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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4541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368.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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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411 【实施日期】20000411 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

2、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二年四月十一日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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