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北京市 2009 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233 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3 年第 140 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 2008 年 12 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
2、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 260 元,二级伤残 250 元,三级伤残 240 元,四级伤残 230 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135 元。(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 2008 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 2009 年 7 月 1 日进行调整。(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 170 元。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 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 5、6 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日期:2008-12-25 执行日期:2009-1-1 【论坛】