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700077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965.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三门峡市气象局局责任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灵宝市畜牧局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畜牧管理科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第 22 条第二款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畜牧管理科8 日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畜牧管理科5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畜牧管理科1 日20 日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

2、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第 22 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90 号)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取得各类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3、门审核意见之日起 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畜牧管理不收费科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管理科服务电话:0398-886889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畜牧局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4、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动物防疫检疫科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动物防疫检疫科5 日2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调整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权限的通知(豫牧 2015 10 号)文件 “一、从2015 年 4 月 1 日起,将跨省引进乳用、种

5、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严格履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做好跨省引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动物防疫检疫科 3 日10 日不收费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检疫科 1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检疫科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

6、: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动物防疫检疫科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动物防疫检疫科 8 日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动物防疫检疫科5 日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7、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

8、第 7 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检疫科1 日20 日不收费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检疫科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9、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豫政 201452 号)附件 1 第 23 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由河南省畜牧局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8-886893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畜牧局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2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15 日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20 日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

11、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1 日60 日不收费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

12、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医政药政科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医政药政科8 日5 动物诊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医政 5 日20 日不收费药政科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医政药政科1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医政药政科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8-886950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畜牧局序号 职权名称

14、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6 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 22 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医政药政科1 日 不收费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 22 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

15、见。医政药政科15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医政药政科5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医政药政科1 日30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医政药政科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

16、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 23 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8-886950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畜牧局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法定 收费情况环节 处室 时限 时限

17、及依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医政药政科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医政药政科8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医政药政科5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医政药政科1 日20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医政药政科7 生鲜乳收

18、购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20 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从业人

19、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86950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畜牧局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 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 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

20、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

21、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22、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不收费

23、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

24、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25、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

26、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27、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28、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3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

29、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30、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

31、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

32、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

33、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

34、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

35、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5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

36、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

37、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

38、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39、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 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

4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1、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42、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43、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44、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并写出调查总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

45、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

4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8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47、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收费服务电话:0398-865383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8856653受理地点:灵宝市黄河路 56 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48、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并写出调查总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7 日 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