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池州市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
2、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
3、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2 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
4、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 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审批。(三)临时占
5、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 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6、其他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转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转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5.安徽省人民政
7、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45 号)附件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47 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2行政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9、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45 号)附件
10、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51 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林木种子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转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转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许可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1、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许可2、出售、购买、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法
12、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3、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野生动物猎捕的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猎捕野生动物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转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猎捕野生动物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14、许可、转报的;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可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
15、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 年修正本)第十四条: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
16、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第十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出售、
17、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18、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 年修正本)第十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9、;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20、议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
21、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行政许可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2、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
2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 年 12 月 16 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号公布)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23、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 1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24、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25、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古树名木移植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古树名木移植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转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古树名木移植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转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
26、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 30 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 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提供方便的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许可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1、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2、木材运输证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
27、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
28、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29、(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5 号)附件 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48 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伐作业的检查验收和木材运输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30、,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木材运输许可证不予受理、许可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采伐申请和木材运输许予以审批的;3、超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越职权发放木材运输证;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有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虚伪的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行政许可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
31、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11 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
32、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45 号)附件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33、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予以审批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4、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行政许可植物检疫证书签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
34、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35、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自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 年修正本)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
36、方可调出。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材料,开展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 法定告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检疫产品的监督检查,确保被检疫产品与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产品检疫核准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或不在法
37、定期限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产品检疫予以审批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导致检疫对象传播蔓延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行政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1、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38、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部门及相关检疫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决定环节责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
39、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4、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9行政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或者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40、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1、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决定环节责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5、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
41、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部门及相关检疫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10 行政 对违反植物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
42、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处罚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决定环节责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
43、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5、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1行政处罚对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或每年的4 月 1日至10 月31 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
44、点预防区的处罚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禁止在每年的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1、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决定环节责任
45、: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5、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部门及相关检疫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
46、任的行为。12行政处罚对违规收购、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的处罚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47、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决定环节责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部门及相关检疫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5、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没
48、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13行政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现和受理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林业部门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49、。2、调查环节责任: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中,检疫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收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决定环节责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5、执行环节责任: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部门及相关检疫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14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