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 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 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 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 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 【主管部 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
2、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第五条 【政策 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第六条 【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 人才:(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拥有能够 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 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 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 域内的带头人,在开 发区企
3、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二)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 人才:(1)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主持人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二名成员;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天津市授衔专家”及“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 称号;(3)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4)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6)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 10%的股权比例(三)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 业经营或管理部门
4、中担任经 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对企 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 1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四)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 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 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 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 中华 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荣誉的人才。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 业或
5、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房 补贴与安家费】管委会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高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一)领军人才:(1)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购房补贴及 20 万元安家费;(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二)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1)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 10%的高级人才;(2
6、)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3)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三)为符合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和政府公屋。第九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 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 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 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 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 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 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 币 5 千元,每个高 级人才子女教育 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 5
7、 万元。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第十条 【国际 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 实际需要,每年 资助一批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 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 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 资助额度为 1 万元。第十一条 【技 术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于通过开发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的天津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培训费 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 1000 元。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当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进行海外培训的,
8、给予每人最高 2 万元补贴,在国内 进行培训的, 给予每人最高 3000 元培训费补贴。第十二条 【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 核批准,按 级别给予逐级补贴 ,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 25%的资助,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 30%的资助,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 35%的资助。第十三条 【技 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 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第十四条 【技能 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第四章 人才奖励第十五条 【人才 专项
9、奖励】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 予一定的扶持。第十六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天津市授衔专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 专家”称号的, 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第十七条 【研 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 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 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
10、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二年内 给予每月政府津贴 200 元。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和“ 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2 万元和 1 万元。开发区内企业员工获得技师、高 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在二年内每月享受 200 元技师补贴和 400 元高级技师补贴。以上人员的获奖经历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第五章 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
11、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 业, 给予 5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 业, 给予 3 万元的科研 经费资助。第二十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 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 5 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 3 万元。(二)在站期间论文被 SCI 或
12、EI 检索期刊发表的, 奖励 1 万元。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 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的安家费资助。第六章 其它鼓励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创业扶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开发区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 发及产业化投入。第二十四条 【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扶持海外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 审核批准,可享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条款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13、【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 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奖教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和“泰达奖教金”。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 设立, 对与企业联合冠名 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 5 万元。第二十七条 【卫生、教育领域人才奖励】对于卫生、义务教育领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审核,劳动 人事局认定,并 报管委会审批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章 操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认定程序】申请领军人才、高 级人才认定的程序 为:1.到劳动人事局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劳动人事局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
14、“申请表”。2.准备“申请表” 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按照认定标准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申报程序】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申报程序为:(一)第十五条【人才专项奖励】的申报程序为:1.2009 年 1 月 1 日前,为本单 位的人才办理过人才专项奖 励的企业,可直接 链接劳动人事局网站( 进行人员信息申报。2.首次申报企业,须先向劳动 人事局提交办理人才专项奖 励的申请,并附相关申 请材料,劳动人事局审核通过后,发放用 户名和密码,企 业再进行网上申 报。3.政策兑现办公室对网上申报审核无误后,通知企 业提交申 请表打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它政策优惠的申报程序为:1.登录泰达政府门户网() 首页 面向企业 办理事项政策兑现人才引进,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后发送到政策兑现办公室 邮箱( )。2.政策兑现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通知申 请企业或个人提交申 请表打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管委会令第 112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