案件,由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
25、有效,讨论过程要作笔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13、审委会审理案件应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免于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5)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14、审委会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15、审委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
26、动结束后的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16、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17、审委会应与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执行文书交接核准手续。18、审委会督促立案查处案件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报告。19、立案查处案件结束后,由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10 日内送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上报,统一归档。六、案件备案、归档管理制度1、对下列案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备案。(1)质量案件(含许可证、纤维质量
27、)一次罚款 10 万元(含)以上的;计量案件一次罚款 3 千元以上的。(2)上级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案件。(3)跨行业、区域移送的案件。(4)有重大影响及涉外案件。(5)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6)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2、上述(4)、 (5)、(6)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应当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3、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当地政府报告。4、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的规定立卷存档。5、各股室办案件,做到办一个案卷齐全一个,现场处罚每月一卷,立案案件一案一卷,按规定要求登记编号,每月将案卷交法制股审核归档。6、立案案件、大案结案后 7 日内将案卷交办
28、公室审核归档。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1、执法股制作案件是由各股室人员兼管。2、现场处罚案三日内,立案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五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交办公室分类归档。3、案卷内容:(1)现场处罚案件(1.1)质 量技 术监督案卷; (1.2)卷内材料目 录;(1.3)现场检查笔录;(1.4)罚没款收据第四联(稽核联);(1.5)结案审查表。(2)立案处罚案件:(2.1)质量技术监督案卷;(2.2)卷内材料目录;(2.3)立案审批表;(2.4)现场检查笔录;(2.5)调查笔录;(2.6)封存通知书;(2.7)解除封存通知书(需要时);(2.8)检验(检定)任务委托书及检验(检定)报告;(
29、2.9)行政案件讨论记录;(2.10)行政案件告知书;(2.11)行政处罚决定书;(2.12)没收物品清单(需要时);(2.13)送达回证(邮寄送达为挂号回执);(2.14)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时);(2.15)案件办理报批书(需要时);(2.16)结案报告(需要时);(2.17)结案审查表;(2.18)各有关证据(需要时);(2.19)罚没款收据第四联(稽核联)。4、案卷管理人员收到案卷后,应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归档,妥善保管。要建立档案管理目录,案卷目录与卷内文书材料必须一致。5、建立案件调阅,借阅登记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损坏。6、加强档案管理,做到归档案卷规范、齐全,归档率达 100%。7、
30、行政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1)当场处罚案件为两年;(2)大案立案处罚案件为三年;(3)大案要案、涉外案件和经过复议或诉讼的案件为长期案件。大案要案为罚没金额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八、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制度第一条 为了严格我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保障我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文书保存、编号、发放、领取、使用、归档等工作有序规范,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法股负责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的保存、编号、发放等。各股(室、队)领取执法文书,必须预先填报执法文书领取登记表,经股(室、队)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到政法股领取。第三条 各股(室
31、、队)要由专人负责文书的领取和保存工作,防止遗失和毁损。政法股建立文书发放台帐,如实记录发放的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签名),以备查验。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根据案情选择适合的文书,禁止滥用文书。(一 )符合 简 易程序处 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经股(室、队)长审核同意,方可出具执法文书,进行行政处罚。(二 )符合一般程序处 理的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立案处理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下达执法文书。(三
32、)经 常性的 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中,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要在股(室、队)长同意并签字后,再下达相关文书。(四 )需要下达封存(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决定书及使用封条和停业整顿通知书的,要在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下达。(五 )立案审 批表、 案件初审表、案件办理报批书文书由政法股统一制作,需要立案调查和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各股(室、队)携带相关案件材料,由政法股审核备案后,报请股(室、队)主管领导批准。(六 )在 执法 过程中,要按 执法文书间的逻辑关系和时间先后依次制作文书,禁止弄虚作假,补作文书。第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时,必须按规定携带文书。文书的填制要做到真实、准确、
33、完整、清晰。文书上载明的内容应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符。文书上填制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需要更改实质性内容的,应 重新制作文书。第六条 执法文书因书写、打印等原因确实需要作废的,各股(室、队)要列明原因,报政法股登记备案,作废文书由政法股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销毁。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一案一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的原件或存根联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罚款票据)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一册,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经过复议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第八条 违
34、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 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 文书发 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二 )不按 规 定审查文 书使用情况的;(三 )滥 用文 书的;(四 )文 书档案建立不规范,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五 )不 经批准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六 )文 书填制不 规范,弄虚作假 补作文书的;(七 )应 署名的文 书不 载明真实姓名和执法证号的;(八 )其他 违 反文书管理 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九、行政执法工作“五公开”制度“十不准”
35、规定(一)“五公开 ”制度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二)“十不准 ”规定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购物时执法;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度;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