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公司权力的分配The Research on Distribution of Powers in Company学生姓名 何振生所在专业 法学所在班级 民商 1105 班申请学位 法学学位指导教师 栗克元 职称 教授答辩时间 2014 年 6 月 7 日目 录目 录摘 要 IABSTRACT .II1 绪论 12 公司权力分配的理论基础 22.1 公司权力与公司治理主体 22.1.1 公司权力 .22.1.2 公司治理主体 .22.2 公司“三权分立”模式的经济成因与法哲学基础 .32.2.1 公司采用“三权分立”模式的经济成因 .32.2.2 公司采用“三权分立”模式的法哲
2、学基础 .43 公司权力分配的实践 53.1 公司权力分配的立法模式 53.2 美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 53.3 德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 63.4 日本公司权力分配模式 74 我国公司权力分配现状 74.1 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 74.2 股东大会和股东权力设置 84.3 以董事会为代表的执行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力设置 94.4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设置 95 完善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思考 105.1 公司大会取代股东大会的探讨 105.2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改革的思路 115.3 监事会改革的思考 126 结束语 12鸣 谢 14参考文献 15摘 要I摘 要随着公司法人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决定力量
3、,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学者目前所普遍关注。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借鉴了德国三权分立的规定,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之设,分别行使公司最高决策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采用的这一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模式,有其经济成因与法学基础,己被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合理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尚处在经济转型期,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缺乏前人经验,故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难以做到一缴而就。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公司的内部权力结构逐渐显露出不合理的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股东大会“空壳化”的问题,二是公司董事会形骸
4、化与经理层滥用权力的问题,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关键词:公司治理;权力分配模式;公司机关ABSTRACTIIABSTRACTUnder the role of the quick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al Productivity, the company legal person becomes the deciding power in socioeconomic campaign increasingly. Company governance, especially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oint-stock l
5、imited company got widely attention by the scholars. The distribution mode in ourhas used the regulation of separation of tree powers in Germany for references, and we have shareholders meeting, directorate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eparately executing the highest decision-making rights, execut
6、ing rights and the supervisory rights. This adoptive mode has its economical reason and law foundation and after successfully practical experience, it was proved to be the reasonable choosing which is fit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While, because our country is at the economical mode changing
7、 period and we are lack of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socialism and market economy, we cant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aw system in the economical field very soon. Therefore, along with the deepe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ing of our economical construction, gradu
8、ally the inner power organization revealed its unreasonable factor, especially represented at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is the problem that shareholders meeting has become a vacant shell, second is the formalization of directorate and the abusing rights by the managers, the third is the nominal s
9、etting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KEYWORDS: Company governance; Authority-Distribution mode; Company organizations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1 论公司权力的分配法学,201012001608,何振生指导教师:栗克元1 绪论进入新时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加快脚步不断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市场的不断进步和优化,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程度以及深化改革,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往来也随之越来越密集,相互之间的合作和联系更是层层递进。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的公司企业,如何有
10、效地在社会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实现其价值,便成为了当今各公司的一大根本性话题。毫无疑问,一个公司的治理模式则往往体现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控制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命脉,如何实现公司治理的优化配置,在公司权力上实现科学分配,已经成为了公司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对于公司治理一词的探讨,当今学术界对此并未形成共识,对于公司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也有着各自的不用定义。 OECD 公司治理原则(OECD 是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 Development,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简称)解释为: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的管理层、董事
11、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系列的关系。公司治理并通过为公司的运作提供一套激励和监督机制使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并能够更好地利用公司的资源,去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1。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任、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管
12、理企业 2。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公司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的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视的两个重要方面。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2 2 公司权力分配的理论基础2.1 公司权力与公司治理主体2.1.1 公司权力公司权力是一个公司实现其价值目标所必须具备的,失去了公司权力,公司治理也就无从谈起了。那么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具备什么权力
13、,怎样设置权力的分配便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公司跟上世界经济发展主流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如今我国不少学者在探讨公司法人的权力时深受民法传统理念影响,认为公司权力应该是如何通过法律去作出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或者限制,这种因传统理念根深蒂固的思想并不符合当今社会市场的发展潮流。相反,对于公司权力的理解和探讨更应该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去阐述。公司的治理需要通过哪些权力的启动,具备怎样的公司权力并在配置上实现优化和科学管理更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深入讨论。公司权力的大小,取决于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责任和道义责任对象的程度。在公司里面,权力可能来自资本结构,也可能来自授权,所以对于公司权力应该正确审视。基于公司权力
14、与资源控制的辩证关系上,对于公司权力的分配,诸如在董事会、股东会及监事会等机构以及个人股东之间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2.1.2 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治理是伴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公司并不是跟其他自然人一样可以直接地参与法律活动,而是被法律拟制成主体,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作为该拟制主体的一些权力行使方式。虽然公司被规定可以像自然人一样作为主体,从而参与公司的治理,也虽然可以拥有一定的权力,但是该权力的行使需通过公司代理代为行使。由于机会主义倾向存在于公司代理人之中,这也导致在公司分级结构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加大了公司治理风险、公司权力分配不当等。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要求便是发现和挖掘其中
15、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进行治理,科学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带领公司走上正确、高效的发展道路。不过,在这里应该先明确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差别,这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问题值得去区别的两个概念。按照某些学者一般的认识和理解,公司管理是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在工作上的一些管理安排,然而公司治理是一个完全不同层面上的概念,主要指股东、出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的管理,按照代理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 4。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 ,是法律承认的主体,公司便拥有自已的控制能力和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独立化的核心,即承认法人或公司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的存在。公司作为自治组织,就要求公司拥有管控自己
16、事物的能力。当论及公司权力时,核心在于公司的控制能力。股东加入公司以后,必须要牺牲部分个体权利,即使股东依然保持民事主体地位,但却必须服从公司的纪律、章程和决议。当然,公司不能掌控股东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的全部事物,而只能管控股东以资金或者资本投入者身份投入的财产,股东必须服从公司的正当管理。在公司治理当中,由公司治理主体组成的代议机关(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高地位。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制定公司战略、选举产生公司其他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权力最终归属于公司治理主体。学者们在论述公司权力分配时往往侧重于研究公司机关
17、的构建以及彼此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而无暇顾及公司治理主体的问题,笔者以为有舍本逐末之嫌。公司治理主体是关于公司权力归属的问题,也是研究公司权力分配要解决的先决问题。不先搞清楚谁是公司权力的正当的所有者,就来谈公司权力分配的制度方案,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本文拟着重介绍关于公司治理主体的观点,以弥补前人研究的不足。2.2 公司“三权分立”模式的经济成因与法哲学基础2.2.1 公司采用“三权分立”模式的经济成因从现代各国公司法来看,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将公司权力划分为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业务执行权以及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并交由不同的公司机关来行使。这种以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构成的三权分立
18、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是生产力发展要求下的必然选择。首先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古典企业中,公司的权力统归企业主行使,公司权力的裂变和分割是伴随公司规模扩大而发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董事)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然后是为限制经营权而产生监督权。董事会与经理组成的管理层实际经营公司,名义上的最大权力者股东,相比管理层反而处于劣势地位。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也属于弱势群体。但“现代
19、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 5。 ”公司各要素的良性结合,才能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对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经营权的制约不但是维护股东至上权力要求,也是调和公司内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平衡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都肯定了股东和职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当然由于各国立法背景的不同,股东和职工实现监督权的方式和途径不是千篇一律的。从以上分析可知,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决策控制权在公司各层级之间的分配,必然导致“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乃至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6”,从而引发代理成本或代理风险的问
20、题。因此,设置一个恰当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4 的机制以引导和约束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以减少这种成本与风险是必要的,这种机制即是以“三权分立”为模式的权力制约机制。2.2.2 公司采用“三权分立”模式的法哲学基础历史上,公司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在形式上受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国家学说和制度的影响 7。所谓“三权分立” ,是孟德斯鸡对洛克的分权论加以发展后提出的一种学说。洛克是 17 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和哲学家,洛克认为,为了使政府能实现人们参加政治社会的目的,防止滥用权力和专制现象出现是必要的。洛克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一方面,
21、在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政府的形式也是由这个最高权力的隶属关系决定的;另一方面,立法权又要受到执行权的牵制。与此同时,洛克还认为,各种权力自身还要受“内在制约”的限制。例如,执行权的行使应符合“为公众谋福利”的目标,而立法权的行使还应顺应“自然法”的要求,否则社会和国家就不能存在下去 8。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进一步指出,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某一个机关或某一个人之手,那么这些权力就会被滥用,公民的自由权就会受到侵犯。孟德斯鸠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并授予不同的机关,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孟德斯鸠还指出,三种权力不仅要分
22、立,而且还要使三权互相联系、互相制约, “以权力约束权力” 8。“三权分立”虽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但对于公司权力分配模式之建立亦不无借鉴之功,因为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因此,现代公司仿效国家体制中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将公司中的权力分为三大部分,交给公司不同的机关行使。其中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最高决策权,董事会行使公司业务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股东大会由全体公司股东组成,而股东为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是公司权力的源泉,故由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最高决策权具有令人信服的正当性;然而公司自身的性质和公司面对的瞬息万变的外部世界要求公司必须有一个高效和反应迅速的执行
23、机构,这是庞大和非常设的股东大会所无法胜任的,因此董事会和经理被设计出来以担负这一任务;最后,由于认识到董事会与经理行使的执行权不可能被股东大会享有的“短暂”的最高决策权有效地制约,监事会应运而生以行使监督权形成对执行权的制衡。以上三个权力机关相互独立,彼此制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个别人对公司实施专制统治,将公司建造为自己的自由帝国,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使公司制度得以长盛不衰。最后应指出的是,虽然如股东大会空壳化、经营层权力膨胀等问题的出现使“三权分立”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各种挑战,但这些问题只表明对于“三权分立”实现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仍需进一步探索,并不意味着这一模式本
24、身不合理。理论界所谓“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观点,实质是放任股东大会的空壳化,必将危及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力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5 平衡,破坏现代企业制度的民主基础,使公司决策权旁落、执行权失去控制、监督权流于形式。3 公司权力分配的实践一个公司能够持续高效的运营和治理,其核心关键在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公司权力分配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大重要环节。通过对公司法人权力分配的认识和理解,以及不断研究其典型模式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为探索适合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明了道路,同时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权力分配的本质在于科学合理安排公司的权力分配,力求通
25、过有效的治理制度在利益的谋求范围内平衡和妥协各利益相关者。因此也在这一宗旨下,现代各国公司法人权力分配模式经过时间的洗礼和考验,逐渐适应了不同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制度,形成了别具一格又特色鲜明的风格。3.1 公司权力分配的立法模式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分析研究,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人权力分配模式基本上可以作以下三种类型划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新西兰、英国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普遍采用;其次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瑞士、意大利、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及中美洲一些国家)采用;最后则是亚洲模式,这一模式相对比较特别,既有着大陆法的精髓,又
26、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中的一些特色,二者融一的同时又不失去各自的一些特点,如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所确立的公司制度就明显富有结合二者特色的亚洲模式 9。为了更好地研究公司法人权力分配的这三种类型,因此也分别例举了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作为蓝本,进一步分析它们在公司权力分配模式上的一些特色。3.2 美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指在股份公司总股本当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有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来讲,包括公司股东的构成、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方形式。一个
27、国家的公司法人权力分配模式深受其股权结构的影响,甚至因股权结构的某一差异直接决定了各国的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和绩效。美国公司股权结构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分散性,这也是与其他国家最大的不同。以下的几个方面都是造成了美国在公司股权结构当中具有分散性的原因:第一,资本市场庞大且发达,经济发展又极具速度和高效,美国也是拥有上市公司(美国称之为公众持股公司)数量最多的国家,股市运作市场相当发达,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方式去参与公司的股权分配从而获得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6 公司的股权,这样也就造成了美国公司在股权结构上的分散性特点;第二,美国同时也是一个市场相当
28、自由的国家,可以说每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享有高度的自由决定权,基本不受其他市场机构的决定性影响。另外,美国也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诸如银行之类的商业机构去掌控公众持股公司的运作和经营,同时也不让其他金融机构(养老基金、互助基金和保险公司)在公司享有占有控制统筹的资格。由于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股权分配,因此美国股权结构的分散性特点也导致了股东并不能顺利按照自己所期盼的的要求去直接决定整个公司的运作及经营,股东的权力便很大程度上因股权结构的分散而渐渐消弱,但是股东还是可以按照一定渠道去完成对公司的控制,大致上依靠证券市场的间接控制。其次,美国作为一个高度推崇自由的国家,这种自由的
29、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公司股权结构当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不干涉、不牵制,自由发挥也是美国政府机构对公司的诸多活动所奉行的一种态度,但这并不是说政府机构在对公司的股权管理方面无能为力,而是一旦市场失去平衡或者发生失效的情况,又或者在一些市场活动之外可以起到一种保护、补充的功能。3.3 德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相比于美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性,德国在公司股权结构方面则显得相对比较集中和单一,原因在于德国法律并没有采取严格限制股权比例的制度,公司股权主要集中在大股东身上,诸如一些家族式的企业以及银行等。另外,这种持股形式多表现为在各公司间相互交叉持股,而相对集中的股权也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与能力去监督代
30、理人,从而减低代理成本,掌控着公司的经营命脉。在德国,大股东通过控制股票的持有,采用特定方式从而拥有着相对集中的股权,例如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甚至还包括担任监事会主席。与此同时,大股东可以凭借在公司所拥有的大量股权而建立起对公司采用一种支配的方式和地位,又因为德国的法律并不对此进行限制和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很多德国公司或者企业就可以凭借着自己的支配地位而顺利参与到市场当中,不仅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其次也可以自由地通过交叉持股的策略去参与到另一公司当中,从而取得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这样也可以减少了其中所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
31、,也造就了公司相互持股在德国逐步被公司所接纳,这种现象也进一步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德国公司的这种股权集中的形式,很显然的一点就是提高了大股东的积极性,因此公司的运行和经营也因为在积极性的带动下,实现公司的优化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另外,在公司治理当中通过选派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起诉违背股东利益的经营者等方式,也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经营面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发展,正由于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性,也导致了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这其中的一个严重弊端就在于诸如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盲目追求而采取一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7 些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强制上市公司为自己出具担
32、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私分上市公司资产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堕况。另外,由于大股东掌控着高度集中的控制权和决定权,这必然也对中小股东产生了一种欺压的现状,中小股东因为权力的大大削减而很多时候不能如愿随其,便因此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了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积极性,这也是德国公司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隐患。在另一层面上,这些弊端和隐患也导致了德国的公开资本市场发育相对于以注重短期投机利益为目的的美国公开资本市场便显得迟缓和落后,特别是在股权流动性方面远不及美国市场的自由和充分。3.4 日本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在日本公司的权力分配模式中,不仅集中融合了美国和德国的模式精髓,而且还能够
33、展现自己的特色,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便是股东成了实际权力的拥有者。日本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是互相交叉,自主决策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也是日本公司股东作为实际权力拥有者的体现,而且各股东之间在控股方面能够相辅相成,发挥其中的最大效益,而且这种相互持股的方式也能够各自影响着其他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权力起到一种限制和相互抵消的作用。当然,各股东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相互克制的状态,对于公司的议案或者决策,各股东之间并不互相干涉和牵制从而导致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另外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决定也基本不构成威胁,由于个人股东处在一种高度分散的状态,所以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动摇公司的决策。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
34、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公司董事会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董事会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总的来说,日本公司这种互相持股的方式在各公司的发展间建立起了有效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不仅使公司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发挥彼此间最大效益,而且也能够集中各公司的优势和特点,进一步促进各公司的和谐发展。与此同时,公司之间能够持续保持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
35、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4 我国公司权力分配现状4.1 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制度,即决策权、经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8 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在多个组织机构中分配不同的职责和权力,一方面明确了各方在履行公司决议时能够按照自己所拥有的权力行使,各司其职;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权力的分配程度也必然导致了权力的分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这样不仅能够起到互相制约各方权力作用的同时,在严格按照公司的既定章程下,各组织机构也能够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我国的这种公司权力分配模式,起源于
36、 199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该法通过对我国公司现存的情况的认识和探索,以及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公司治理建设的法律条文。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带来了新的启示和思考,同时也为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建立带来了十分有建设性意义的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了公司机构并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力和职能。在这当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根据股东的议案负责决定公司的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且对其负责,并进一步执行、实施该决议和执行公司内外事务等;监事会则是起到
37、一个监督的作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这种公司权力分配模式借鉴了国外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结构模式,不仅在有效地吸收了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精髓的同时外,而且又不失本国在这一方面所具有的特色和特点。由于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深化改革的步法也不断向前迈进,为了实现逐步完善公司的治理制度,加快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提高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立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重要法规,不仅很好地总结了过去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潜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规范,而且也为我国公司今后的权力分配模
38、式不断寻求适合的、健康的发展道路。4.2 股东大会和股东权力设置股东大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股东利益的分配也是必须经其批准。股东大会本身是不能成为公司法人的代表,这也直接地导致其无法直接地进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具体体现在它一方面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另一方面也不对外代表公司跟其他公司企业发生联系。目前,对于股东大会现存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体系的缺陷。一个公司如何有效地经营和管理,以及公司在治理方面如何发挥各方的优势,公司的制度体系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了。一方面,对于股东权的权限配置仍然存在空洞的现象,大部分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能充分得到保障。在很多情形
39、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全被大股东压制着,诸如在股东大会上,基本上都是由一个或几个享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对决议和议案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样导致了不少中小股东面对自己不予支持的决议时便显得无能为力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大股东、控股股东为了一己私利还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因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9 为这些股东拥有着绝对的表决权,一些中小股东的制衡作用基本无济于事,而法律也没有在这方面很好地限制控股股东的权能,这就很大可能使得控股股东形成绝对的表决优势,完全消弱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因此公司的命运也就基本掌控在一个或者几个人的手上,增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对于知情权,一些股东也是
40、不能够得到完全的享有和使用,例如在对公司的运作概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方面都是不能顺利地去了解和实施提案、查询等等。另一方面,对于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法律条文显得有些疏浅,在可行性方面甚至出现疑问或者无法操作的情况。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地位,但对于该类职权的行使方式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导致了一些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并不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很好地实施股东的权能。例如,针对自己对公司哪些提案是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具体该怎么提出,以及一些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该如何发言,怎样对大股东的提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等等问题都是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也使得股东大会的一些
41、职权形同虚设,一些中小股东也无法按照法律程序通过股东大会来制约大股东,因而中小股东的权益也自然无法能到充分保障。4.3 以董事会为代表的执行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力设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公司内部权力链中,是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枢纽和控制中心。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机关,一方面指挥和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负责;另一方面,董事会也负责领导下级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工作,毫无疑问也成为各利益相关者的众矢之。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中之重,同时也作为执行机构的焦点场所,如何对其内部成员的权力进行合理设置这一问题成
42、为了公司治理的一大关键环节。那么,在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设置方面,如何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责任的担当都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如何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和权力的过分集中,造成董事会权责超过股东大会,以及股东权益的损失,也是公司治理必须慎重思考的核心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列举了董事会的各项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43、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4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设置在我国的公司体制当中,监事会这一组织机构其实并未能够得到真正地发挥其效能。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体制不容忽视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10 前,诸多法律和公司制度都逐渐加强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权力,却忽视了监事会所赋有的一种监控职能所能带来的巨大保障效益,如果监事会相关的权力无法得到加强和保障实施,势必会造成监事会有名无实,这样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很大可能造
44、成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失衡,提高一系列的治理和经营风险。如果监事会得以保障发挥其权力和职能,不仅能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一双监控的“鹰眼” ,防止公司权力的滥用和工作的落实不到位,而且也能够很好地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公司权力架构中,如果监事会的作用得以展现,便能在出现一些公司董事或经理为了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之前能够把控和制止。上市公司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
45、民主选举产生。综合公司法与准则的规定,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6、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由于监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同董事相类似,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只是由于监事并不执行公司业务,因此并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监事违反义务时,也
46、与董事一样,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完善我国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思考5.1 公司大会取代股东大会的探讨公司权力机构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前面临的股东大会空壳化的问题,使公司权力机构真正成为公司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中重要的一极。公司权力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是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持公司法律关系多元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公司对经营层的控制和监督,促进公司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少数人独裁的关键所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准入资格规定的不当,是造成权力机构空壳化的主要原因。受股东本位主义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设计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将股东作为该机构的
47、唯一成员。也就是说,对公司有物质资本的投入,是公司权力机构成员的唯一准入条件。这一规定,如本文第一章所论述,在法理上的正当性因面广东海洋大学 2014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11 临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的冲击而受到普遍质疑;在经济学领域必将被淘汰的命运也被稀缺方权力理论所证明;最关键的是,实践当中全球性的股东大会空壳化的趋势雄辩地说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当。因此,改革公司权力机构的关键在于充实公司权力机构,让真正关心公司命运的人掌握公司命运。公司权力机构的成员不应是单一的物质资本投入者,还应包括人力资本投入者,即让职工进入公司权力机构。笔者认为, “公司大会”不会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48、因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他们并不看重手中的投票权,不关心到底是谁在治理和管理公司。但这一制度很可能影响到那些希望取得控制地位的投资者(主要是企业投资者或家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为同样是为了取得表决时的支配地位,与股东大会相比, “公司大会”需要股东投入公司更多的物质资本。这会造成一个积极的后果和一个消极的后果,积极的后果是,由于握有一家公司过多的股份带来的风险难以通过控制该公司的经营取得的利益获得补偿,企业型或家族型投资者会倾向于分散手中的股票以降低风险,从而有利于避免出现因股权集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等;消极的后果是将影响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繁
49、荣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出于谨慎的考虑,笔者建议先在国家控股的公司试行“公司大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推广到其他公司。5.2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改革的思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包括董事会及经理。针对董事会形骸化与经理权力膨胀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二是理顺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三是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系统地而不是孤立地看待董事选举面临的困境。公司是由公司内部各机构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公司各个机关各项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的结果,反过来,任何一个部门一项制度发生偏差都将影响其他部门和其他制度的正常运行。从这个角度看,董事选举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完全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而是股东大会的空壳化。大部分中小股东都不愿意参加股东大会,为董事人选投出手中的一票,并且,仅凭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们也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判断候选人是否能胜任董事的职务。所以,在股东大会的框架内,不论制度本身有多么完善,只要中小股东“与世无争”的状况无法改变,董事选举制度面临的种种问题都得不到根治。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大会取代股东大会应当有助于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