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二、交通紧急避险的赔偿责任1、什么叫紧急避险?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紧急避险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2)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 3、在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1)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是被告; ( 2)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
2、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3)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案例 1:某客车司机 A为避免与一辆 B驾驶的逆向行驶汔车相撞而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将车急驶上人行道,撞毁了货摊,并致数人轻伤。谁负责任?人货并非 B的车所撞,但因险情是 B所引起, B应对事故负责。 案例 2: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驾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骑摩托车的丙,致丙轻伤。 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引起的险情,属
3、紧急避险。 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 3:国庆假日期间,我乘坐客车到黄山旅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有一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让,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由于惯性,客车内行李架上的一个物品突然掉下来,正巧砸在我的头上,致使我的头部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我和车主商谈赔偿问题,他说没有过错。请问我的损失由谁承担? 你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 但是,司机突然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4、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情况下,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司机的避险行为也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司机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 案例 4 柳某驾驶苏 CB4193号半拖汽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倩,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 因有雪路滑和车速高,苏 CB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后,与相向而行由周某驾驶的苏 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周受伤,两汽车不同程度损
5、坏; 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倩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倩当场死亡。 交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此次事故中,苏 CB4193号汽车驾驶员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发生险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发生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王倩在横过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苏 CM4743号汽车驾驶员周某正常行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周某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王倩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王倩分担的责任给予赔偿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是由连环发生的两起事故组成,两起事故分别造成两个损害结果,分别为:王倩死亡、
6、所骑自行车被毁坏和周某遭受的车毁人伤。 王倩死亡、所骑自行车被毁坏,是因为王倩违规横过公路,柳某在超速驾驶的情况下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造成的。 对这起交通肇事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由柳某负主要责任,王倩负次要责任。 而周某遭受的车毁人伤,是因为柳某在企图避让横过公路的王倩时,不顾有雪路滑和对面来车的现场实际情况,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越过公路中心线造成的。这是紧急避险行为。 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倩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 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某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不当。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市正常驾驶,对事故
7、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某全部承担,与王倩无关。 故周某请求王倩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王倩死亡时不满十四周岁,本人尚需父母抚养,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可供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 柳某给付王倩家属的 40万余元,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付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依死者亲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两项费用,都不是死者的遗产。 案例 5: 紧急刹车造成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买了一台电视机,乘车回家,当车行至某商场门口时,王某骑自行车突然闯到车前,汽车司机杨某急刹车,车上
8、 10多名乘客摔倒,张某的电视机也被打碎,显像管的玻璃划破姚某的脸部,姚某住院治疗花医药费 500多元。 现在姚某向张某要求赔偿。请问本案应由张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吗? 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各方的责任: ( 1)姚某作为公共汽车上的普通乘客,其脸部划伤是由于紧急刹车、电视机显像管被打碎而致。 一般情况下,姚某对此无法预见,也无过错,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2)张某也是公共汽车上的乘客,但与姚某不同的是,他随身携带着一台电视机。 就表象而言,电视机被打碎是由于司机杨某的突然刹车所致,并由此造成姚某脸部被碎片划伤的损害后果。 但是,对于
9、携带易碎物品的张某而言,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和置放易碎物品。 因此,本案张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保管和置放电视机。 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则他不具有主观过错,对电视机的损坏和姚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即如果电视机的损坏部分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安全保管和置放所致,则张某对于由此所造成的物品损坏和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杨某作为司机,当汽车行至商场门口时,应当预见到该地点行人较多而提高注意力并采取放慢车速等措施。 本案中,司机杨某是否具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且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 如果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已
10、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然无法避免紧急情况的发生,那么此时的紧急刹车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杨某采取的紧急刹车的方式应属于适当的措施,对此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杨某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则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4)王某作为骑车人,同样应该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及相关
11、法律法规。 从本案事实而言,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规定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 , 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 6、紧急避险过当,女司机遭劫驾车撞死匪徒 龙女士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驾车追撞歹徒致其 1死 1伤。 龙女士驾车接连撞烂两个栏杆 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像龙女士的案件,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 但年轻男子的死
12、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从民事方面上说,龙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 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时遭到抢劫,可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对这些交通违法警方将不予处罚。 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一般伤势索赔有 7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2、因伤致残索赔增加的项目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伤残等
13、级共分 10个,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系数计算:一级为 1,十级为 0.1,级差为 0.1( 2) 被扶养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儿童按 18年计算,每增加 1岁减少 1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受害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父母:受害人的父母必须是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肇事司机才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受害人父母)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肇事司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
14、当承担的部分。3、事故致死赔偿增加的项目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 1)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
15、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 “上一年度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几点说明: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 99.31元。比起 2006年增长了 18.7% 。 2007年山东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711元 , 青岛 2007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 24190 2007年北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为39867元 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8798元,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870 21元, 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 40187元 2007年贵州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17523元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662元 天津 2008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 16357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 1202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 875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4118元; 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 2225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