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一、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
2、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 7 月 1 日执行。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到月。具体见职工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附件一)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二)。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
3、且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条规定。月过渡性养老金=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12。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同前条规定。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 1992 年 7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 年7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 1981 年 1 月 1 日至 1986 年 10 月 1 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 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 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