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西 南 大 学 文 件西校201734 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17 年 1 月 16 日- 2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8 号)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
2、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5467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教2016277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学校和学院(部、所、中心)分级管理。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
3、技、社科和财务的三位副校长分别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学术- 3 -委员会办公室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门管理,科技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自然科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部、所、中心)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推荐或评审、实施过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项目类别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的相关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资助范围如下:(一)重点支持 40 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二)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三
4、)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四)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五)支持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研究。(六)其他符合学校培育条件的人才与团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申报者;拟申报国家级项目、团队、平台、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优秀科研团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获半数及以上专家同意支持而未获资助的项目申报者等) 。第四条 资助项目类别分为学生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培育项目及创新团队项目,项目资助对象与额度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管理程序包括申报、评审、- 4 -签订任务书、实施、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基本环节。第三章
5、申请与评审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作为申请人限申请一个项目,若有未结题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则不能再次提出申请;作为参与人员在研项目总数不能超过三个。第七条 申请者填写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任务书 (即申请书) 。重点项目、培育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筛选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技处;博士启动项目由人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技处;一般项目、学生项目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不含博士启动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并报科技处复核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八条 一般项目、学生项目的指标由以下条件确定:各学院(部、所、中心)在学校
6、十三五规划中到校的项目经费所占全校科研经费的比例(若无明确目标则按其十二五到校经费占全校科研经费的比例) ;各学院(部、所、中心)在业务费开始受理的当年实际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总数占其应申请数量的比例;各学院(部、所、中心)按期结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占其应结题项目数的比例。上述三个因素对指标分配的影响权重比为 4:4:2。第九条 科技处对重点项目、培育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进行资格复审,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科技处提出- 5 -项目立项方案,全校公示。对获准立项的所有项目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监察处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
7、费项目作为校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执行期限为 1-3 年。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科技处签订项目立项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任务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项目负责人认真完成科研任务,按预算进度合理使用经费。对于项目执行(含预算进度执行)未达标的单位,学校将核减该单位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量直至停止对该单位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支持。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替代或
8、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处,若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需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通过审核后项目终止并收回结余经费;- 6 -但若能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则项目可按原计划任务书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 3 个月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销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时严格按照
9、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进行结题验收,经费在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总结结题,经费在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结题,结题情况将进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学生项目结题情况同时进入该学生导师的科研诚信档案。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之任务可按程序提前结题。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提交项目结题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结题不合格者或未按时结题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3 年内不再资助其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Fundamenta
10、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及项目批准编号,未标注者不能作为项目结题依据。第六章 资金管理- 7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
11、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西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校2013118 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会议费、差旅费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西校2016558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
12、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专项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项目执行进度使用专项经费。定期向科技处提供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8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不得向校外单位转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校财务处直接划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进度执行,每年的 6 月、9 月及 11 月学校财务处公布在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度。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进度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者,学校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一次,仍未按进度使用者,学校将收回全部项目经费。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西校2016204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