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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_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4510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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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类别: 部委关键字:发表日期: 发表部门: 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年月日)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行劳动合

2、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规定的第、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体力劳动强度为级;大于,小于,为级;大于,小于,为级;大于,为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

3、站实地测量和计算。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点至次日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天,产后假天

4、。所谓产前假天,系指预产期前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答:国家规定产假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按原规定休天产假的女职工,年月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天计算。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

5、的意见,给予天的产假;怀孕期满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个月的,也有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个月。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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