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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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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0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5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第十四

2、部分 基金的销售 59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6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5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82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前 言(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3、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二) 、 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三)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3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5、、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4释 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6、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

7、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5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

8、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6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9、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合

10、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1、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12、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8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13、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14、其他媒体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10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投资管理能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

15、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六、 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11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二、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三、 募集目标本基

16、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1、 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 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17、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12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前端收费模式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

18、息)/基金份额面值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3、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13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一、 基

19、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20、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1、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21、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14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22、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

23、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16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24、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25、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17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26、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2、本

27、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18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28、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29、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总金额=申购申请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手续费率)手续费=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手续费)/基金份额净值如果投资者选

30、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19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费用=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31、+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

32、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20(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33、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34、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21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35、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36、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

37、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22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3)巨额赎回的公告:

38、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39、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3十三、 基金的转换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0、十四、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41、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24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七

42、、 基金的冻结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25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法定代表人:于亚利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1055050(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43、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依法募集基金;(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4) 销售基金份额;(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26和处理。如认为基金

44、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45、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46、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27(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47、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48、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8(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49、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基金托管人(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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