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理学第一章 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
2、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
3、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4、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2.权利义务概念的重要性: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其次,权利和义务同样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最后,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学概念和原则,并逐步形成法学范畴(概念) 的逻辑体系。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5、(2) 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第二章 法的起源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社会的分工、2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形成以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这样,国家就产
6、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一
7、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最早出现的成为法是习惯法内容的记载;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 。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1.反映的意志不同。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则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而原始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以国
8、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氏族习惯通过社会的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人们的信念等因素来保证实施的。4.适用的范围不同。法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部落;氏族习惯则仅适用于同一血缘的所有成员,而不管他们在哪一地区。5.存在的基础和规定的内容不同。法是建立在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主要是调整阶级关系的。而氏族社会的氏族习惯则是建立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6.调整的目的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氏族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原始社会人们之间
9、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章 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1.按照法经济基础和所反应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有四种,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合称为前资本主义法。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有着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但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社会革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的形式来实现的。二、资本主义社会前的法律制度1.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决定的。在奴隶制
10、社会,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不仅占有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且还完全占有劳动产品和奴隶的人身。由这种经济结构和阶级性所决定,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中奴隶制法各有自己的特点,但由于它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的特征:(1)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以及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刑罚极其野蛮和残酷,而且带有极大的任意性;(3)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2.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又一种私有
11、制即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封建制法的本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决定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1)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君主的意志高于任何法律;(2)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子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平民对官吏、臣子对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3)刑罚酷烈,野蛮擅断。三、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变化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7 世纪至 18 世纪的欧洲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中,资产阶级联合城市平民,以自由、平等、博爱等为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取得了成功,英、法等国随后建立了
12、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工人剥削剩余价值。这一经济基础决定了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是维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工具,由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并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的共同特征是:(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3.自由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自由资本主义奉行着一系列的法治原则:(1)私有财产神
13、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三权分立的原则;(3)契约自由的原则;(4)罪刑法定原则;(5)无罪推定原则;(6)过错责任原则;(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8)私法自治原则。资产阶级所鼓吹的这些原则在历史上具有巨大的进步性,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些原则难以在社会中贯彻和实现,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不断遭到践踏和破坏。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治原则的变化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都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作为这些变化的反映,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个人本位向社会
14、本位转变,出现了法的社会化问题,并集中体现为资本主义的法治危机:(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受到限制,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与统一;(2)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所奉行的权力平衡被打破;(3)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契约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受到很大限制;(4)强调罪犯的生理、遗传方面,保安刑出现,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受到破坏,自由裁量权增大,有法不依、司法擅断的现象大量存在。四、社会主义法1.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条件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以无产阶
15、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上升为法律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不可能被资产阶级奉为法律的。因此,只有夺取了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的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才能产生。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然要求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因为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来镇压国内残余的阶级敌人,抵制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各种颠覆活动;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来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文化建设。因此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
16、,孕育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和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社会主义法一般都是在彻底摧毁旧法体系4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是社会主义法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都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新旧社会的经济条件也有连续性,所以,社会主义法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同时,还必须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其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用。摧毁旧法体系和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是不矛盾的。摧毁旧法体系是指将旧法体系作为剥削阶级的意志予以废除。继承其中的合理因素是指把旧法当做一种法律文化遗产,一种社会调整工具,予以辩证的扬弃。2.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过程及其特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7、革命根据地的法为雏形,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的政府就根据边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和镇压敌对势力的需要,先后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还不完备,但它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维护革命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成立新中国,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前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出规定: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以此为根据,人民政府开始了过渡时期的法制建设。在过渡时期的法律中,新民主主义因素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因
18、素。截止到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法发展成了社会主义法。第四章 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念和种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法的作用一般可分为对人产生作用,即规范作用和对社会产生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两种。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种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包括两种模式: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和义务
19、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5)强制作用,是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三、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个方面,即法的阶级统治作用(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作用(职能) ,体现了法的本质和目
20、的。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主要表现为:确认和巩固政治社会关系中特定的权力结构;为政治权力的运行提供行为规则;确认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制度;强化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表现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生活基本秩序等方面。法的统治阶级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对立统一的。首先,法总是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其次,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总是以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础的,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不同阶级性质的社会对两种职能的强调是不同的。在剥削阶级社会,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法的主要职能及主要任务,在社会主5义社会,法的
21、重心转移到了社会公共职能方面,法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广泛的社会事务,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实现其社会作用,即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作为目的) 。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正确认识法的作用,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得借助其他调整方法,如道德、政策等;(2)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调整那些重要的,并且能够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之间,法
22、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正确认识法的作用,要反对两种倾向,即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第五章 法的要素一、依据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关于法的要素的研究成果,法的要素分为规则、原则、术语三种基本成分。二、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1.含义,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事实状态(事件和行为) 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2.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包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通常用法律条文表现,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条
23、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得到表述,也可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把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区别开来,同时注意划分一个条文中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部分。(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依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根据规则对行为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依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5.按照同个别调整的联系分为绝对
24、确定的规则和相对确定的规则。注:以上分类,应当理解,给出法条能够分析判断。三、法律原则(一)含义、种类1.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等特点。2.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4)法的一般性原则、宪法原则、部门法原则等。(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从它们产生的时间上看,法律原则是 20 世纪才广泛出现于立法之中的,而法律规则于古代法典中即已存在。2.从它们对行为的设定要求方面看,规则的要求是具体的、明确的、行为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权” ,必须严格按照规则的要
25、求去行为。原则的要求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只对行为设定一些起码的要求,并没有告诉行为主体应该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63.从它们适用的范围上看,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要宽广。4.从它们适用的方式上看,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而法律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5.从它们的作用上看,在遇到新型案件和疑难案件时,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三)法律原则的应用1.在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1)法律原则是一个国家进行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2) 法律原则是保障法律体系内容和谐统一的基础。2.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应用 1)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 法律原则是克
26、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调控功能的重要手段。(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第六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含义对法的渊源的含义,各种法学家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用法: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文献渊源,效力渊源。多数法学家认为,法的渊源指效力渊源,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制定、修改;在当代中国的全部法律中,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7、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 (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判例、政策等。三、规范性文件及其系统化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非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
28、如判决、裁定、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之集中起来有系统地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有两方面意义:(1)便于查阅、使用和遵守;(2)可以发现和消除法律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缺陷和空白,同时也是进一步立法的必要准备。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此外还有法律清理等。四、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法律
29、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依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法律创制和表达的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五、法系1.法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2.两大主要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7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 ),是以
30、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包括两个分支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3.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历史传统方面,民法法系发端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的复兴,经过学者努力而形成,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与王权的至高无上和全国的统一相联系。 (2)与此相联系,民法法系的形成,学者起着重要作用;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着重要作用。 (3)法律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主要是成文法、法典法,普通法系重视判例法。 (4)在程序和实体规定方面,民法法系重视实体法,普通法系重视程序法。(5)在法的结构方面,民法法系一般有公私法之划分,普通法系则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
31、英国法强调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美国法强调联邦法与州法的划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征作出的划分,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资本主义法,都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自进入 20 世纪以来,两大法系互相靠拢,互相吸取对方的优点,克服自己的缺点,二者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呈现融合的趋势。但是由于传统的根深蒂固,许多差别还将长期存在。第七章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概念1.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2.识别法的效力层次的标准:根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和
32、法的效力范围三个标准。我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第二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3.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事项效力范围。二、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法的事项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3.法的对象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对自然人的效力大致有四种主张: (
33、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4.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的问题。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第八章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2.特征:(1)是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4)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34、5)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二、法律部门及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通常凡是调整同一种8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2.划分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为主,不同的调整方法为辅。3.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注:区别于法的渊源): (1)宪法部门( 2)民法部门(3)刑法部门(4)行政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诉讼程序法(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8)环境法(9)军事法。第九章 立 法一、立法的概念1.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指的是广义的立法,即法的创制,是指有权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
35、可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2.当代中国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1)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3)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36、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3.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2)法律草案的审议,这是立法程序中关键一步。(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4)法律的公布,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步,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效力。第十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根
37、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 )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法律规范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与社会生活实际的具体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矛盾,要求对现行法律的有关内容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2)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规范的表达特点与人们的理解力之间的矛盾;(4)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3.法律解释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是:(1)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和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 。其中有
38、权解释根据其解释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不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规、法令的解释。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规、法令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共同解释) ;无权解释根据其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分为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9律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解释)和学理解释(由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教育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3)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
39、,法律解释又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4.法律解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文意与法意相统一的原则。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2.基本特征:(1)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和事实这两个已知判断;(3)需要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3.形式法律推理的三种方法: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4.实质推理,就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处于多元化时,借助于辨
40、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1)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2)法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进行选择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第十一章 执法与司法一、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活动,是一个过程。法的实施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守法,即要求举国上下全体公民严格一体遵守法律规范。2.法的实施的形式:(1)不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点是:
41、一方权利或义务的实现,不需要他方或多方作出积极的作为,只要不作出有碍权利人的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就能够得以实现。主要是一些绝对权的法律规范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比如所有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法律规范。(2)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点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因而能够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也是以义务人积极作为形式实现的,如果义务人不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主要是相对的法律规范中,比如,合同中双方的法律行为。二、执法1.执法的含义:执法即执行法律(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42、。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2.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1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部门(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3.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律规定被授权的组织。 (2)执法的内容是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有关行政关系,即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活动不是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
43、为。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区别于司法) 。 (4)执法的范围极为广泛。4.执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3)注重效能原则三、司法10(一)司法的含义、特征、条件和要求1.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司法的主体。2.司法的特征:(1)司法主体的职权是法定的。 (2)司法活动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 (3)司法是以理讼解纷、伸张正义为内容的。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条件:( 1)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依靠自己的
44、能力无法实现依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予以解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当出现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权限适用法律,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再受到侵害。4.司法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二)司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司法原则。 (1)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既不允许特殊优待,也不允许任何歧视。 (2)一切公民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现象。 (3)司法机关对所有的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同样的犯罪应
45、给予同样的处罚。同罪不同罚或同罚不同罪的情况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平等原则是仅指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与公民,同样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依法司法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独立司法原则。基本含义:(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其是,不受任何部门的
46、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职权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摆正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2)明确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还要向有关机关负责并接受监督。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还要受其他相关机关的制约。4.责任司法原则。亦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也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一贯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要求第十二章 守法1.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也就是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的一切规定。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主要是依靠公民的自愿遵守,在少数
47、情况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强制遵守。2.我国目前守法的主体:(1)我国的全体公民,包括具有中国血统而无其他国籍的自然人。 (2)我国的一切组织。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3.守法的内容或范围:(1)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行政规章、地方规章、条例,我国参与或同意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国际惯例等) 。 (2)非规范行文件(包括公安机关的逮捕证、搜查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 。4.守法的条件(了解一下)第十三章 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概念111.法律监督通常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
48、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则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不管是广义的法律监督还是狭义的法律监督,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这三方面分别是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权力性、外在性、强制性的基本特征。2.法律监督的种类。法律监督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根据监督的客体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对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49、和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遵守法律活动的监督;(3)根据监督的内容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对法的创制的监督、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4)按照监督的时间,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的监督。二、法律监督体系1.国家监督,由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组成。权力机关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是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实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分一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所进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行政检察和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一、法的实现的概述1.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的实现标志着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达到其预期的社会目的,达到法律体系的终极结果,必须是成功的结果.2.法的实现和法的实施的区别:(1)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含义广泛。法的实施是贯彻规范的运动过程;而法的实现即包括贯彻规范的运动过程,又包括这种运动过程的成功结果。也就是说法的实施的运动过程未必完全导致成功的结果,未必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而法的实现必须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