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2008 年 7 月 7 日稿)一、概述2008 年 7 月 1 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和合同未约定但收汇实际入账时间早于实际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预收货款实际入账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进入“贸易信贷登记 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贷系统” ),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 在办理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际到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已登
2、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贸易信贷系 统” 逐日根据企 业历史收汇数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简称“ 核查 系统”)传送,并根据企业预收货款注销数据生成四类出口(关单)扣减额,向“核查系统”传送。“核查系统”逐日根据“贸易信贷系统”传来的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生成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核查系统” 逐日2根据海关传来的出口电子底单和“贸易信贷系统” 传来的出口扣减额生成四类出口可收汇额。银行登陆“核查系统”,通 过上述额度,
3、对企业“待核查帐户” 内外汇进行结汇或划出控制。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的操作规程1、“贸易信贷系统”在 2008 年 7 月 14 日上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 贸易信贷 系统” ,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 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2、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 贸易信贷系统” 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 7 月 14 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
4、,应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 贷系统” 进 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 贷系统 ”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 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3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作手册。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
5、货款注销手续。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 办理该笔 预收货款注 销手续。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详见操作手册。三、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1、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 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 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自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
6、收汇额。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 待核 查账户” 内资金结汇 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汇额度应扣减。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口情况,向外汇4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 12 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四、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的操作规程、银行在接到企 业使用“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指令后, 须持银行和企业操作员 IC 卡登陆“ 核查系统” 银行服务页 面查看企业可收汇额度。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表中各项(一般贸易等出口收汇、 预收货款收汇或特批收汇)收汇申请进行收汇。3、银行收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申请后,先登陆“核查系统” 查看企业是否有可 结汇额度。可 结汇额度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度、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可收汇特批额度。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将“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5、银行在可收汇额度内为企业“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同时, 须在“ 核查系统”中对相应的收汇金额进行核注。 。6、企业可收汇额度用尽,银行不得为其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