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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0培训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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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更好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干

2、部职工均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职工本人要积极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各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培训类型第五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根据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和加2强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干部职工的特点,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实用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基本内容开展培训。第六条 干部职工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第七条 各单位应综合运用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

3、、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三章 培训管理第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培训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人事司归口管理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规范、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负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第九条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下达我委的国(境)内外培训任务,由人事司提出人选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报委党组会议或分管委领导批3准后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党校的年度培训任务,

4、由机关党委和人事司共同组织。机关党委负责拟订培训计划和教学管理等事宜,人事司协助推荐学员。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直属机关党校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由国际合作司和人事司共同组织,原则上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负责实施。第十条 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报人事司。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每年度举办培训班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国家重大专项、国际合作相关项目、基金资助的培训班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委机关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司汇总

5、,经委主任会议批准后下发。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一经委主任会议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凡变更培训计划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商人事司,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委机关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第十二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由人事司汇总,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实施。各直属、联系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不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凡涉及收取培训费用的培训班,须说明收费理由,经人事司汇总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收4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委财务司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联系单位与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培训班,须提交办班计划,经人事司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严格执行

6、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发放纪念品,不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不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超标准安排住宿和宴请等。培训班的各项支出应按财政部和我委的有关规定拨付。第四章 培训保障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完善课程设计,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提高培训质量。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在组织开展培训前

7、,应制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经费、师资、场所和教材,做好参训学员的管理、考核、服务、安全等有关工作。培训承办单位在实施培训工作时,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5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第十六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是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联系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培训工作中应发挥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上述三个培训机构在接受人口计生系统和其他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时,应执行“谁委托、谁付 费” 的规定。第十七条 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

8、举办的培训班次原则上安排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中心)管理的培训基地举办。第十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需要,依托有关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承担相关培训任务。第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委机关及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干部职工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干部职

9、工在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时,应填写本年度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人事部门6应依据干部职工本人的培训记录,及时进行培训档案更新。第五章 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 人事司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国际合作司负责对涉外培训的评估。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职工每 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职工参

10、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上岗履职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经任免部门同意,可先任职后培训,但须在任职后 1 年内完成。第二十四条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 12 天。无故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按期转正定级。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五条 人事司会同财务司、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7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核减其下一年度培训班计划。 对乱办班、乱收费者,要予以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可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干部职工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单位及各直属、联系单位面向人口计生系统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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