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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4695689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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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物资供应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材料配件使用效率,减少库存积压,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1、集团建筑业、省外矿井物资供应管理。2、建筑业、省外矿井废旧物资处理。3、集团公司统管物资及建设单位供材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第三条 集团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设置专人负责物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控方式1、建筑业物资供应工作服务与监控。2、省外全资矿井物资统一采购。第一章 职责界定第五条 部门职责1、经营管理部是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部门,负

2、责各类物资计划的审核、把关,物资使用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废旧物资的管理。2、供应服务中心是物资供应主管部门,负责省外矿井的物资采购、材料入账、发票结算、供货款项支付等,负责建筑业自行采购物资的监督、入账手续、供货款支付等工作。3、市场开发部是物资采购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物资采购价格(必须考虑资金来源、运输、批量大小等因素,使价格具有可操作性),对发票结算价格审核监督。4、生产技术部负责物资参数、型号、规格等专业技术的审核把关。5、财务部负责到货物资的票据审验、财务入账、成本核算等工作。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第六条 计划管理流程生产计划和工程预算是物资计划的审批依据,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

3、识,严格按照预算及工程形象进度审批物资计划。1、每月 20-22 日各单位根据次月的生产计划(建筑业各单位以单项工程和形象进度、经营预算指标)编制月度物资计划(书面及电子版形式)。自购计划、甲方供材计划分别编制,一式四份。一预算(工程)一计划,不得混编。月度物资计划中未安排采购的物资(在途物资视为已安排),各单位需用时必须重新提报,原计划不再延续执行。2、各单位月度物资计划经经营管理部、本专业审批,每月 25 日前送达供应服务中心,26 日前供应服务中心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中审批。 3、每月 20-26 日为月度物资计划集中审批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审批,追加计划除外。4、甲方供材物资计划一律由供

4、应服务中心签字认可。否则,供应服务中心不予结算。 5、计划上报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详细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单项工程名称)等,内容有缺项的一律不予审批。6、各单位必须做到超前计划、周全考虑,严格控制追加计划份数,每月不得超过 3 份,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审批。7、计划外工程及确需提前开工的个别工程,经专业领导确认后,可审批物资计划。由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根据形象进度和预算,对所用物资进行核对,根据实际予以调整。8、各单位急用零星物资需追加计划,至少提前 3 天办理审批手续。有加工周期的特殊物资,需考虑加工周期提前办理。否则,由此影响生产,责任自负。9、已审批的计

5、划,因数量、参数、型号等有所变更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手续齐全的书面变更计划。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第七条 价格管理1、属集团公司统管物资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价格。2、建筑业自购物资,由市场开发部于每月 30 日前确定限价,将限价通知单转供应服务中心(含电子版价格单),由供应服务中心发建筑业各单位,不得高于限价采购。3、省外矿井物资采购,由市场开发部确认价格,供应服务中心统一采购。4、各单位对价格有异议时,及时反馈提出,市场开发部重新核实。5、各单位追加计划物资,由市场开发部及时确定(核批)价格。第八条 采购管理1、属集团公司统管物资、甲方供材物资按照集团公司文件执行,因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文

6、件造成的罚款,分析责任,落实处罚。2、建筑业自购物资,有限价的,各单位严格按限定价格、计划数量自行组织进货;没有限价的,使用单位及时通知供应服务中心,督促市场开发部确定价格,并及时将价格传递到使用单位、组织采购。3、省外矿井物资采购,由供应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开发部审批的限价。需签订合同的,供应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合同,经法律事务科审查备案后,签订并执行。4、火工品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采购,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5、无物资采购计划,供应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第九条 物资验收1、建筑业各单位是自购物资实物数量、质量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

7、,一律进行退货、换货处理。2、煤矿井下用安全物资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煤矿安全准用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标志 MA),使用单位存档;按集团公司和上级规定,必须进行二次检测的钢丝绳、井下用运输带、井下用电缆等,必须按标准要求到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需“3C”强制 认证的产 品,必须具备“3C ”认证标志。3、各单位物资到货自行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计划数量、质量标准、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现场实物验收。验收完毕,出具收料单、一式三份,规范填写、内容齐全,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一份交供货商做为结算依据,一份供应服务中心留存,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做为记

8、账依据。没有收料单据,不予办理结算手续。4、物资到达各单位验收完毕,由各单位负责建账、保管、发放。5、供应服务中心派驻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物资质量、使用情况、管理台账等进行动态检查。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大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6、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照“谁确定供货商谁负责” 的原则,牵头协调处理。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十条 发票审核1、经各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的物资,每月 20 日前由使用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通知供货商,核对无误,开具正规发票。2、发票必须附原始收料单和使用单位领料单,票据名称、数量、价格、金额必须一致。否则,不得接收发票。3、自行采购物资发票明细

9、,一律由市场开发部按规定时间进行价格审核,每月 25 日前供应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财务入账手续。4、供销公司供材的物资发票,由供应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直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第十一条 结算付款1、每月 20 日前,供应服务中心编制付款资金预算,报集团领导批准,由财务部严格按照审批的资金预算办理付款手续。2、供销公司供货货款,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财务规定办理。3、特殊物资无法签订合同需预付款的,必须报集团领导批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第五章 物资领用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 须建立健全各类材料台账,加强物资的领用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杜绝白条或无手续领料,否则一律不许出库。第十三条 所有领用物

10、资必须为生产、工作使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对领用物资私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照物资价值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集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 应建立各类物资保管和消耗台账,加强物资管理,每季度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物资使用与工程结算对照稽核。第十五条 供应服 务中心要加强料单管理,确保料单月结月清,与物资计划一致。无计划的料单,一律不得处理。第六章 储备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储备物资,必须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办理出入库及领用手续,确保库存物资安全。省外矿井的储备物资,需向集团申报物资储备指标,经集团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部定期 组织物

11、资库存分析,加快积压物资处理,有效盘活资产,每半年对各单位储备占用情况进行考核,严禁形成超指标的物资储备。第七章 废旧物资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变卖、赠送各类物资,确需报废处理的物资,须提报申请,由经营管理部汇总,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开发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竞价、拍卖。第十九条 各省外 矿井可根据当地情况,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采取竞价等方式自行组织处理。处理资料需齐全完整,报市场开发部、经营管理部备案。第二十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 废旧物资处理制度,杜绝跑冒滴漏,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八章 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质量、价格、服务信息反馈制度。1、各单位于每月 30 日前

12、,对物资采购质量、价格、服务信息进行反馈,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分别报供应服务中心和市场开发部。2、各单位在物资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或价格问题,应及时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场开发部、供应服务中心,按相应程序协调处理并进行索赔。第九章 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 计划考核1、物资计划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审核、报送的,每拖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材料员罚款 50 元。2、月度物资计划差异率超出正负 15%的,对单位按其超出金额,每差异 1%罚款 500 元。3、未进行平衡利库,有积压仍上报物资计划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4、超出追加计划规定份数,每多一份,罚责任人 100

13、 元。5、因物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不准确,造成无法进货、到货延误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集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采购及质量考核1、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物资(含甲方供材),对采购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0 元、经办人罚款 200 元,按采购金额给予单位对等罚款。2、严格物资质量管理。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经验收确属质量不合格,由采购单位负责退(换)货。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供货商进行索赔,对经办人罚款 500 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严格到货物资验收。物资到货后,不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 2

14、00 元,并追究相关责任。4、物资采购价格高于限定价格,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据集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5、因价格确定不及时,造成物资到货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 元、责任人 50 元。第二十四条 结算考核1、未经供应服务中心、市场开发部审核的发票,不得办理入账付款。凡私自入账的,对采购单位经办人和财务经办人罚款 100 元,并由责任人追回支付款项。2、建筑业各单位自购物资,取得发票 3 日内,使用单位须填制领料单报供应服务中心。逾期迟报的,对经办人、材料员各罚款 50 元,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故意不报,拖延成本核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5、 500 元,并由财务部直接计入该单位当月成本。4、建设单位供材物资,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账,确保材料款扣款数额与物资到货金额一致,28 日前报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 元。第二十五条 物资领用考核1、严格物资台账管理,未建立物资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负责人罚款 200 元,并限期建立。台账填制不及时、内容不全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并限期整改。3、不按规定填制领料单,出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每发现一份对材料员罚款 50 元。第二十六条 物资储备考核1、仓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物资未上架管理、分类存放,账、卡、物、资金不符

16、的,每发现一项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2、物资储备超出集团核定指标的,分析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废旧物资考核未经批准擅自变卖处理废旧物资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值对等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信息反馈考核1、未按规定时间反馈质量、价格、服务信息,或上报内容敷衍应付、填制不规范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2、物资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及时反馈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 元、责任人罚款 100 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质量、价格问题,管理部门不及时处理的,对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罚款 100 元,并追究管理责任。3、严格物资供方信息库管理。所有供货商必须进行资信评审,未经评审发生采购业务,每发现一家,对采购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1、月度物资计划表(甲供、自购)2、月度建设单位供应物资统计表3、建设单位供应物资台账4、物资采购完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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