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汇总一、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2、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3、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4、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二、产前检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
3、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三、哺乳假: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2、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排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 1 个月至 2 个月。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四、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