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DC CJJ CJJ 12-2013 P 备 案号 J 1640-2013 家 用 燃 气燃烧器具 安 装 及 验 收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domestic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13-07-26 发布 2014-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准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家 用 燃 气燃烧器具 安 装 及 验 收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domestic
2、 gas burning appliances CJJ 12-2013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 2014年 2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 北 京 II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 200988号) 的要求 , 本规程 编制组 经广 泛调 查研 究, 认 真总 结实 践经 验, 参考有 关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 ,并 在广 泛征 求意 见的基 础上 修订 了本 规程 。 本规程 的主 要技 术内 容包 括: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 定;4 燃具 及 相关 设备的 安装 ;5 质量验 收。 本次修 订的 主要 内
3、容 是: 1. 增加了 城镇 燃气 、燃 烧器具、 烟气 排放 、安 全监 控和建 筑设 备的 基本 规定 。 2. 增加 了 安装燃 具场 所的电气 要求 。 3. 增加了 基本 条件 检验 和 燃具安 装检 验的 技术 要求 和检验 方法 。 4. 增加 了 燃具选 型原 则。 5. 增加了 不同 海拔 高度H 及低压 燃具 前的 额定 压力P n 。 6. 增 加了 共用 排气 道、 烟 道和给 排气 烟道 的结 构尺 寸和应 用技 术条 件。 7. 增加了 烟道 终端 排气 出口距门 窗洞 口 的最小 净距 。 8. 增加了 燃具 安装 房间 燃气和烟 气泄 漏的 安全 指标 和保护
4、措施 。 本规程 中以 黑体 字标 志的 条文为 强制 性条 文, 必须 严格执 行。 本规程 由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负责 管理 和对 强制 性条 文的解 释, 由中 国市 政工 程 华北设 计研 究总 院 负 责具体 内容 的解 释。 执行 过程中 如有 意见 或建 议, 请寄送 中国 市政 工程 华北 设计研 究总 院 (地址: 天津 市华苑 产业 园区 桂苑 路16 号,邮 政编 码:300384)。 本规程 主编 单位 :中 国市 政工程 华北 设计 研究 总院 本规程 参编 单位 :太 原煤 炭气化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州美 的厨卫 电器 制造 有限 公司 樱 花卫
5、 厨(中 国)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菲 斯曼供 热技 术有 限公 司 青 岛经 济技术 开发 区海 尔热 水器 有限公 司 广东万 和新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东万 家乐燃 气具 有限 公司 艾 欧史 密斯( 中国 )热 水器 有限 公司 天津费 加罗电 子有 限公 司 重 庆燃 气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III 本规程 主要 起草 人: 高 勇 李 娟 陈复进 黄国金 李贵 军 李 健 钟家松 胡定钢 鞠 平 赵大力 陈 立 刘 斌 本规程 主要 审查 人: 张 臻 孟雪思 杨勇惠 元永泰 胡敏 辉 白丽 萍 周以良 樊金光 耿同 敏 李 直 安翠林 楼 英 IV 目 次 1 总 则
6、 1 2 术语 2 3 基本 规定 4 3.1 一般规 定 . 4 3.2 城镇燃 气 . 4 3.3 烟气排 放 . 4 3.4 安全监 控 . 4 3.5 建筑设 备 . 5 4 燃具安装 6 4.1 一般规 定 . 6 4.2 灶 具 . 6 4.3 热水器 . 8 4.4 采暖热 水炉 . 8 4.5 电气 . 9 4.6 室内给 排气 设备 . 9 4.7 平衡式 隔室 . 15 4.8 安全防 火 . 17 5 质量验收 19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22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 及 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 n24 附录 C 共用烟 道的 结构 和尺寸 附录 C 共用给 排气 烟道 的结
7、构和 尺寸 本规程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 准名 录 26V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3.2 City Gas 4 3.3 Exhaust Air. 4 3.4 Safety Monitoring 4 3.5 Building Automation 5 4 Gas Appliance and Related Devices Installation.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Gas Cook
8、ing Appliances 6 4.3 Water Heater. 8 4.4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 8 4.5 Electric Requirments 9 4.6 Indoor ventilation . 9 4.7 Balanced Compartment 15 4.8 Safety and Fireproofing 17 5 Quality Acceptance . 19 Appendix A principle of Select Gas Appliance . 22 Appendix B The Norm Gas Press(
9、P n ) of Low Press Gas Appliances under V arious Height 24 Appendix C Sezes and Structure of Shared Chimney Appendix D Sezes and Structure of Shared system Chimney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2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6 1 1 总 则 1.0.1 为 规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的安装和验收, 保证燃具安装工程的质量和用气安全,制
10、定本 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1.0.3 安装的燃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且应有产品合格证 、 安装使用说明书 和 生产许可证。 1.0.4 燃具应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安装。 1.0.5 燃具安装及质量验收 除 应 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家用 燃气 燃烧 器具 domestic gas burning appliances 以 城镇 燃气 为燃 料的 家庭 烹调 、热 水和 热水 采暖 等燃烧 装置 的总 称 , 简称 燃具。 2.0.2 给排 气方 式
11、air supply and exhaust system 将 燃具 依据 给气 或排 气进行 分类 的一 种方 式。 2.0.3 敞开 式( 直排 式,A 型)unvented system 燃具 燃 烧用 的空 气来 自 室内, 烟气 也排 放在 室内 的给排 气方式。 2.0.4 半密 闭式 (B 型)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 的空 气来 自室 内, 烟 气通过 排气 管 排到 室外, 整个 燃烧 系统 与室 内隔开 的给 排气 方式 。 分 自 然给排 气式 和强 制排 气式 两种。 2.0.5 密闭 式(C 型)direct vented system 燃具燃 烧用 的
12、空 气通 过给 气管来 自室 外, 烟气 通过 排气管 排到 室外 , 整 个燃 烧系统 与室 内隔 开的 给 排 气 方式。 分自 然给 排气 方式 和强制 给排 气式 两种 。 2.0.6 自然 排气 式 natural exhaust type natural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通 过排 气管 或给 排气管 依 靠自然 通风 排到 室外的 方式 。 2.0.7 强制 排气 式 forced exhaust type fanned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 通 过排 气管 或给 排气管 依靠 用风机 排 到室 外的方 式。 2.0.8 平衡 式隔 室
13、balanced compartment 专门设 计或 改造 安装 一台 或多台 半密 闭自 然排 气式 燃具的 封闭 隔室 (非 居住 空间) , 燃 烧用空 气来 自隔 室外。 2.0.9 排气 道 exhaust duct 用排烟 罩强 制排 气方 式排 除敞开 式燃 具工 作时 排放 在环境 中的 烟气 、油 气等 排气通 道系 统。 2.010 烟道 flue 用以排 除半 封闭 式燃 具燃 烧烟气 的排 烟通 道系 统。 按排烟 形式 分独 立烟 道( 适用 1 台燃 具 )和 共用 烟 道(适 用 2 台及 以上 燃具 )两种 。 按烟道 结构 形式 又分 为水 平烟道 和垂 直
14、烟 道。 与燃具 同步 安装 的一 般称 为排气 筒或 排气 管, 与建 筑物同 步安 装的 一般 称为 烟囱或 烟道 。 3 2.0.11 主、 支并 列型 烟道 supply and exhaust duct 主、支 烟道 并列 ,支 烟道 为层高 ,主 烟道 上部 处于 非正压 区。 公用 烟道 的一 种。 2.0.12 给排 气烟 道 supply and exhaust duct 用以供 给燃 烧空 气和 排除 燃烧烟 气的 密闭 式燃 具专 用的给 排气 通道 ,分 独立 给排气 烟道 (适 用 1 台燃 具)和 共用 给排 气烟 道( 适用多 台燃 具) 两种 。 2.0.13
15、到 T 型烟道 type“”duct 给排气 道在 垂直 排气 道下 端横穿 建筑 物并 呈水 平设 置。共 用给 排气 烟道 的一 种。 2.0.14 U 型烟 道 type“U”duct 给气 道与 排气 道下 端连 通 ,其上 部处 于风 压平 衡状 态。共 用给 排气 烟道 的一 种。 2.0.15 分离 型烟 道 separate duct 给 气道 与排 气道 的分 离形式 分为 同轴 型和 并列 型;给 气道 与排 气道 下端 连通的 为负 压烟 道, 不连 通的 为正压 通道 。其 上部 处于 风压平 衡状 态。 共用 给排 气烟道 的一 种。 4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
16、定 3.1.1 燃具 及其 配套 使用 的给排 气装 置和 安全 监控 装置等 , 应根 据燃 气类 别 及特性 、 安装 条件 等因 素 选择。 3.1.2 燃具 铭牌 上 标 定的 燃气类 别必 须与 安装 处所 供应的 燃气 类别 相一 致。 3.1.3 燃具 节能 和节 水性 能应符 合国 家现 行有 关标 准的规 定。 燃具 选型 原则 宜按本规 程附 录 A 的规定 执 行。 3.1.4 安装 燃具 的建 筑应 具有符 合燃 具使 用要 求的 给水、 排水 、供 暖、 供电 和供燃 气系 统。 3.1.5 住宅 中应 预留 燃具 的安装 位置 ,并 应设 置专 用烟道 或在 外墙
17、上留 有通 往室外 的孔 洞。 3.2 城镇燃气 3.2.1 城镇 燃气 的类别和 特性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城镇燃 气分 类和 基本 特 征 GB/T 13611 的 规定。 城镇 燃气的 质量 应符 合城镇 燃气 设计 规范 GB 50028 的规 定。 3.2.2 燃具前的供气压力 的 波动范围应 在 (0.75 1.5 )倍燃具额定压力 P n 之内;当 海拔高度大于 500m 时, 燃具额定压力 P n 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 3.3 烟气排放 3.3.1 安装敞开式燃具时 , 室 内 容积热负荷超过207W/m 3 时 应设置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 有直通洞
18、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做为室内容积计算。 3.3.2 安装半 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具有防倒烟、防串烟、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 3.3.3 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 3.3.4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 3.4 安全监控 3.4.1 城镇燃气/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 GB 50028的规定。 3.4.2 城镇 燃气 报警 控制 系 统安装 、验 收和 维护 等应 符合现 行行 业标 准 城镇 燃气报 警控 制系 统技 术规 程 CJ/T 146 的规 定。 5 3.4.3
19、家用 燃气 报警 器及 传 感器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 准家 用燃 气报 警器 及传 感器 CJ/T 347 的规定 。紧急 切断阀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 准电 磁式 燃气 紧急 切断 阀 CJ/T 394 的规 定。 3.5 建筑设备 3.5.1 建筑 给水 排水 系统、 热水供 应系 统、 采暖 系统 和供电 系统 的设置应 符合 国家现行标 准 建筑 给水 排水 设计规 范 GB 50015、 民用 建筑 供暖 通风 与空 气调节 设计 规范 GB 50736、 建 筑给 水排 水及 采暖工 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242 和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计规 范 JGJ 16
20、等标 准的规定 。 3.5.2 室内 燃气 系统 的设 置 应符合 国家 现行 标准 城 镇燃气 设计 规范 GB 50028 和城 镇燃 气室 内工 程施 工与质 量验 收规 范 CJJ 94 的规 定。 6 4 燃具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4.1.2 使用 液化石油气的燃具 不应设置在地 下室和半地 下室。使用人 工煤气、天 然气的燃具不 应设置在地 下 室 , 当燃具设 置在半地下室或 地上密闭房间 时, 应设置 机械通风 、 燃气/ 烟气 ( 一氧化碳 ) 浓度检测 报警等 安 全设 施。 4.
21、1.3 燃具的供水压力和供电技术参数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规定。 4.1.4 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安装说明书; 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说明书; 3 燃具及说明书应有防止误使用、误操作的安全警示。 4.1.5 燃具安装说明书至少应具备下列技术参数: 1 燃气种类和额定燃气压力; 2 额定热负荷或 额定热输出; 3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适用水压(灶具和单采暖系统除外); 4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 的 最高工作压力和循环流量 ; 5 采暖热水炉的循环水泵流量阻力工作曲线(水流阻力曲线); 6 启动水压(灶具和容积式热水器除外); 7 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量; 8 燃
22、具使用电源的 电压、频率、功率和燃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 9 燃具接管管径、冷热水进出水管径、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排气管或给排气管尺寸及最大连接长度; 10 重量和外形尺寸等 。 4.2 灶 具 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 2 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 低于2.2m 。 7 4.2.2 灶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 具 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cm 。 2 灶 具 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 , 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 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
23、3 灶 具 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距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 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 4 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5 灶具与其他部位的间距可按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执行。 4.2.3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 应设防火隔热板。 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 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4.2.4 燃气灶台的结构尺寸应便于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70cm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80cm 。 2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灶面与
24、台面应平稳贴合,其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 3 嵌入式灶 灶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 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确定, 宜按每千瓦热负 荷取10cm 2 计算(10cm 2 /kW ),但不得小于80cm 2 。 4.2.5 当2台或2台以上的燃气灶并列安装时,灶与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 4.2.6 灶 具 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 切 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 以 上。 2 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 3 当 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措施。
25、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 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 并应有 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5 当 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 ,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 三通。 6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家 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17905的规定 。 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8 4.3 热水 器 4.3.1 设置热水器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或第4.7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6、: 1 设置在室外或 未封闭的阳台时,应 选用室外型热水器;室外热水器 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 可 安装密闭式热水器。 3 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 4 热水器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察火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 5 安装热水器的墙面和地面应能承受所安装热水器的荷重。 6 设置容积式热水器的地面应做防水层,近处应设地漏;地漏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承受90的热水。 4.3.2 热水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 热水器的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可按 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 执行。 2 热水器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 、电
27、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4.3.3 安装热水器的地面和墙壁应为不燃材料,当地面和墙壁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4.3.4 燃 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和 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2 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的工程尺寸和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热水器因超压和放空等原因设置的排水口应设导管引至排水处。 4 管道连接应牢固。 5 热水管宜 采 取 保温措施。 6 与热水器连接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7 热水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本规程 第4.2.6条的规定。 8 与热水器连接的给水
28、管道上应设阀门,热水器进水口应设过滤网。容积式热水器的给水管道上阀门后 应设止回阀,容积式热水器的上部给水管道的浸没管配有防虹吸孔时,阀门后宜设止回阀。 4.4 采暖热水炉 4.4.1 设置采暖热水炉房间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的规定。卫生间内不得设置采暖热水炉。 4.4.2 采暖热水炉安装位置 应按本规程4.3.2条 的规定执行。 4.4.3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地面和墙面应按本规程4.3.3条 的 规定执行。 9 4.4.4 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的安装 除 应 符合本规程第4.3.4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流 量和 阻力 损失 应 符合设 计要 求。 2 采暖热
29、 水炉 泄压 口、 溢 水口等 部位 下方 应有 排水 设施; 排水 过热 时, 应采 取有效 的降 温措 施; 炉体 排水连接管 上不 得设 置阀 门。 3 供暖系 统最 低部 位应设排 水阀 (地板 采暖 除外 ) ,密 闭式 采暖系 统的 最高 部位 和散 热器上 部应 设排 气阀; 系统 中至 少应 设置 一个自 动排 气阀 。 4 供暖系 统回 水管 上应 安装过滤 器 (网) 。 5 炉体采 暖 供回水 管道 、 给水和燃气 管道 上应设阀 门。 6 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 7 安装场 所的 地面 最低 点 应设地 漏。 4.4.5 敞开式 采暖 系统 的
30、膨胀管 上严 禁设 置阀 门。 4.4.6 采暖热水炉宜设置室内温度控制器(温控器),控制器安装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 在室 内温 度稳 定的 区域。 可安 装在 距离 地面 (1.21.5 )m 的空气 流通 良好的 墙壁 上, 或将 温控 器信号 输出 盒设置 在 室内 温度稳 定的 区域 内。 2 不应 安装 在门 窗附 近和 散热器 、太 阳光 直射 等辐 射热较强 的 地方 ,以 及儿 童可能 触及 的地 方。 4.5 电气 4.5.1 安装燃具的场所应具备与待装燃具名牌标示参数相符合的电源,其电压、频率和功率应满足要求。 电源插座结构应与待装燃具电源插头相匹配,连接插座电源
31、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 使用交流电的类器具,应可靠接地。 4.5.2 电源线 的截 面积 应 满足燃 具电 气最 大功 率的 需要, 并应 符合 说明 书规 定。 4.5.3 燃具 电源 插座应 独立 专用 ,并应 固定 在不会产 生触 电危险 的安 全位置。 电源 插座与 灶具 的最小水 平 净距应 为 30cm ,与热 水器 和采暖 热水 炉的 最小 水平 净距 为 15cm 。 4.5.4 卫生间 内密 闭式 热 水器应 设置 防水 型电 源插 座。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 室内 燃具 自然 换气 装置应符合 表 4.6.1 的规 定。 10 表 4.6.1 室内燃具自然
32、换气装置 排气装置 要求 排气筒 (接外墙排烟口) 烟道(排气筒) (接燃具排烟口) 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I 型排烟罩 II 型排烟罩 最小排气量 (m 3 /h ) 40VQ 2VQ 30VQ 20VQ 有效面积(m 2 ) 1 1 1 1 2 . 0 5 3 3600 40 h l n VQ A + + =2 2 2 2 1 . 0 4 . 0 5 . 0 3600 2 h l n VQ A + + =3 3 3 3 2 . 0 4 2 3600 30 h l n VQ A + + =3 3 3 4 2 . 0 4 2 3600 20 h l n VQ A + + =排气口位置 顶棚下 80
33、cm 以内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给 气 口 位置 顶棚高度 1/2 以下 适当位置 顶棚高度 1/2 以下 顶棚高度 1/2 以下 有效面积 A1 A2 A3 A4 注: V每单位燃气(1kw h )燃烧后产生的理论烟气 量(m 3 ),取 1m 3 / (kw h ) (低热值) ; Q燃具热负荷(kW ) (低 热值) ; n 1 、l 1 、h 1 排气筒转弯次数 ;从排气筒入口中心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长度(m ) ;排气筒 室外垂直部分高度(m ) ; n 2 、l 2 、h 2 烟道转弯次数; 从防倒风罩开口部位下端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长度 (m) ;烟 道高度 (
34、m )h 2适用于 l 2 8 m ; n 1 、l 1 、 h 1 排气筒转弯次数 ; 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长度 (m ) ; 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高度 (m ) ; I 型排烟罩能完全覆盖火源的排烟罩; II 型排烟罩能覆盖火源周围部分的排烟罩。 4.6.2 室内燃具 机械换 气装置应符合 表 4.6.2 的规 定。 表 4.6.2 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 排气装置 要求 排气扇 (装外墙排烟口) 带排气扇的排气筒 (接燃具排烟口) 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接排气道) I 型排烟罩 II 型排烟罩 最小排气量(m 3 /h ) 40VQ 2VQ 30VQ 20VQ 有
35、效面积(m 2 ) 排气口位置 顶棚下 80cm 以内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给气口 位置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 有效面积 注:1 文字符号同表 4.6.1 注; 2 排气筒、给气口等的有效面 积可根据机械换气装置的能力设计。 4.6.3 排烟 罩 及其 安 装应 符合下 列要 求: 1 I 型排烟 罩的 结构 应完 全覆盖 火源 , 并 做成 利于 捕集烟 气的 形状 。I 型排烟 罩的安装高 度应 小于 1m 。 2 II 型排烟罩的 结构 应覆 盖火源的周 围部 分。II 型排烟罩 的安装高 度应 小于 1m 。 4.6.4 固定式 百叶 窗应 符 合下列 要求
36、 : 1 百叶窗 最小 间隙 应大 于 8mm,安装的防 虫网 应 便于清 扫。 2 百叶窗 的有 效开 口面 积应按 下 式计 算: A e = A n (4.6.4) 11 式中: A e 百叶窗 的有效开 口面 积(cm 2 ); 百叶 窗 的开口 率, 可按 表 4.6.4 取值; A n 百叶 窗的实际 面积 (cm 2 )。 表 4.6.4 百叶窗开口率 百叶窗种类 开口率 (% ) 钢制百叶窗,塑料百叶窗 50 木制百叶窗 40 4.6.5 门、 窗间 隙可 作为 部分给 气口 面积 ,门 窗间 隙的有 效面 积可 按 表 4.6.5 的规定 取值 。 表 4.6.5 门、窗间隙
37、的有效面积 门、窗种类 相当于每 1m 长的门窗的有效面积 (cm 2 ) 门、窗种类 相当于每 1m 长的门窗的有效面积 (cm 2 ) 铝制门、窗 2 木质窗 5 钢制门、窗 10 木制门 20 注:窗不包括隔离窗、双层窗、镶嵌窗。门不包括周围带密封材料的门。 4.6.6 室内 装有 排气 扇等 机械换 气装置 时 ,可 不限 制给气 口的 位置 和大 小。 4.6.7 室内 直排 式燃 具排 气扇的 排气 量宜 符合 本规 程表 4.6.2 的规 定。 通过 外 墙水平 排放 时, 排气 扇的 风压 不应小 于 80Pa (静 压) 。 4.6.8 室内 吸油 烟机 与住 宅共用 排气
38、道连 接时 ,排 气系统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1 吸油烟 机的 风量 应取(300500 )m 3 /h;与吸油 烟机配 套燃 具的 额定 热负 荷要求 的 排气量 应符 合本 规程 表 4.6.2 的规定 ;燃 具安装房 间环 境空 气中 的 CO 含量不 应大 于 0.02% ,CO 2 含量 不应 大于 2.5% 。 2 吸油烟 机的 风压 不应 小于排气 系统 总阻 力的 1.2 倍。排 气系 统的 总阻 力应 采用排 气道 说明 书的 规定 值。 3 灶具的 同时 工作 系数 可按现行 国家 标准 城 镇燃 气设计 规范 GB 50028 的规定 取值 。 4 吸油烟 机的 质量
39、 应符 合现行国 家标 准 吸油 烟机 GB/T 17713 的规 定。 5 排气道 的材 料及 质量 (强度及 耐火 极限 等) 应符合现行 行业 标准 住宅 厨房、 卫生 间排 气道 JG/T 194 的 规定 ; 排 气道 应有 足 够的排 气能 力, 排气 道的 结构应 有良 好的 防倒 烟和 串烟的 功能 , 排 气道 的结 构和 横截面 尺寸 应符 合相 关标 准的规 定。 4.6.9 燃具 用排 气管 和给 排气管 的质 量应 符合 现行 行业标 准 燃烧 器具用 不 锈钢排 气管 CJ/T 198 和燃 烧器具 用不 锈钢 给排 气管 CJ/T 199 等标 准的 规定 ,其连
40、 接方 式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1 排气 管和 给排 气管 的吸气/ 排烟 口应 直接 与大 气相通 。 12 2 强制 排气 的排 气管 和给排 气管 的同轴管 水平 穿过外墙 排放时 ,应 坡 向 外墙 , 坡度应 大于 0.3%,其外 部管段 的有 效长 度不 应少 于 50mm ;给排气管 的分 体管应 安装 在边 长为 500mm 的正方形的 区域 内。 自 然排 气的排 气管 水平 穿过 外墙 时,应 有 1% 坡向 燃具 的坡 度,并 应有 防倒 烟装置。 3 冷凝 式燃 具的 排气 管应坡 向燃 具, 其同 轴排 气管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之一 : 1) 室内部 分应 坡向
41、燃具 ,室 外部分 应坡 向室 外; 2) 同轴管 的内 管( 排气 管) 应坡向 燃具 ,冷 凝水 流向 燃具; 同轴 管的 外管 (给 气管) 应坡 向外 墙 , 应防止 雨水 进入 。 4 燃具与 排气 管和 给排 气管连接 时应 保证 良好 的气 密性, 搭接 长度 不应 小于 30mm 。 5 穿墙的 排气 管和 给排 气管与 墙 的间 隙处 应采 用耐 热保温 材料 填充 ,并 用密 封件做 密封 防水 处理 。 4.6.10 穿外墙 的烟 道终 端排气出 口 距门窗 洞口 的最 小净距 应符 合表 4.6.10 的规定 。 距地面 的垂 直距 离不得 小于 0.3m 。烟道 终端
42、 排气 出口应 设置 在烟 气容 易扩 散的部 位。 表 4.8.5 燃具排烟口距门窗洞 口的最小尺寸(m ) 门窗洞口位置 密闭式燃具 半密闭式燃具 自然排烟 强制排烟 自然排烟 强制排烟 非居住房间 0.6 0.3 不允许 0.3 居住房间 1.5 1.2 不允许 1.2 下部机械进风口 1.2 0.9 不允许 0.9 注:下部机械进风口与上部燃具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 3m 时,其垂直距离不限。 4.6.11 安装 半密 闭自 然排 气式燃具的 室内 应设 置 给气口和 换气 口, 给气口 和换气口 的横 截面 积均 应大 于烟 道的横 截面 积。 给气 口应 设在房 间下 部, 换气
43、 口应 设在房 间上 部 ( 烟道 上部 ) , 给气 口和 换气 口均 应直 通大 气。 4.6.12 半密 闭式 自然 排气 式燃具 烟道 安装 时应 根据 建筑物 的特 点充 分考 虑静 风压对 排烟 的影 响 。 半 密 闭自 然排气 式燃 具烟 道应 符合 下列要 求: 1 烟道应 有效 地排 出烟 气,其尺 寸应 大于 燃具 连接 部位的 尺寸 。 2 当烟道 总长 L 8m 时,烟道 的高 度应 满足 下列 计算值 。 2 ) 9458 . 0 6 1000 ( 1 . 0 4 . 0 5 . 0 + + V A L n H (4.6.12-1) L=H+l(4.6.12-2)
44、式中: H 排气筒高 度(m); 13 n 烟道 上的 弯头数 目; L 从防倒 风罩开口 下端 到排气筒 风帽 高度 1/2 处的 烟道 总 长度(m); l 已知 烟道 水平部 分长 度(m); A V 烟道 的有 效截面 积(cm 2 ); 燃具 热流 量(W)。 3 烟道 水平部 分的 长 度 应 小于 5m ,水 平前 端不 得朝 下倾斜 ,并 应有 坡向 燃具 的坡度 。 4 烟道 的弯头 宜为 90 ,弯头 总数 不应 多于 4 个。 5 烟道 的高度 宜小 于 10m 。 6 防倒风 罩以 上的 烟道 室内垂直 部分 不得 小于 30cm 。 7 烟道 顶端 应 安装 有效 的
45、 防风、 雨、 雪的 风帽 ,其 出口位置应 符合 本规 程第 4.6.13 条的 规定 。 4.6.13 半密 闭式 自然 排气 式燃具 烟囱 风帽 与屋 顶和 屋檐间 的相 互位 置应 符合 下列要 求: 1 烟囱伸 出屋 顶到 风帽 间的垂直 高度 应大 于 0.6m 。 2 当烟囱 水平 方向 1m 范围内有 建筑 物屋 檐时 ,烟 囱应高 出该 建筑 物屋 檐 0.6m 以上。 3 当邻近 有建 筑物 时, 烟囱风帽 应高 出沿 高层 建筑 物 45 的 阴影 线( 阴斜 线内为正 压区 ) 。 4.6.14 独立烟 道的 结构 和性能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1 低层住 宅(1 层
46、3 层 )和多 层建 筑(4 层6 层)宜设 独立 烟道 。 2 独立烟 道应 有防 止倒 烟的措施 。 3 烟道的 抽力 (余 压) 应符合本 规程 第 4.6.17 条的 规定要 求。 4.6.15 主、 支并 列型 共用 烟道( 图 C.0.1 )应 符合 下列要求 : 1 支烟道的高度宜为层高,并应大于 2.0m ,其净截面积不应小于燃具排烟口截面积,并不得小于 0.015m 2 ;主烟 道出 口距 支 烟道入 口不 应小 于 6m ,主 烟道的 净截 面积 应在 满足 抽力的 前提 下通 过计 算确 定 。 2 支烟道 出口 与主 烟道 交汇处应 设烟 气导 向装 置; 当同层 有
47、2 台燃 具时 , 应 分别设 置支 烟道 和烟 气导 向装置 ,其 出口 高差 应大 于 0.25m 。 3 半密闭 自然 排气 式 燃 具 可使用 主、 支并 列型 共用 烟道, 半密 闭强 制排 气式 燃具不 得使 用主 、 支 并列 型共用 烟道 ;共 用烟 道的 结构和 横截 面积 应符 合本 规程附 录 C 的规定 。 4.6.16 在 燃具停用时 ,主、支 并列型共用烟 道的支烟道 口处静压值应 小于零(负 压)。 4.6.17 燃具 用 烟囱 抽力 应 符合下 列要 求: 1 当 热负 荷 小于 30kW 时 ,烟 囱抽力 应大于 排烟系统 总阻 力 3Pa 。 2 当 热负
48、荷 大于等 于 30kW 时 ,烟 囱抽力 应大于 排烟系统 总阻 力 10Pa 。 14 4.6.18 烟囱的 抽力 和出 口横截面 积可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 P t t y k + + = 273 1 273 1 0.0345H P y(4.6.18-1) 3600 = y y y V A (4.6.18-2) 式中: P y 烟道 、烟 囱 或连接 管垂 直管 段的 抽力 (Pa); H 产生抽 力管段的 高度 (m ) ; t k 外部 空 气的温 度( ) ; t y 管道 中 烟气的 平均 温度 (); P 大气 压力 (Pa ) A y 烟 囱出 口横截 面积 (m 2 );
49、 V y 烟囱 出 口流量 (m 3 /h ) ,烟气 流量 可依据 本规 程 表 4.6.1 和表 4.6.2 中的最 小排 气量 确定; y 烟 囱出 口烟气 流速 (m/s ) ,当自 然排烟 时取 (3 5)m/s ,机械排 烟时 取(68 )m/s 。 4.6.19 燃具不 应与 使用 固体燃料 的设 备共 用一 个 烟道。 4.6.20 密闭式 燃具 可使 用倒 T 型、U 型、 分离 型等 共用给 排气 烟道 。 共用 给 排气烟 道的 结构 尺寸 应符 合本 规程附 录 D 的规 定,结 构 和性能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1 倒 T 型烟 道( 图 D.0.1-1)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1) 设置贯 穿建 筑物 的垂 直烟 道,烟 道应 在屋 顶上 方排 烟; 2) 设置贯 穿建 筑物 的水 平给 气道或 设置 中和 压力 区的 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