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肉类、酒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肉类、酒类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商务厅的要求,结合商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的、依法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的肉类、酒类质量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肉类、酒类等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引发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下列情况:(一)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质量监测抽查等监管活动获取的、己经确认有关肉类、酒类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信息。(二)通过专项举报网络,获取的某种肉类、酒类食品可
2、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信息。(三)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商务系统机关批办、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四)相关部门通报的属于商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条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筹协调、统一指挥、群防群控、各方联动、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案情分级第四条 食品安全分为市级案情和县级案情。市级案情包括以下情形: (一)市范围同一时间段内,由 2 个以上县(市、区)商务部门上报的,经医疗卫生部门已确认为因食用肉类、酒类引发的群体消费者中毒或认为疑似由肉类、酒类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件。(二)市委、政府领导批示及自治区商务厅批办的涉及本市、辖区范围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因肉类、酒类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消费者人身健康伤害的事件。(三)地方新闻媒体披露的、且经检测机构认定的、涉及本市范围内 2 个以上县(市、区)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